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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在上班时因出库成品倒塌造成腿部严重骨折,手术进行固。定后,医嘱休息3个月复查并适时进行二次手术取出铜板。事后,我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前不久,公司人力资源部电话通知我,因超过1个月未正常上班,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即解除聘用合同。请问:工伤治疗不,能正常上班就解除劳动合同吗?
读者:傅淑花
傅淑花读者:
你正处于工伤治疗期间,公司不能以1个月未正常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你在工作过程中因出库成品倒塌受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以,你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有关工伤的待遇。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更进一步明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在你工伤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他们的帮助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24200江苏省东台市东台市法院汪振鹏崔爱华
电话:15851039110
已被罚款还给其他行政处罚对吗
编辑同志:
我因一时糊涂,购进一些假种子卖给当地的农户。事发后,我赔偿了乡亲们的损失,县农业局对我进行了罚款处罚。后来。工商管理部门又以同样的违法事实对我进行查处,吊销了我的营业执照。请问,我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农业管理部门的处理,工商管理部门以同一违法行为对我再次处理对吗?
读者汪劲
汪劲同志: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虽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而且既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如公安机关可以对治安违法者同时进行罚款和拘留。也可以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就经营农作物种子来说,其主管部门农业管理部门。而营业执照则是由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我国《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S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农业局依法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你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可以同时实施或分别实施的。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你的营业执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300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
两个月前,我在上班时因出库成品倒塌造成腿部严重骨折,手术进行固。定后,医嘱休息3个月复查并适时进行二次手术取出铜板。事后,我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前不久,公司人力资源部电话通知我,因超过1个月未正常上班,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即解除聘用合同。请问:工伤治疗不,能正常上班就解除劳动合同吗?
读者:傅淑花
傅淑花读者:
你正处于工伤治疗期间,公司不能以1个月未正常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你在工作过程中因出库成品倒塌受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以,你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有关工伤的待遇。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更进一步明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在你工伤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他们的帮助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24200江苏省东台市东台市法院汪振鹏崔爱华
电话:15851039110
已被罚款还给其他行政处罚对吗
编辑同志:
我因一时糊涂,购进一些假种子卖给当地的农户。事发后,我赔偿了乡亲们的损失,县农业局对我进行了罚款处罚。后来。工商管理部门又以同样的违法事实对我进行查处,吊销了我的营业执照。请问,我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农业管理部门的处理,工商管理部门以同一违法行为对我再次处理对吗?
读者汪劲
汪劲同志: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虽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而且既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如公安机关可以对治安违法者同时进行罚款和拘留。也可以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就经营农作物种子来说,其主管部门农业管理部门。而营业执照则是由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我国《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S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农业局依法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你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可以同时实施或分别实施的。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你的营业执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300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