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陆架划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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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目前为止国际法上对大陆架的划界没有统一而明确的标准,各国主要依照其所坚持的划界原则解决争端,由此形成公平原则和等距离标准两大阵营。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兼采法解释学的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分析两大划界原则的对立和融合之处。
  关键词 大陆架 公平原则 等距离标准
  作者简介:马秋莲,中共开封市委党校,副教授;马婉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政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49
  大陆架在法律上的定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可概括为: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其中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此定义同时针对宽窄大陆架规定了自然延伸标准和距离标准,一方面使得宽大陆架国家可以依自然延伸原则取得尽可能宽的大陆架,另一方面也使得窄大陆架国家不受自然地质条件限制,可依距离标准取得至多200海里的大陆架。 但实际上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并非每个国家都能根据这一定义完全取得至少200海里的大陆架,这就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对大陆架进行划界,以确定国家间的权利范围。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于等距离标准和公平原则这两大划界原则的争论都十分激烈,双方各不相让,甚至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双方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导致最后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如何划界的表述语焉不详,没有实际指导意义,仅仅是能够使各方接受的一个妥协的表述。而这两种原则在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已经产生了相当的脱节。
  一、等距离标准
  等距离在相邻国家间领海划界中得到广泛适用,被国际社会认可为国家间领海划界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方法最终在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中被采用,适用于大陆架的划界。
  等距离标准强调划界过程的程序性和划界结果的可预见性,根据《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规定,等距离方法的内容有:对大陆架进行划界首先要由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以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况”,只有在充分满足上述两项条件之后,才能够适用等距离方法进行大陆架的划界。而结合实际划界的情况,等距离线分为三种:严格的或真正的等距离线、简化的等距离线和调整的等距离线。严格的等距离线是通过使用国际法所允许的所有测算领海宽度基点而获得的;然而当有关国家的海岸上有许多基点时,它通常含有许多转折点,并由此对资源开发、海洋管理或航行造成实际困难。为了避免这些不便,有关国家在划界时可能选择将严格等距离线拉直成简化的等距离线;调整的等距离线是指通过忽略或削减某些地理特征的效力而获得的等距离线。由此可见等距离方法并非一个死板的、缺乏变通的划界方法,其在实际适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但基本可以得到一个能够预期的结果。因此多数学者同意,等距离规则严格来说应当称为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
  截止到2005年,大陆架划界协定共有65个,其中采用等距离线边界的有34个,调整等距离线的有15个,另有三个部分采用等距离线,这样,全部或部分使用等距离边界的占划界协定的80%;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及其分庭审理的7个海洋划界案件中,5个全部或部分使用了等距离方法,占71%,在由仲裁机构和调解委员会处理的5个海洋划界案件中,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案和1999年厄立特里亚/也门案使用了等距离方法。因此等距离方法实际上有着大量的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许多学者据此认为等距离方法已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应当成为基本的划界原则为各国所遵守。然而具体分析这一观点却是存疑的。
  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最早是由《大陆架公约》所规定的,毫无疑问,在最初阶段这一规则是由该公约各缔约国所遵守的条约法规则,对其他国家不具有约束力,但其后许多非缔约国亦适用该规则进行划界。截止到2005年,在34个涉及大陆架划界的国内立法和声明中,有17个规定在无协议或协议达成之前,以等距离线为界,5个规定以等距离线为界,2个提及国际法,2个之规定协议划界,8个提及公平原则,而这34个国家中,有21个为非缔约国,缔约国仅有13个。在划界协议中,甚至有22个协议明确提及等距离标准或方法,占总数的35%。但是这能否说明等距离规则已经从条约性规则上升成为一项习惯法了呢?本文认为目前来说答案是否定的。
  不可否认,条约性规则有可能成为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而等距离规则就有着大量的国家实践基础,因此有不少国家据此认为这是一项习惯法规则,等距离不仅是方法,更是划界原则。但传统的观点认为,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件包括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等距离规则虽有大量的国家实践,但在法律确信方面尚有欠缺。学界普遍认为,目前尚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非缔约国选择使用这一规则进行划界是因为其感受到了不得不这样做的法律约束力,他们选择这样划界是出于等距离规则本身的便捷性、经济性,而非一种对国际习惯法的遵从。但事实上法律确信作为一种心理要素是非常难以界定的。因此以目前的状况来看,等距离规则只是一种划界方法,还不是一项划界原则,它仅仅只能约束《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
  北海大陆架划界案是国际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大陆架划界纠纷案,也正是这起案件明确否认了等距离是一项划界原则,认为其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对《大陆架公约》的非缔约国和对此项规定予以保留的国家不具有拘束力。在此后的所有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均重申了此观点,驳斥了主张以等距离标准进行划界的国家的观点。
  从传统的国际习惯法构成来说,司法判例并不是可以左右某一规则性质的关键所在,甚至它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能对当事国及本案外的国家或事件产生拘束力;但是这些司法判例中对于某些法律原则原理的分析,却往往会被援引,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材料”。因此国际法院的立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等距离标准的性质和地位。国际法院不承认等距离是一项法律原则,这个观点成为了“公平原则”集团反对等距离作为划界原则的重要理由。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这一概念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第一次被提出,此后在所有的划界案中都不断的被强调、确认,而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支持公平原则划界的国家也多于支持等距离标准的国家,但最终所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未体现出公平原则,仅仅指出大陆架划界争端要“公平解决”。与此同时,在国际法院不断引用公平原则作为判决依据时,也遭到了来自学者、国际法院法官们的强烈批评。
  国际法院从未给公平原则下过定义,但是从国际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作出的判决来看,公平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对大陆架进行划界首先要由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以协议决定,其次要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以达到一个对双方而言都公平的结果。
  由此可以看出,公平原则相较于等距离标准更为灵活宽松,它直接从结果的公平出发,使得对划界方法的适用少了更多限制,面对化解较为复杂的争端时,更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但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公平原则的内容却又过于宽泛,它更像是一个大的原则,具体到每个划界争端,则需要更细致的、针对划界方法选择的规则。
  学界将公平原则认作划界习惯法规则并非源于国家划界实践,而主要是源于国际法院在仲裁机构的帮助下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公平原则的产生原本就没有国家划界实践基础,而即使在国际社会上表明立场支持公平原则的国家,也仅有八个在国内立法中提及“公平原则”,在划界协定和国内立法上,以等距离标准作为划界方法的国家占多数。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所有的大陆架划界纠纷都或明确或隐晦的承认了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划界原则的效力,虽然在表述上有所反复,但态度基本是一致的。
  国际法院一直坚持强调公平原则的地位而否定等距离是一项划界原则,导致了国际司法实践与国家实践相当程度上的脱节,而国际法院引入缺乏国家实践的公平原则作为审判依据,也遭到了猛烈的批评,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就受到了众多法官的强烈批评。在总共257页的判决报告中,法院的判决只有54页,其余203页包含了1位法官的声明,4位法官的个别意见,以及5位法官的反对意见。其中副院长科列茨基就批评道,“将一个如此模糊不清的概念引入到国际法院的审判中,就为法院在解决争端时偏离确立的国际法一般规则和原则的指引,而做出主观的、有时甚至是专断的裁判打开了方便之门”,在此,公平原则内涵的模糊性遭到了严重的质疑,而由此带来的过度灵活性也在1984年的缅因湾案中被格罗斯法官所批评:“不应当将划界法律缩减成两个词,协议加公平,并把公平等同于司法裁量”,“一个不能被证明是基于法律的决定或许是便利的,但绝非是司法行为。行使裁量权所获得的公平不是适用法律的行为”。而关于公平原则的模糊和过度灵活性,也是学界对其除缺乏国家实践外批判的中心。诚然,基于国际形势的复杂性,大陆架划界的结果至关重要,其结果的公平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越了过程的公平;但划界原则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其适用应当显示出一贯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可预期性,这是法律确定性的要求。然而目前国际法院对于公平原则的看法却缺乏这一特性,其只强调结果的公平,但对于所谓“公平”却难以有一个相对客观的衡量标准,基本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不具有一贯性和可预期性。
  三、等距离标准与公平原则的融合
  等距离标准注重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公平原则注重灵活性,事实上不论采用何种方法,两者都是在追求最大的公平性,这两种原则某种意义上说并不是水火不容的。仲裁委员会曾在1977年指出,国际法院1969年“在拒绝承认等距离方法是习惯法规则的同时,远没有低估该方法的划界价值”。而迄今为止大量的划界实践也证实,等距离一般可以导致公平的划界结果;尤其是在相向海岸的大陆架划界中,等距离方法的运用更为普遍也更为合理。1999年常设仲裁法院在也门案中指出“法庭的根本出发点是,由于海岸相向,所以应使用中间线”,此外,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其审理的所有相向海岸的划界中均使用了等距离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公平原则本身其实并不排斥等距离方法的运用,也认可等距离方法在大多数时候可以得到公平的结果;而实践中公平原则也开始将等距离方法作为其主要的划界方法加以运用,这实际上就是二者融合的体现。如此一来,公平原则既可以保持其灵活性的特点,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放弃等距离方法的适用;同时也将因为对等距离方法的重视,而使公平原则更具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参考文献:
  [1]李广义.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当代法学.2005(3).
  [2]高枫.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法律探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3]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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