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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根据《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第八条第二款:"现有建筑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必须进行节能改造"的规定,本市各民用建筑的大修改造工程,特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