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ongz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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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但是由于该制度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实践中都不太成熟,导致各检察院在适用该制度中面临诸多难题。文章通过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并比较和借鉴国内其他检察院试点经验以及域外相关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如何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并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成了各级司法机关广泛关注的问题。2012年,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与国外类似制度相比,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均不太成熟,该制度在适用中仍然存在适用程序不具体、监督考察不明确、矫治教育难落实等诸多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立法对适用条件限制过于严苛
  首先,立法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范围过于狭窄。司法实践证明,对于刚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及已成年的在校学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能取得积极效果,如仅以年龄作绝对区分,可能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犯罪类型的限制为《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相匹配。由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中的放火、爆炸、投毒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的犯罪,从立法上否定了实施后三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矫治可能性。再次,立法规定适用的预判刑期范围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考虑到司法实践一般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归为轻刑案件,因此立法对预判刑期范围的规定有过低的嫌疑。
  (二)适用上与相对不起诉存在竞合
  相对不起诉着眼于提高诉讼效率,而附条件不起诉更注重刑法特殊预防的社会效果。由于二者均可适用于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发生适用竞合时就难免发生争议:是遵照刑法从轻的原则适用无需附考察义务的相对不起诉,还是遵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刑诉法特别程序中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呢?
  (三)附加条件的监督考察落实困难
  首先,立法规定较简单,未对考察内容、考察方式、考察标准、考察责任作出指引,这可能导致监督考察相对随意或者流于形式。其次,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配备尚不充足,使监督考察机制难以落实。目前,由于司法机关人手紧缺,导致社会调查流于形式,禁止令成一纸空文;同时,由于缺乏监督考察的社会投入,导致异地户籍涉罪未成年人由于监管困难而未能实施帮教措施,单靠检察机关的力量难以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四)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立法为保障被害人权益而设置了意见征询机制和异议机制,但两种机制的设置尚不健全。首先,意见征询机制中未明确被害人不同意适用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其次,异议机制中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自诉权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产生矛盾冲突。如果复议或判决结果否定了不起诉决定,无疑对检察权威造成极大损害,对已完成考察的涉罪未成年人也有失公允。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纵观德国的“暂时不予起诉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等相关制度,均未对适用主体进行限制,并且适用范围与本地《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适用”的要求相一致。附条件不起诉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体范围。本文认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体身份,而应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故应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逐渐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强,具有很好的矫治可能性,25岁以下成年在校学生同样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现阶段可考虑将25岁以下成年在校学生纳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
  (二)明确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顺序
  相对不起诉必须以案情本身的因素作为基本考量,在此前提下才能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附条件不起诉更多考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者之间法律价值的冲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区分适用上较难掌握。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遵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非相对不起诉{1}。本文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如果成年人可以不经考察获得不起诉处理,而对未成年人反而要求考察合格,这种作法显然有失公平。有学者认为应当遵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对于同时符合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案件,应当首先选择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2}。本文认为,仅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这种作法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这样的区分方式不但能够实现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定位,而且可以形成从相对不起诉到附条件不起诉的递进式裁量体系。但是这种做法无法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达不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社会效果。因此本文建议借鉴国外做法,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判断标准来决定两者的适用,如对于过失犯罪以及一些激情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低,应考虑使用相对不起诉,而对于预谋性的故意犯罪以及反社会人格所引发的犯罪,检察机关就应决定以附条件不起诉的观察期表现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3}
  (三)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体系
  1.多元化帮教考察主体。首先,帮教的主体应该从社会中产生。社会中有很多法律、心理、教育等方面的专家,这些人本身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并且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所以,政府搭建相应平台把这些志愿者组织起来,提供条件支持、鼓励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主动的帮教,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为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应该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考察帮助工作中,强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所在学校、单位、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帮教义务,聘请专业人士、购买社会服务,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家庭成员一起协作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有效的帮教考察,还能够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如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与心理咨询公司一同完成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极强的系列帮教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帮教效果。
  最后,可以和当地的某些企业、协会合作建立一个长期的并且有专业性质的帮教基地,这样便可以对那些既不在学校就读又未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固定的场所,这样一来既减轻单独由社区进行帮教工作的压力,也解决了那些没有固定职业和住所而无法落实帮教措施的未成年人享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细化所附条件。“附条件”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本质,整个制度的构想都必须围绕这一中心,因此,所附条件既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也要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所附条件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1)明确绝对性义务。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和悔过义务。犯罪嫌疑人应该书面撰写悔过书,悔过书内容应包括对自己所犯之罪的认识和预防犯罪的必要措施;犯罪嫌疑人的赔礼道歉和赔偿、补偿义务;自觉接受帮教改造的义务等。(2)增加选择性义务。具体包括:接受戒瘾治疗或心理治疗的义务;好好学习,达到一定的学习成绩;履行特定劳务义务等。如针对因上网成瘾而实施侵财犯罪的未成年人,可禁止其进入网吧。总之,检察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事先进行社会调查,有针对性地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性义务。
  3.创新帮教模式。考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目前,各地实行的考验方式主要有撰写思想汇报、进行心理评估、安排到敬老院、残联等地进行公益劳动等。例如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采取心理咨询师全程介入的“六位一体”的考察帮教模式,由心理咨询师对考察对象进行专业心理咨询,提供附条件不起诉的参考依据,由检察人员、心理咨询师共同进行帮教,心理咨询师全程介入,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支撑,开展“心理辅导、公益服务、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劳动实践、亲子关系修复”“六位一体”的帮教转化工作模式。这些帮教模式都值得肯定与推广,但本文认为在设置具体的考察方式时,必须针对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原因对症下药。
  4.建立完善的考察形式。首先,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帮教考察成效的评判机制。制定细化的考核标准,由考察人员一一对照各项标准逐条打分,达不到基本分则作出起诉处理。具体来说,可以从接受考察帮教的态度、接受矫治的成效等方面进行如下细化:(1)按要求参加考察机关要求的矫治教育,擅自缺席或失去联系的情况;(2)按时完成思想汇报;(3)心理状况测试,评估再次犯罪的可能性;(4)学习、工作表现,遵守学校或劳动纪律、积极上进;(5)生活表现,尊敬师长、孝敬父母,与同学、同事和睦相处;(6)禁入网吧、酒吧;(7)不与不良社会人员或同案犯接触;(8)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经考察机关批准。以上8项每项10分,由帮教考察人员进行考核,总分达不到55分的,检察机关应予起诉。
  (四)完善被害人救济及异议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最为直接地体现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做法即是将被害人同意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但是这种做法同样过于激进,特别是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愿意赔偿,被害人不愿意接受赔偿或赔偿要求过高而无法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为平衡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本文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1.设立行之有效的道歉程序,检察人员应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促成犯罪嫌疑人主动向被害人或被害人道歉。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自愿向被害人道歉的,组织道歉程序,由涉罪未成年人当场将道歉书递交给被害人,并进行口头道歉。修复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心理创伤,争取被害人的谅解。2.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和考察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均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针对被害人不同意的案件,应召开听证会。邀请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安机关承办人等人员,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各方阐述观点及理由,综合公安机关的意见,由检察机关作出最终的决定。听证程序实行不公开模式,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注释
  {1}黄花满:《附条件不起诉若干问题研究》,贵州民族大学2013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4-35页。
  {2}程晓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明确和细化的五个问题》,探索与实践,2012年第6期。
  {3}葛林:《附条件不起诉之三种立法路径评析》,载张智辉主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241-242页。
  参考文献
  [1]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
  [2]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0 年.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
  [4]冀祥德.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
  [5]葛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第241-242页.
  [作者简介]肖秀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林煜轩,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科长;吴佩莲,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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