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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税应缴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000年11月2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造就”了全国第一个因逃避追缴欠税被判刑的国企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