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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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立法涉及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民法典》是私法领域的基本法,其信用制度对社会信用立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民法典》信用制度从信用性质出发,构建了信用主体权利体系,以法律关系类型为划分标准提供了名誉权和个人信息两条救济途径。反观地方社会信用立法,其立法宗旨、社会信用界定、信用主体权利及其救济均存在不足,文章认为应当以《民法典》信用制度为指引对地方信用立法加以完善,尤其是应加强对信用主体损害赔偿的立法保障。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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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委托的前瞻性战略课题“信用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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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立法涉及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民法典》是私法领域的基本法,其信用制度对社会信用立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民法典》信用制度从信用性质出发,构建了信用主体权利体系,以法律关系类型为划分标准提供了名誉权和个人信息两条救济途径。反观地方社会信用立法,其立法宗旨、社会信用界定、信用主体权利及其救济均存在不足,文章认为应当以《民法典》信用制度为指引对地方信用立法加以完善,尤其是应加强对信用主体损害赔偿的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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