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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居世界第七、江苏第一的紫峰大厦旁,出现一栋“紫峰绿洲国际会所”小楼,装修样式与其十分相像。对这种不打招呼的“傍大楼”做法,紫峰大厦的主人十分不爽,与对方交涉无果,遂一纸诉状将“山寨小楼”的主人告上了法庭。
紫峰大厦旁冒出“山寨版”
如果说黄浦江畔的金茂大厦代表着上海,那么扬子江东岸的紫峰大厦则代表着南京。它们遥相呼应,成为各自城市对外开放的名片。
紫峰大厦傲立南京鼓楼广场,以450米巅峰高度刻画出南京2500多年城建史上最伟岸的天际线,它东眺紫金山、西望扬子江,地铁一号线在其楼前设置重要站点。
这座江苏最高、世界第七的摩天大楼,因建筑形态新颖独特、空间开敞、环境优美、科技含量高,而在南京市民中享有极大知名度和认同感。
该大厦的主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以下简称“国资绿地中心”或原告),系南京国资集团、上海绿地集团共同出资成立。
就在大楼紧锣密鼓筹备开张之时,一个打着“紫峰绿洲酒店”招牌的经营企业在“紫峰大厦”邻近悄然出现。该企业租用的一处建筑,采用与“紫峰大厦”相似的外观装修,且在门店招牌以及广告中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国资绿地中心负责人生气地介绍:对方使用“紫峰绿洲国际会所”、“江苏紫峰绿洲酒店有限公司”等名义,在南京的一些平面媒体或网络媒体上持续发布招聘启事,并在其中使用“南京市标志性建筑紫峰绿地广场”、“南京顶级的娱乐会所”、“超五星级酒店管理模式”之名称表述。国资绿地中心的“紫峰购物广场”在广告中称2010年12月18日开业,而这家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开业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左右。让人难以忍受的是,这家企业招聘启事中的“女公主、K少……薪资日结,日薪600元~2000元”等告示,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
“摩天大楼”状告“山寨小楼”
国资绿地中心与对方交涉无果,于2011年2月将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峰绿洲公司”或被告)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在诉状中称:自己花费40亿元建造紫峰大厦,并陆续申请注册了“紫峰”、“紫峰大厦”等商标,聘请专业机构将大厦打造成南京顶级购物中心即“紫峰购物广场”,另设六星级“绿地洲际酒店”,为打造旗下“紫峰”和“绿地洲际酒店”品牌;被告企业名称中的“紫峰绿洲”四字,不仅与原告下属企业名称相同,也与原告注册商标“紫峰”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被告模仿紫峰大厦的装修设计,名称中使用“紫峰”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并虚假宣传自称是“南京市标志性建筑”、“超五星级管理模式”,是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综上,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四点诉讼主张: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门店招牌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紫峰绿洲”字样,并在报纸和网络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是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紫峰绿洲酒店”字样;三是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四是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
大楼小楼法庭斗法
2011年5月25日下午,原被告双方聘请的律师准时出庭。从下午两点半至六点钟,在三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展开激辩。
焦点一:两楼容易混淆?
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受访的100位南京市民,超过60%的消费者认为原告被告的企业是一家公司。被告代理人认为,该调查报告不是权威机构或是法定机构的调查,不具备证明价值;调查机构仅与委托人沟通,委托人是原告,是单方的陈述,不具公信力。
原告方追问,法定的或者权威的机构是哪家。被告方代沉吟片刻,说他们庭后向法院提供。
原告方回应:调查样本是专业公司制作,从经营范围、位置和名称、装修、外观、地理等方面向公众调查,结论具备科学性。
焦点二:名誉权受损了吗?
據悉,“紫峰绿洲国际会所”开业前夕,在南京多家媒体刊登广告,以“南京顶级娱乐会所”、“超五星级酒店管理模式”等语言,公开以“女公主、K少……薪资日结,日薪600元~2000元”字眼发布招聘信息。与此同时,该会所在装修工程中,也与周边居民就“阳光权”发生争议,被媒体报道。
原告方称,这些招聘内容,客观上对于原告方的酒店声誉造成了影响。被告方反驳,公主、K少,这些称呼是娱乐场所员工职位的称呼,是一种通称,不会对原告产生侵害。
原告方又称,因装修造成居民投诉,会让人误以为跟原告我们公司有关。被告方辩称,阳光权纠纷案件是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与本案无任何关联。
焦点三:两楼外观一样吗?
“紫峰绿洲国际会所”与“紫峰大厦”仅隔一条小马路,两栋建筑在外观上极为相似。
原告诉称,紫峰大厦外观风格在国内建筑中独一无二,被告的建筑属于模仿,侵犯了原告权益。被告代理人一声冷笑后反问,建筑物是整个大厦装修的形状,而不是具体的细节,谁规定了建筑物外观装修风格不能模仿?
硝烟未随法槌而落
一审法官说,该案非常特殊:原告以被告侵犯“紫峰大厦”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起诉,但“紫峰大厦”仅是建筑名称,本身不具备企业名称权和相关的商标专用权。但原告在大厦内又开办两家以“紫峰”冠名的企业,且在对外广告宣传时一直与“紫峰大厦”捆绑。如此一来,原告主张的权利如何认定,并无先例可循。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12年9月6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停用“紫峰”字号、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赔偿原告8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围绕“紫峰绿洲公司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使用‘紫峰’字样是否对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双方在南京中院的法庭上温文儒雅,但暗含机锋,“面如平湖,胸有波涛”。
紫峰绿洲公司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使用“紫峰”字样,在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属于新类型的侵权纠纷。南京中院认真审理后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不限于权利,也包括利益。本案行为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被诉行为的不诚信、不正当已损害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法院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针对被告认为“紫峰大厦”的名称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正当竞争,是基于对“紫峰大厦”凝聚了原告良好商业信誉的认可,而非被告上诉时将该权益直接缩小成的建筑物名称权。原告通过策划构思、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广告宣传,使“紫峰大厦”凝聚起良好的商誉和知名度。因此,“紫峰大厦”既是建筑物名称,也是商誉载体,原告具有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资格。
针对被告认为,“紫峰大厦”享有知名度在于建筑高度的问题,二审法官指出:“紫峰大厦”知名度高,除建筑高度,还因其深蓝色玻璃镜面和浅灰色墙砖组成的“蟠龙”造型,更因其优质管理与服务凝聚起的良好商誉——藉原告的经营管理和广告宣传,“紫峰大厦”和“紫峰”代表着南京高端消费的品牌。就如曾是南京“第一高”的“金陵饭店”,如今“个头”早已淹没新街口,但仍广为人们称道,足见其知名度是优质服务而非大楼高度。
二审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声誉的主观故意,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综上,南京中院认为,紫峰绿洲公司的行为攀附了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的声誉,混淆了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来源,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被上诉人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秩序,对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3年5月,南京中院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原告赠送锦旗称颂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秉公执法维民意、勤政廉明颂公道”,被告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认为说理充分恰当,判决结果令人信服。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紫峰大厦旁冒出“山寨版”
如果说黄浦江畔的金茂大厦代表着上海,那么扬子江东岸的紫峰大厦则代表着南京。它们遥相呼应,成为各自城市对外开放的名片。
紫峰大厦傲立南京鼓楼广场,以450米巅峰高度刻画出南京2500多年城建史上最伟岸的天际线,它东眺紫金山、西望扬子江,地铁一号线在其楼前设置重要站点。
这座江苏最高、世界第七的摩天大楼,因建筑形态新颖独特、空间开敞、环境优美、科技含量高,而在南京市民中享有极大知名度和认同感。
该大厦的主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以下简称“国资绿地中心”或原告),系南京国资集团、上海绿地集团共同出资成立。
就在大楼紧锣密鼓筹备开张之时,一个打着“紫峰绿洲酒店”招牌的经营企业在“紫峰大厦”邻近悄然出现。该企业租用的一处建筑,采用与“紫峰大厦”相似的外观装修,且在门店招牌以及广告中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国资绿地中心负责人生气地介绍:对方使用“紫峰绿洲国际会所”、“江苏紫峰绿洲酒店有限公司”等名义,在南京的一些平面媒体或网络媒体上持续发布招聘启事,并在其中使用“南京市标志性建筑紫峰绿地广场”、“南京顶级的娱乐会所”、“超五星级酒店管理模式”之名称表述。国资绿地中心的“紫峰购物广场”在广告中称2010年12月18日开业,而这家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开业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左右。让人难以忍受的是,这家企业招聘启事中的“女公主、K少……薪资日结,日薪600元~2000元”等告示,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
“摩天大楼”状告“山寨小楼”
国资绿地中心与对方交涉无果,于2011年2月将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峰绿洲公司”或被告)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在诉状中称:自己花费40亿元建造紫峰大厦,并陆续申请注册了“紫峰”、“紫峰大厦”等商标,聘请专业机构将大厦打造成南京顶级购物中心即“紫峰购物广场”,另设六星级“绿地洲际酒店”,为打造旗下“紫峰”和“绿地洲际酒店”品牌;被告企业名称中的“紫峰绿洲”四字,不仅与原告下属企业名称相同,也与原告注册商标“紫峰”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被告模仿紫峰大厦的装修设计,名称中使用“紫峰”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并虚假宣传自称是“南京市标志性建筑”、“超五星级管理模式”,是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综上,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四点诉讼主张: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门店招牌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紫峰绿洲”字样,并在报纸和网络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是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紫峰绿洲酒店”字样;三是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四是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
大楼小楼法庭斗法
2011年5月25日下午,原被告双方聘请的律师准时出庭。从下午两点半至六点钟,在三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展开激辩。
焦点一:两楼容易混淆?
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受访的100位南京市民,超过60%的消费者认为原告被告的企业是一家公司。被告代理人认为,该调查报告不是权威机构或是法定机构的调查,不具备证明价值;调查机构仅与委托人沟通,委托人是原告,是单方的陈述,不具公信力。
原告方追问,法定的或者权威的机构是哪家。被告方代沉吟片刻,说他们庭后向法院提供。
原告方回应:调查样本是专业公司制作,从经营范围、位置和名称、装修、外观、地理等方面向公众调查,结论具备科学性。
焦点二:名誉权受损了吗?
據悉,“紫峰绿洲国际会所”开业前夕,在南京多家媒体刊登广告,以“南京顶级娱乐会所”、“超五星级酒店管理模式”等语言,公开以“女公主、K少……薪资日结,日薪600元~2000元”字眼发布招聘信息。与此同时,该会所在装修工程中,也与周边居民就“阳光权”发生争议,被媒体报道。
原告方称,这些招聘内容,客观上对于原告方的酒店声誉造成了影响。被告方反驳,公主、K少,这些称呼是娱乐场所员工职位的称呼,是一种通称,不会对原告产生侵害。
原告方又称,因装修造成居民投诉,会让人误以为跟原告我们公司有关。被告方辩称,阳光权纠纷案件是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与本案无任何关联。
焦点三:两楼外观一样吗?
“紫峰绿洲国际会所”与“紫峰大厦”仅隔一条小马路,两栋建筑在外观上极为相似。
原告诉称,紫峰大厦外观风格在国内建筑中独一无二,被告的建筑属于模仿,侵犯了原告权益。被告代理人一声冷笑后反问,建筑物是整个大厦装修的形状,而不是具体的细节,谁规定了建筑物外观装修风格不能模仿?
硝烟未随法槌而落
一审法官说,该案非常特殊:原告以被告侵犯“紫峰大厦”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起诉,但“紫峰大厦”仅是建筑名称,本身不具备企业名称权和相关的商标专用权。但原告在大厦内又开办两家以“紫峰”冠名的企业,且在对外广告宣传时一直与“紫峰大厦”捆绑。如此一来,原告主张的权利如何认定,并无先例可循。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12年9月6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停用“紫峰”字号、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赔偿原告8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围绕“紫峰绿洲公司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使用‘紫峰’字样是否对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双方在南京中院的法庭上温文儒雅,但暗含机锋,“面如平湖,胸有波涛”。
紫峰绿洲公司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使用“紫峰”字样,在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属于新类型的侵权纠纷。南京中院认真审理后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不限于权利,也包括利益。本案行为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被诉行为的不诚信、不正当已损害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法院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针对被告认为“紫峰大厦”的名称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正当竞争,是基于对“紫峰大厦”凝聚了原告良好商业信誉的认可,而非被告上诉时将该权益直接缩小成的建筑物名称权。原告通过策划构思、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广告宣传,使“紫峰大厦”凝聚起良好的商誉和知名度。因此,“紫峰大厦”既是建筑物名称,也是商誉载体,原告具有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资格。
针对被告认为,“紫峰大厦”享有知名度在于建筑高度的问题,二审法官指出:“紫峰大厦”知名度高,除建筑高度,还因其深蓝色玻璃镜面和浅灰色墙砖组成的“蟠龙”造型,更因其优质管理与服务凝聚起的良好商誉——藉原告的经营管理和广告宣传,“紫峰大厦”和“紫峰”代表着南京高端消费的品牌。就如曾是南京“第一高”的“金陵饭店”,如今“个头”早已淹没新街口,但仍广为人们称道,足见其知名度是优质服务而非大楼高度。
二审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声誉的主观故意,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综上,南京中院认为,紫峰绿洲公司的行为攀附了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的声誉,混淆了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来源,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被上诉人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秩序,对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3年5月,南京中院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原告赠送锦旗称颂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秉公执法维民意、勤政廉明颂公道”,被告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认为说理充分恰当,判决结果令人信服。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