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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影视圈抄袭成风,然而《著作权法》却没有对抄袭与借鉴的内涵和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两者的认定标准不明,认定方法不一,导致此类案件的判决存在一定混乱。本文以具有极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效应的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一案,来分析抄袭与借鉴的边界问题,本文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理来分析本案,并对于抄袭和借鉴的边界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抄袭认定制度提供有益建议。
【关键词】:思想表达二分法;抄袭;借鉴
一、案情简介
2014 年 5 月 28 日,台湾知名作家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青年编剧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联合其他四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2014年12 月 25 日下午,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实质性使用了《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上述行为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一审宣判后,于正工作室的声明,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提起上诉。之后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从探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抄袭和借鉴的边界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未来该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提出了本人的几点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抄袭认定制度。
二、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義及具体运用步骤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义是: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它确定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即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
第一步,“抽象法”即将原被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与思想的表达相分离。
第二步,“过滤法”即将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或者相似但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的表达”过滤出来,这部分内容本身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人们可以自由利用,任何人对其都不能主张版权。
第三步,“对比法”即将经过前两步骤后剩下的原被告作品中的部分进行对比,判断它们之间有无实质性的相似,同时也是对被告“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出判断的过程。
三、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对琼瑶案件的分析
琼瑶在本案中提出的主要证据有:两剧都讲述了一个福晋为了早生儿子以巩固地位而将自己刚出生的女儿送出,换回一个男孩儿冒充自己所生,日后男孩和女孩长大后偶遇并相恋之时,皇帝却突然决定将公主下嫁男孩。福晋为了帮助自己的亲生女儿,把女儿接回府里做侍女并最终成为男孩的姨太。
第一步,“抽象法”将原被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
在于正的《宫锁连城》和琼瑶的《梅花烙》中这两个剧本主题思想都是在讲述古代宫廷政变,妻妾争宠以及最终所导致的凄美爱情故事,我认为这种开展古装剧剧情的主题思想是不被著作权保护的思想,因为这些都是十分常见的,经常在宫斗剧中被运用的写作思想。
第二步,“过滤法”将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或者相似但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的表达”过滤出来。
在于正与琼瑶的剧中两个剧本的剧情大致都是福晋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亲生的女儿偷换成男孩。简单说可以概括为“偷龙转凤”的剧情思想表达。在任何宫斗剧的题材中只要剧情需要都可以运用到这个思想的表达。所以这个是可以过滤出来的,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可能被认为在后作者是在抄袭在先作者的部分。“偷龙转凤”的剧情是可以作为公有领域的“思想的表达”而过滤出来。这部分内容可以看做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人们可以自由利用,任何人对其都不能主张版权。
第三步,“对比法”即将经过前两步骤后剩下的原被告作品中的部分进行对比。
两剧的主角设置、主角关系、支线设置、情感线都相同,甚至某些细处的情节也完全相同。两个故事都是在讲福晋为了巩固地位而将自己的女儿换成一个男孩儿冒充自己所生,男孩和女孩长大后偶遇并且经历了种种之后相恋,但这之后皇帝却突然决定将公主下嫁男孩,后来福晋得知真相后为了帮助自己的亲生女儿,把女儿接回府里做侍女并最终成为男孩的姨太的故事,这是两个剧中最大的相似甚至可以说相同的地方。在细节上还有许多相似之处,由于精力问题不一一列举,但是可以知道的是如此雷同的故事情节,许多观众都认为《宫锁连城》是抄自《梅花烙》,所以可看出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的《梅花烙》是存在实质性相似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判于正抄袭依据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可以得出肯定结论的。两部电视剧都是虚构作品而不是真实历史题材作品,在两部作品的故事主线相同甚至某些细节也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仅以一句“纯属巧合”作为说辞,实有牵强之嫌,显然已经超越了借鉴的范围构成了抄袭。
四、抄袭与借鉴边界问题的完善建议
“抄袭”和“借鉴”的界点在哪里?这个问题不可能有标准答案,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是由法官个体来主观裁量。我个人的看法是:
首先,要对借鉴和抄袭在认知上有一定的限制。正如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在其《迷离的鸿沟》中所言:一切借鉴,都要根据自己全新的故事设计,把他人的智慧提炼成公式或逻辑,融入到自己的人物和故事中去,重新讲述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论证一个完全不同的立意。因而,在学习和研究前人作品的基础上对他人作品的某些创作元素进行整合,然后用自己的表现手法将其表达出来,形成一种不同的东西,这种东西是要使公众看来是和别人不一样的,这种创作手法应该叫借鉴而不属于抄袭。
其次,判断一部作品是否侵权还应考虑社会公众的眼光与感受。试想,某编剧创作了一部宫斗剧,大致情节是说某女因长相酷似皇上逝去的妻子而受到皇上的宠幸,失宠后被贬出宫,在某寺庙修行期间与皇上的弟弟相爱,而后又阴差阳错地回宫,生下与皇上弟弟的孩子并过着爱恨交加的日子,即使这部剧的台词足够有特点,与现存古装剧的台词没有一句是相同的,公众也会认为这部剧是抄袭或改编自《甄嬛传》的。对影视作品而言,公众的认可与否是决定收视率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判定侵权与否时公众的眼光与感受也应该被考虑到。
最后,一部作品成功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也有商业运作的因素,不能认为只要成功了,做什么都是对的。还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只有保持独创性才能促进艺术作品的繁荣,同时独创性也正是著作权对于作品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任自重 曹文泽:《著作权法》,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4]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关键词】:思想表达二分法;抄袭;借鉴
一、案情简介
2014 年 5 月 28 日,台湾知名作家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青年编剧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联合其他四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2014年12 月 25 日下午,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实质性使用了《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上述行为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一审宣判后,于正工作室的声明,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提起上诉。之后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从探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抄袭和借鉴的边界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未来该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提出了本人的几点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抄袭认定制度。
二、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義及具体运用步骤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义是: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它确定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即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
第一步,“抽象法”即将原被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与思想的表达相分离。
第二步,“过滤法”即将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或者相似但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的表达”过滤出来,这部分内容本身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人们可以自由利用,任何人对其都不能主张版权。
第三步,“对比法”即将经过前两步骤后剩下的原被告作品中的部分进行对比,判断它们之间有无实质性的相似,同时也是对被告“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出判断的过程。
三、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对琼瑶案件的分析
琼瑶在本案中提出的主要证据有:两剧都讲述了一个福晋为了早生儿子以巩固地位而将自己刚出生的女儿送出,换回一个男孩儿冒充自己所生,日后男孩和女孩长大后偶遇并相恋之时,皇帝却突然决定将公主下嫁男孩。福晋为了帮助自己的亲生女儿,把女儿接回府里做侍女并最终成为男孩的姨太。
第一步,“抽象法”将原被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
在于正的《宫锁连城》和琼瑶的《梅花烙》中这两个剧本主题思想都是在讲述古代宫廷政变,妻妾争宠以及最终所导致的凄美爱情故事,我认为这种开展古装剧剧情的主题思想是不被著作权保护的思想,因为这些都是十分常见的,经常在宫斗剧中被运用的写作思想。
第二步,“过滤法”将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或者相似但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的表达”过滤出来。
在于正与琼瑶的剧中两个剧本的剧情大致都是福晋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亲生的女儿偷换成男孩。简单说可以概括为“偷龙转凤”的剧情思想表达。在任何宫斗剧的题材中只要剧情需要都可以运用到这个思想的表达。所以这个是可以过滤出来的,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可能被认为在后作者是在抄袭在先作者的部分。“偷龙转凤”的剧情是可以作为公有领域的“思想的表达”而过滤出来。这部分内容可以看做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人们可以自由利用,任何人对其都不能主张版权。
第三步,“对比法”即将经过前两步骤后剩下的原被告作品中的部分进行对比。
两剧的主角设置、主角关系、支线设置、情感线都相同,甚至某些细处的情节也完全相同。两个故事都是在讲福晋为了巩固地位而将自己的女儿换成一个男孩儿冒充自己所生,男孩和女孩长大后偶遇并且经历了种种之后相恋,但这之后皇帝却突然决定将公主下嫁男孩,后来福晋得知真相后为了帮助自己的亲生女儿,把女儿接回府里做侍女并最终成为男孩的姨太的故事,这是两个剧中最大的相似甚至可以说相同的地方。在细节上还有许多相似之处,由于精力问题不一一列举,但是可以知道的是如此雷同的故事情节,许多观众都认为《宫锁连城》是抄自《梅花烙》,所以可看出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的《梅花烙》是存在实质性相似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判于正抄袭依据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可以得出肯定结论的。两部电视剧都是虚构作品而不是真实历史题材作品,在两部作品的故事主线相同甚至某些细节也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仅以一句“纯属巧合”作为说辞,实有牵强之嫌,显然已经超越了借鉴的范围构成了抄袭。
四、抄袭与借鉴边界问题的完善建议
“抄袭”和“借鉴”的界点在哪里?这个问题不可能有标准答案,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是由法官个体来主观裁量。我个人的看法是:
首先,要对借鉴和抄袭在认知上有一定的限制。正如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在其《迷离的鸿沟》中所言:一切借鉴,都要根据自己全新的故事设计,把他人的智慧提炼成公式或逻辑,融入到自己的人物和故事中去,重新讲述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论证一个完全不同的立意。因而,在学习和研究前人作品的基础上对他人作品的某些创作元素进行整合,然后用自己的表现手法将其表达出来,形成一种不同的东西,这种东西是要使公众看来是和别人不一样的,这种创作手法应该叫借鉴而不属于抄袭。
其次,判断一部作品是否侵权还应考虑社会公众的眼光与感受。试想,某编剧创作了一部宫斗剧,大致情节是说某女因长相酷似皇上逝去的妻子而受到皇上的宠幸,失宠后被贬出宫,在某寺庙修行期间与皇上的弟弟相爱,而后又阴差阳错地回宫,生下与皇上弟弟的孩子并过着爱恨交加的日子,即使这部剧的台词足够有特点,与现存古装剧的台词没有一句是相同的,公众也会认为这部剧是抄袭或改编自《甄嬛传》的。对影视作品而言,公众的认可与否是决定收视率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判定侵权与否时公众的眼光与感受也应该被考虑到。
最后,一部作品成功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也有商业运作的因素,不能认为只要成功了,做什么都是对的。还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只有保持独创性才能促进艺术作品的繁荣,同时独创性也正是著作权对于作品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任自重 曹文泽:《著作权法》,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4]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