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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在第四次修订的草案中引入了当然许可制度,允许专利权人不受限制地提出当然许可声明。该规则理想地假设所有申请当然许可的专利权不存在权利负担,忽视了对已经给他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专利权在事后又申请当然许可的违法行为的规制。在比较法上,英、法、德各国均严格限制了专利权人申请当然许可的条件。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为专利权人申请当然许可作出合理限制也更突出效率。从立法论出发,赋予在先的被许可人对当然许可提出异议的权利更能够合理地解决该问题。从司法论出发,认定在后成立的专利许可无效,不仅符合立法原意,也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