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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陆法系的"人格保护论",采取"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一定是对办案对象的意志自由强制干涉的结果,也可能是侦查机关巧妙实施的侦查谋略。实践中,威胁、引诱和欺骗"的适度存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其实质是为了维护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追究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