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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避免调查与登记时间间隔长影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rn按照《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在房地权属调查结束后,对于符合国家以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且权属没有纠纷的,应本着边调查边登记的原则,以村为单位按以下程序同时开展土地及房屋的登记发证工作.鼓励在稳妥地基础上将调查与登记同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