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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力求以"均衡"为途径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特点给公诉部门证据审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此,公诉部门应当在充分认识这一特点的基础上,在证据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兼听则明"的工作理念与方法,做到"听"犯罪嫌疑人所"供", "听"辩护人所"辩","听"客观性证据所"言"等,全面审查证据,最终达到在均衡中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证据审查 均衡 兼听则明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又一进步,是依法治国建设取得的又一项成就。新刑事诉讼法着眼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着力于均衡各方利益、力量,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检察机关是刑事司法的重要一员,公诉部门作为战斗在检察机关工作第一线的部门,证据审查一直是其工作的核心内容。从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来看,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的入法、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完善等均给公诉部门证据审查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带来新挑战乃至压力。因此,公诉部门理应充分认识到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变化,化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力争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做好证据审查工作,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尽职尽责。
一、新刑事诉讼法:均衡中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新刑事诉讼法亦是如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价值目标,新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引入了诸多新鲜血液,例如尊重和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本文认为,从整个新刑事诉讼法内容的修改和变化看,新刑事诉讼法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着力于通过"均衡"这一途径,即通过均衡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利益及力量关系,力求达到兼顾各方的效果,進而实现法律的价值。而从影响公诉部门证据审查工作的角度看,这种均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均衡一: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引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并将其列入刑事诉讼法总则中,是自保障人权入宪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作此规定。这体现了立法者希望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兼顾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一直以来被忽视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按照人们以往的理解,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就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为了打击犯罪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甚至是侵害其合法权利。这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无疑是一种不公,也不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如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通过法律方式予以明确,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不以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作为惩治犯罪的代价,力求在二者之间达到一种均衡,这既是公平正义的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二)均衡二:控与辩
辩护人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其肩负着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职责。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刑事司法程序中辩护人与检察机关之间存在地位不平等或力量不均衡的争议由来已久。此次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如增加了辩护人提出意见的权利、要求看守所应当最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安排会见等内容。这些内容扩大了辩护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利,方便其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开展包括取证在内的工作,体现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均衡控辩双方之间的力量,形成控辩平等、法院中立的局面。这也是均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关系在具体措施设置中的体现。
(三)均衡三: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
证据是刑事司法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依据。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重主观证据而轻客观证据"的情况,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客观证据制度,突出客观证据的重要性,力求均衡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在证据制度中的作用。如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重新做了划分,明确了几类新的客观性证据、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对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做区别对待等。刑事司法过程就是证据应用的过程,只有证据才具有最高的发言权。因此,重新审视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和地位,改变实践中两者地位与应用失衡的局面,这对于完善刑事诉讼法,实现法律价值至关重要。
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着法律的权威,是法价值的根本所在。新刑事诉讼法以均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控与辩、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这三方面的关系为途径,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夯实程序正义的基础。
二、均衡:证据审查的新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因"均衡"带来的变化,直接给公诉部门的证据审查工作带来新的课题,无论是执法理念还是工作方式,都带来新挑战。
(一)挑战一:新的理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的入法要求公诉部门必须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即要在证据审查工作中时刻铭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注意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及是否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理念引领着我们的一切实际工作。对于一直以惩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工作宗旨的公诉人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法意味着执法理念的更新,意味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并重,这不仅是一项任务,更是一种挑战,需要我们及时、准确地去领悟和把握这一新的理念。
(二)挑战二:新的对抗
对公诉人而言,与辩护人之间是合作关系,但更多的是一种对抗关系。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使得辩护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亦带来更为深远的影响,这对公诉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新的挑战。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与辩护人的关系,应对辩护制度完善带来的对证据的更高要求等问题,都是我们不可忽视的。
(三)挑战三:新的证据
诚如前文所述,公诉的工作核心就是证据审查,新刑事诉讼法力求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并并重,让证据审查制度更为复杂,尤其是在如何加强客观性证据审查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对公诉人而言,客观证据的审查比主观证据审查更加具有难度,因为大多数客观证据的审查往往需要个人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加上以往证据审查中普遍存在偏重主观性证据的惯性思维,如何转变这种思维及如何更加重视并加大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力度,都是公诉证据审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均衡"追求公平正义,但这种"均衡"也让公诉部门在证据审查工作中面临新的理念、新的对抗及新的证据要求等新挑战。
三: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审查:兼听则明
面对新刑事诉讼法"均衡"带来的新挑战,作为公诉人,应当在充分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充分理解"均衡"所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提高证据审查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既然新刑事诉讼法体现的是"均衡",是"全面",我们也应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抛开"偏听"防止"暗",努力做到"兼听则明",做到更为全面地审查证据。这既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方法。
(一)"听"犯罪嫌疑人所"供"
"听"犯罪嫌疑人,意味着我们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既是当事人之一,又是重要的证据主体。当事人的身份,意味着我们要将其作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之一,耐心听取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辩解;作为证据,它要求我们抛开先入为主的观点,视其为嫌疑人而非犯罪人,认真听取其供述,判断真伪。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办案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往往一听到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就不再听其辩解,脑海中就视其为"认罪态度差",殊不知自己的这一认识其实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定罪",这种办案的思维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自我申辩的权利,而且也不利于非法证据的发现。从这几年出现的错案看,如果当时办案人员能够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或许案件的结果就会有所不一样。
(二)"听"辩护人所"辩"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控与辩之间固然存在对抗的因素,但这并不绝对排斥合作的可能性。随着辩护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其不再局限于根据已有的证据开展辩护工作,还可能为案件提供新的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因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公诉人应当重视辨认人的意见,尤其是其提出的有关非法证据方面的内容。
(三)"听"客观证据"言"
一方面,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正确区分几类客观证据,并根据各客观性证据之间的特点制定不同的证据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和生活经验,科学、合理地分析和把握客观性证据。相对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所"言"内容更具稳定性、可靠性,往往更加接近案件真相。当然,在这当中也不要迷信客观性证据,尤其要注意排查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客观性证据被污染的情况。通过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改变以往重主观证据轻客观性证据的失衡状态。
古语有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新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方面以"均衡"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更加注重考虑各方因素,兼顾各方利益,这对证据审查工作产生多方面的重要影响。故,公诉人在证据审查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领悟新刑事诉讼法以"均衡"追求公平正义的内涵,另一方面则要坚持"兼听则明"的原则,用耳、用眼去"听",更重要的是要用心去明辨是非,取真去伪,提升证据审查的能力,探求案件真相,遵循"均衡"这一途径,努力在均衡中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陈欧(1987-),女,浙江温州人,公诉科科员,从事刑事法律研究。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证据审查 均衡 兼听则明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又一进步,是依法治国建设取得的又一项成就。新刑事诉讼法着眼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着力于均衡各方利益、力量,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检察机关是刑事司法的重要一员,公诉部门作为战斗在检察机关工作第一线的部门,证据审查一直是其工作的核心内容。从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来看,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的入法、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完善等均给公诉部门证据审查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带来新挑战乃至压力。因此,公诉部门理应充分认识到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变化,化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力争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做好证据审查工作,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尽职尽责。
一、新刑事诉讼法:均衡中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新刑事诉讼法亦是如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价值目标,新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引入了诸多新鲜血液,例如尊重和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本文认为,从整个新刑事诉讼法内容的修改和变化看,新刑事诉讼法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着力于通过"均衡"这一途径,即通过均衡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利益及力量关系,力求达到兼顾各方的效果,進而实现法律的价值。而从影响公诉部门证据审查工作的角度看,这种均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均衡一: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引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并将其列入刑事诉讼法总则中,是自保障人权入宪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作此规定。这体现了立法者希望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兼顾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一直以来被忽视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按照人们以往的理解,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就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为了打击犯罪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甚至是侵害其合法权利。这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无疑是一种不公,也不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如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通过法律方式予以明确,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不以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作为惩治犯罪的代价,力求在二者之间达到一种均衡,这既是公平正义的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二)均衡二:控与辩
辩护人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其肩负着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职责。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刑事司法程序中辩护人与检察机关之间存在地位不平等或力量不均衡的争议由来已久。此次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如增加了辩护人提出意见的权利、要求看守所应当最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安排会见等内容。这些内容扩大了辩护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利,方便其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开展包括取证在内的工作,体现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均衡控辩双方之间的力量,形成控辩平等、法院中立的局面。这也是均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关系在具体措施设置中的体现。
(三)均衡三: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
证据是刑事司法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依据。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重主观证据而轻客观证据"的情况,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客观证据制度,突出客观证据的重要性,力求均衡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在证据制度中的作用。如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重新做了划分,明确了几类新的客观性证据、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对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做区别对待等。刑事司法过程就是证据应用的过程,只有证据才具有最高的发言权。因此,重新审视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和地位,改变实践中两者地位与应用失衡的局面,这对于完善刑事诉讼法,实现法律价值至关重要。
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着法律的权威,是法价值的根本所在。新刑事诉讼法以均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控与辩、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这三方面的关系为途径,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夯实程序正义的基础。
二、均衡:证据审查的新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因"均衡"带来的变化,直接给公诉部门的证据审查工作带来新的课题,无论是执法理念还是工作方式,都带来新挑战。
(一)挑战一:新的理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的入法要求公诉部门必须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即要在证据审查工作中时刻铭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注意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及是否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理念引领着我们的一切实际工作。对于一直以惩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工作宗旨的公诉人来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法意味着执法理念的更新,意味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并重,这不仅是一项任务,更是一种挑战,需要我们及时、准确地去领悟和把握这一新的理念。
(二)挑战二:新的对抗
对公诉人而言,与辩护人之间是合作关系,但更多的是一种对抗关系。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使得辩护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亦带来更为深远的影响,这对公诉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新的挑战。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与辩护人的关系,应对辩护制度完善带来的对证据的更高要求等问题,都是我们不可忽视的。
(三)挑战三:新的证据
诚如前文所述,公诉的工作核心就是证据审查,新刑事诉讼法力求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并并重,让证据审查制度更为复杂,尤其是在如何加强客观性证据审查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对公诉人而言,客观证据的审查比主观证据审查更加具有难度,因为大多数客观证据的审查往往需要个人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加上以往证据审查中普遍存在偏重主观性证据的惯性思维,如何转变这种思维及如何更加重视并加大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力度,都是公诉证据审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均衡"追求公平正义,但这种"均衡"也让公诉部门在证据审查工作中面临新的理念、新的对抗及新的证据要求等新挑战。
三: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审查:兼听则明
面对新刑事诉讼法"均衡"带来的新挑战,作为公诉人,应当在充分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充分理解"均衡"所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提高证据审查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既然新刑事诉讼法体现的是"均衡",是"全面",我们也应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抛开"偏听"防止"暗",努力做到"兼听则明",做到更为全面地审查证据。这既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方法。
(一)"听"犯罪嫌疑人所"供"
"听"犯罪嫌疑人,意味着我们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既是当事人之一,又是重要的证据主体。当事人的身份,意味着我们要将其作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之一,耐心听取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辩解;作为证据,它要求我们抛开先入为主的观点,视其为嫌疑人而非犯罪人,认真听取其供述,判断真伪。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办案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往往一听到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就不再听其辩解,脑海中就视其为"认罪态度差",殊不知自己的这一认识其实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定罪",这种办案的思维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自我申辩的权利,而且也不利于非法证据的发现。从这几年出现的错案看,如果当时办案人员能够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或许案件的结果就会有所不一样。
(二)"听"辩护人所"辩"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控与辩之间固然存在对抗的因素,但这并不绝对排斥合作的可能性。随着辩护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其不再局限于根据已有的证据开展辩护工作,还可能为案件提供新的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因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公诉人应当重视辨认人的意见,尤其是其提出的有关非法证据方面的内容。
(三)"听"客观证据"言"
一方面,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正确区分几类客观证据,并根据各客观性证据之间的特点制定不同的证据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和生活经验,科学、合理地分析和把握客观性证据。相对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所"言"内容更具稳定性、可靠性,往往更加接近案件真相。当然,在这当中也不要迷信客观性证据,尤其要注意排查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客观性证据被污染的情况。通过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改变以往重主观证据轻客观性证据的失衡状态。
古语有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新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方面以"均衡"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更加注重考虑各方因素,兼顾各方利益,这对证据审查工作产生多方面的重要影响。故,公诉人在证据审查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领悟新刑事诉讼法以"均衡"追求公平正义的内涵,另一方面则要坚持"兼听则明"的原则,用耳、用眼去"听",更重要的是要用心去明辨是非,取真去伪,提升证据审查的能力,探求案件真相,遵循"均衡"这一途径,努力在均衡中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陈欧(1987-),女,浙江温州人,公诉科科员,从事刑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