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多维视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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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法治导向,坚持以科学立法为前提,不断建立、健全有利于改革发展的稳定、有利于民生、民权的法制体系;坚持以有法可依为基础,;坚持以严格执法为关键,牢固树立“一心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积极推动公共权力在法制范围内的有序运行、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始终坚持以公正司法为保障,严格贯彻并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独立的司法权,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充分体现。
  关键词 社会管理法治化 行政法治 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简介:柏巍,中国共产党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98-02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表述中,就已经首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是这一理念的具体化。这表明党将会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注重培育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更加注重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通过法律渠道反映问题、主动采取法治办法解决问题的良好、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然而,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建构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同样是一个庞大、系统的工程。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思想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从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现实需要来看,具体则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法治意识层面
  法治就其本质而言,来自于公民对于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的内心信仰,并真正奉之为自身的行为准则。法律信仰是人们认识到法律精神和领会法律精神的情况下自觉地而非强迫性地尊重、遵从法律。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这意味着一切社会管理活动都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内涵。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只有遵循一定的法治理念和原则,才能确保社会管理举措的合法性和实效性。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就应该达到以下几个层面的法治意识要求:
  首先,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就是法律最高,所谓法律最高,即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人人受法律的支配,人人只受法律的支配。法律不仅约束着每一个人,而且制约、监督、管理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框架之中,所有的人、组织、团体,所有的行为、事务都遵守、适用已知的法律、法律原則、法律规范。法律至上实质上是指体现、反映、凝聚人民主权、人民意志、人民利益的法律,高于任何个人、任何集团、任何党派的意志、利益、权力,高于只体现、凝聚个人、集团、党派意志、利益、权力的法律。我们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就是坚持法律的最高性,坚持宪法的至上性,坚持人民主权的至上性。
  其次,权利本位。法律承载着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可认定为一定数量权利、义务的总和。人们基本权利的实现是以其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条件的,并且义务的履行是以权利的实现作为目标的,两者是互为依托的关系。在实践中,因为权利对于其主体具有有利、有益的特性,能够积极主动地调动权利主体享有权利或者实现权利的渴望。而义务却不具有权利的这种特性。一般说来,一个人如果不具备高尚的人格和思想品德,就很难自觉地履行义务。当社会还没有进步到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具备这种高尚品德的时候,实践中就必然会发生人们对于义务的排拒的现象,从而难以使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是坚持权利本位还是坚持义务本位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的区别,以权利为本位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
  最后,程序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和步骤去实现。对于政府执法来说,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执法理念更新的过程,其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初步树立程序公正的执法理念。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行政思想的影响下,行政权的无限扩张、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已成为行政法治的首要问题,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当中完全充当履行义务的角色,没有权利可言,但行政法又不得不赋予行政主体大量的实体权力去管理社会,维护秩序。那么,如何能使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放手地行使行政权,而又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程序制度的确立解答了这个疑问。行政相对人权利从程序上得到法律的规定和认可,使得行政相对人从“义务”人转变成了“权利”人,在成为“权利”人的同时又成为行政权的程序监督者。程序正义要求程序主持者应公正、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尊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地作出判决。
  二、立法的科学性层面
  科学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科学原则要求社会管理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都要贯彻科学原则,但最主要指的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要科学,通过科学立法建立起完备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唯有科学立法,我们所建立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才能具备良法的品质,才能真正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主要应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立法理念的融合。目前,全世界影响较大的有两个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个法系有很多的不同,其中最大的区别在法律形式方面。大陆法系以成文法的形式为主,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形式为主。其实这种将法律形式划分如此绝对的状况是不利于立法科学性的。随着人类法治思维的不断拓展,立法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完善,两大法系的法律形式在立法层面亦在相互感染和交叉。适应现时期时代发展的法律形式则应当是所有能够正当调整人类社会关系并能被吸收到法律中来的所有行为规范的大融合。具体地讲,要实现科学立法不仅需要民主立法、具有可操作性等技术性基础,而且必须使法律形式能够相互融合、吸纳。
  其次,建立立法社会反馈制度。法律必须寓于民众之中。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从社会的文化之中产生,又要回归于民众文化之中。一些发达的国家为了使立法过程与民众的态度保持最大限度的和谐,创立了立法复决权制度,该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操作方式,但是,其本质都在于使法律的产生和创制以至于生效都置于社会之中。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法律制定出来其必须要通过社会反馈机制来证明它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法律规范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有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通过这样的过程才能真正地实现其创制的科学化,只有立法决策的社会反馈机制才能够实现这一理想。   三、执法者角色定位的层面
  执法者应认识到自身的权力使人民赋予的,应做好社会秩序的管理者,更重要的是做好人民群众的服务者。这就要求对执法者能力提升的着力点从普及法律知识向运用法治思维转变,尤其是要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主权在民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时刻认识到权力来源于权利的让渡、人民的授予,自觉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的权益、实现公共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其权力运行的目的,即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增强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意识,自觉摒弃传统权大于法的潜在意识,更为准确地把握法律至上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的一致性,严格遵循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依法履职尽责,使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都得到高度尊重、充分的保障和有效的落实。
  四、司法独立的层面
  从司法独立的本质来看,其价值就是要通过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虽然我国不适用三权分立,但中国需要建设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要发展就必须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司法独立制度,具体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法院统一行使,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甚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2)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司法机关之间不能相互干预司法活动。上级法院除因相关法律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3)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法院内部其他部门、人员的干预。(4)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方面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自身的地位及待遇来源于法律,由法律赋予而不是他的上级。具体包括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待遇及其职位保障。
  五、社会监督层面
  首先,社会组织监督作用应凸显。社会组织是连接政府和民众的桥梁、纽带,它的健康发展和完善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关系着社会组织的未来发展,也關系到我国的法治发展与进步。因此,通过制定更为科学严密的行为规则,使社会组织的运行、发展在法律保障下运行,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系统化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广泛分布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要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以及监督的作用,就应促进社会组织活动的公开透明,增强行业自律,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利于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共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这就需要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范围、步伐、力度加大加快,把一些事务性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从总体上看,今后我国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会扩大和加强。
  其次,媒体监督应具备完善的法律后盾。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腐败同样需要依靠媒体监督制度。权力的本质属性体现出扩张性和侵略性,所以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无节制的滥用。人们从未停止过对权力行使的研究和探讨——怎么样既能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避免其备恣意的滥用。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并不是唯一的,绝对唯一的制约、监督体现出极大的限制性,所以对权力的监督应是多方面的。国内学术界虽然达成共识,即媒体监督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的有效保障。然而在实践中很明显的表现出媒体监督机制缺乏法律后盾,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法治社会的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对政治、社会管理的有效参与,但是公民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监督从我国现阶段法治发展的来看必然面临诸多困境。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外力来实现这一目的,这个外力就是媒体。国外法治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的媒体监督实践告诉我们,媒体不仅可以行使其自身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监督权,还可以为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提供良好、便利的平台。
  最后,人民群众监督应得到充分保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是杜绝贪污腐败和不法行为发生的重要途径。群众是权力腐败最直接的受害者,由于关系到其切身的利益,他们对反腐败的要求最迫切,对解决腐败问题的愿望也最强烈。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必须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首先应赋予人民畅通无阻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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