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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7日16时许,周某顿生贪念,窜至漳浦县绥安镇礼泉村杨某家,爬墙进入其家封闭的院落内,戴好自身携带的白手套,在院内拿一根镀锌管准备撬开杨某家窗户欲入内盗窃财物时,被刚好回家的杨某发现并抓获。周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4月7日刑满释放。
【争议问题】
本案的争议要点有: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只有在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周某只盗窃一次,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传统的刑法概念,盗窃罪是结果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周某未能盗得任何财物,应为盗窃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犯罪情形的规定,周某已进入被害人封闭的院落,应为盗窃既遂。
【审理意见】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案中, 周某爬墙进入封闭的院落,手持镀锌管准备撬开杨某家窗户欲入内实施盗窃,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翻墙、撬窗等盗窃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五种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取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入户盗窃次数的限制。
再次,关于“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对“户”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鉴于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在“户”的认定上具有共通性,两者都是为了实施侵财犯罪而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内,在表现形式及其性质上应该具有一致性。参照上述规定,可以将“入户盗窃”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
综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入户盗窃的次数则应当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结合本案,周某虽然没有窃取任何财物,但是他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且周某有前科系累犯,故周某的行为属盗窃既遂。经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
2012年12月17日16时许,周某顿生贪念,窜至漳浦县绥安镇礼泉村杨某家,爬墙进入其家封闭的院落内,戴好自身携带的白手套,在院内拿一根镀锌管准备撬开杨某家窗户欲入内盗窃财物时,被刚好回家的杨某发现并抓获。周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4月7日刑满释放。
【争议问题】
本案的争议要点有: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只有在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周某只盗窃一次,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传统的刑法概念,盗窃罪是结果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周某未能盗得任何财物,应为盗窃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犯罪情形的规定,周某已进入被害人封闭的院落,应为盗窃既遂。
【审理意见】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案中, 周某爬墙进入封闭的院落,手持镀锌管准备撬开杨某家窗户欲入内实施盗窃,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翻墙、撬窗等盗窃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五种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取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入户盗窃次数的限制。
再次,关于“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对“户”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鉴于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在“户”的认定上具有共通性,两者都是为了实施侵财犯罪而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内,在表现形式及其性质上应该具有一致性。参照上述规定,可以将“入户盗窃”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
综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入户盗窃的次数则应当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结合本案,周某虽然没有窃取任何财物,但是他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且周某有前科系累犯,故周某的行为属盗窃既遂。经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