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上的公众权利——公众环境权范畴、类型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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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上的公众权利即为公众环境权.公众环境权不仅是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也是环境法正当性存在的价值基石.而目前理论界、立法界及实务界对公众环境权的范畴、类型与体系的认知呈现出多元化样态,在认知视角、认知理念、认知方法、认知重心四个方面均存在典型误区,故应在修正这些误区的基础上另辟蹊径,以环境品质利益为认知原点,运用认知“分型与归合”方法,基于功能性概念与技术性概念的区分,在实现环境法上的利益关怀、识别及法权转化的过程中使公众环境权的范畴界定、类型解分与体系建构三大问题得以一体化解决,探得公众环境权范畴、类型与体系的“应然样态”,并使其在环境品质利益法益论与环境品质利益权利论双重路径的归合下最终成型,从而能够适应或包容生态文明与信息文明等多文明叠加背景下数字经济的生产生活逻辑与全民环境教育观及其权益诉求.这一认知路径下的广义公众环境权权利观是对已有狭义公众环境权权利观的纠偏,一定程度上或可破解现有公众环境权范畴界定不一、类型解分混乱与体系建构多元等系列难题,同时也利于提升公众环境权理论的整体性与自洽性,推动环境法学研究超越对策法学研究、衔接传统法学研究,使环境法学研究更易于回归主流法学研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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