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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民间法是民族地区文化留下来的宝贵的文化传统,在民族意识中烙下了浓厚的习惯习俗,是具有强大的惯性力量的。在民族地区立法时考虑民间法规范,是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做法。蒙古族在长期的游牧生活中产生了丰富的法文化传统,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习俗,习惯法等,本文对从蒙古族的生态民间法的视角开始,探讨蒙古族生态环境方面的民间法精神延续的意义和价值。
蒙古族在长期生活在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蒙古高原上,游牧生活要依赖良好的自然环境,在与自然环境的适应过程中产生了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风俗,禁忌,习惯,惯例,“约孙”,祖训,图腾、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古代法律等等,长期的经验积累,让蒙古族共同遵守的这些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在民族内部产生强烈的约束力,人们矢志遵从,世代口口相传,形成共同的环境保护方面民族心理意识。
“不同的社会组织,每个人类共同体都有一定的社会规范和规章制度(或为风俗、习惯、惯例、祖训族规)来调整成员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着一定的社会秩序。在各民族中,即使是最原始的、人员不多的少数民族也有其特定的规范维护着本民族的共同利益,确定本民族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本民族与外族的关系。这种特定规范(或风俗、习惯、惯例、祖训族规)就是民族习惯。蒙古族民间法是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源于蒙古族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没有国家制定法的形式,但却又制定法的约束力。因为蒙古族生产方式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及其紧密,人畜草的平衡关系决定这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所以在蒙古族民间法中有着丰富的生态环境法律观念。
一、蒙古族生态民间法是草原人们的生存智慧
蒙古族在生产实践所创造的草原游牧文化是适应草原生态环境的经验总结,是草原牧民对草原生态的深入探索,掌握自然规律的生存智慧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一)蒙古族草原保护民间法体现了“人畜草”天人合一的生態价值观
蒙古族牧民的衣食之源是草原,在蒙古族的民间谚语中“草原是牧民的母亲”认为“没有草埸就没有畜牧,没有畜牧就没有吃喝”,草原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是在牧民心目中非常重要的。蒙古族习俗中有严禁草原纵火,草原失火,随意开垦草原,转场时不拆灶火,超越草场放牧,不按季节割草等行为。这是蒙古族人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禁忌,这就是蒙古族人世代严格遵守的“约孙”。“约孙”中有着丰富的生态观念,如体现万物有灵,不随意破坏任何物体,认为他们神圣。比如草原发生火灾,是不吉利的事,是“长生天”在发怒,所以草原纵火和失火都是要避免发生的。这样的思想在成吉思汗《大扎撒》里有所体现,其 第五十六条规定:要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黑鞑事略》也曾提到“遗火而炙草者,诛其家”。《喀尔喀七旗法典》将处罚和奖励结合到一起,规定草原纵火和失火要罚一匹马、一头牛和三只羊,发现的人奖励这些牲畜。在其后的法律《卫拉特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而且处罚就更细化和严格。
蒙古族的畜牧生产是按季节,气候,草场状况等开展游牧生活。游牧生活包含着生态环境保护价值观和基本的行为方式。转场轮牧的畜牧业发展,是自古形成的世代传承,是牧民高超的生产技巧的集中体现。从春天开始转场,主要有一年四次转场和两次转场两种,除了春营地相对固定,其他季节的牧场要随牧草和水源调整,秋季为牲畜“贴膘”,冬季“保膘”,春季“保崽”,夏季“收获”。游牧生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产物,按自然变化安排生产,给草场自我恢复的时间,生态环境在动态中保持着平衡。游牧生活看是简单,实际上游牧是要考虑季节变换,气候情况,草场质量,水资源补给,牲畜的品种和数量等综合因素,来决定牧场转移的次数,间隔时间和距离远近,这是蒙古族智慧的体现,是符合遵循生态保护原则的,可以促进草原再生能力,提高游牧业的产值,保证草原可持续发展,游牧的生产方式是适应有着脆弱生态环境的蒙古高原的实际,在开展生产时,真正考虑到人畜草的平衡和协调。长期的游牧生活,蒙古族基本保持人口100万左右,牲畜保持在人均11-19头左右,随自然环境的优劣而变化,基本保持动态平衡。
(二)蒙古族民间法中的动植物保护体现对动植物怀恻隐之心的生态伦理观
在蒙古族传统宗教萨满教“万物有灵”的价值观影响下,蒙古牧民对待动物带有很强的情感,在蒙古族“约孙”也有体现,对待动物的恻隐之心、怜爱之心也反映在传统法典中。
蒙古族的生存要依赖于牲畜,牛羊的肥壮程度决定着族群的生活状态,因此蒙古族注重牲畜的生长规律,爱护牲畜,精心照料家畜。元朝法令明确禁止杀母羊和羊羔,对私自宰杀的进行处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年老的雌羊不得不宰杀需要官府证明。以此保证羊群的正常繁殖。人们行走在草原上,路遇家养牲畜要绕开,不惊吓牲畜,这样会引起牲畜快跑会掉肉膘。《元史·刑法志》中有有这样的规定:“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羊者,禁之”。(出自《元史·刑法志》105卷)。蒙古族是“马背上的民族”,认为马是最神圣的动物,将马视为是太阳和月亮,是蒙古族离不开的动物。成吉思汗《大扎撒》第五十七条规定:要保护马匹。春天的时候,战争一停止就将战马放到好的草场上,不得骑乘,不得使马乱跑。打马的头和眼部的,处死刑。“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出自《元史·刑法志》105卷)。
按民间习惯法的约束,蒙古族在游牧生活中的狩猎是要有节制,要按动物的生长规律安排狩猎的时间、区域、种类和数量。在动物繁殖和动物失膘的时候,是禁猎的,只准许在秋末冬初时围猎。不狩猎怀孕动物,围猎结束以后,要放生伤残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猎物,在一些地方还会放生一对雌雄动物,以保持野生动物的繁殖,当狩猎时捕获十个以上的同种类动物,必须放生几只。在法律中规定禁止捕猎的动物种类,禁止打捕野鹿、野猪、麂、麝、狍子、野鸭、鹰、天鹅、秃鹫,百灵鸟等等野生动物,蒙古族传统的狩猎对象是对畜牧生产造成威胁的大型动物,如狼、老虎,狐狸等。蒙古族“约孙”习俗中,有破坏燕子窝,手上会长脓疮。戏耍蝴蝶和蛤蟆的人家,母牛不产仔,奶牛会停止产奶。蒙古族忌讳在敖包附近打井,挖坑,采集和打猎,要尊重神灵圣地。 蒙古族注重保护林木。传统禁忌中有采集野果时不得折断树枝,幼小的树木禁止砍伐,生活用火中尽量减少树木的使用,用干燥牛粪做燃料,或用落叶,干树枝。采集草药时,不得连根挖掘。草原新草萌生时,禁止动土。“约孙”中甚至提到:在草原上挖坑掏洞,父母就会债台高筑。随意乱摘野花,长大会越变越丑。在固定区域不得砍树,《喀尔喀法典》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在库伦辖地外一箭之地内的活树不许砍伐。谁砍伐没收工具及随身所带全部财产。没收之物给看见之人。”
蒙古族民间法中的动植物保护有些带着原始性和宗教性,但在规范人们行为上起了重要的作用,反映了蒙古族对动植物怀恻隐之心、怜爱之心的生态伦理观。
(三)蒙古族民间法中的水禁忌体现了珍惜资源的生态伦理观
因为居住的草原的特殊的地理环境,蒙古族有严格的“约孙”水禁忌,不得向河流、湖泊、水井中扔污秽物、洗手、溺尿,避免污染水源,在河水中取水不能直接用手,要用清洁器皿,取水后要避免到处滴洒。不得河水附近砍柴、挖石,取土等。病死牲畜要远离河流湖泊,奶桶等奶制品器具不得直接在江河湖泊使用,不能将牛羊马奶倒入水中,以避免瘟疫。牲畜饮水时禁止牲畜践踏水源。不再自然水源里洗衣服、不在草原上晾晒衣服,否者水神动怒。蒙古族认为水是神圣的,水是地的血脉,海水是万物繁衍的源头,认为先有水才有人,牧民定期会在周围重要的河流进行祭祀,鄂嫩河、达赉湖、土兀剌河等都是蒙古族的祭祀要地,认为这些地方是生命之源。
传统蒙古族的水禁忌习俗,源于宗教图腾,看起来及其原始,但这些习俗习惯是蒙古族在长期生活中避免水资源污染和浪费的基本规范,事实上起到了保护珍贵+水资源的作用,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念。
(四)蒙古族民间法中居住、丧葬等风俗习惯中的生态观
游牧的蒙古族在选择蒙古包的安置地点时,是要充分考虑草场优劣和水源远近的,这是将畜牧发展首位,而非人的舒适放于首位的选择。嘎查的安排也是3-5户聚居,每个嘎查相距一两公里。相对分散居住有利于牧草的合理利用,是符合草原生态环境的发展规律的,这是牧民对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发展的策略性选择。蒙古包在搭建时,努力避免用到土,而是用柳条和毛毡搭建,包括牲畜的棚圈也减少用土,而是用牛粪搭建。尽量少用土也是保护草场的选择。蒙古包安装时要在秃草之地,不久住随时迁移,生活中不得不破壞的草皮,离开时要尽量将草皮盖好。蒙古族的居住是与自然融合,注重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典范。
蒙古族传统丧葬形式主要为天葬,把尸体驮在马背上,按一定规矩在草原某地自然安放,不用土掩埋,任其风化或被鸟兽叼食。后来增加土葬和火葬,但土葬也不留墓碑,深埋后,草地恢复原样,这也是蒙古族传统宗教的体现,大地是万物母亲,只有和大地母亲融为一体,返本还原,才能得到永世的安宁。这样的习俗也起到了保护草场植被的作用。
二、蒙古族生态环境民间法传承的困境
(一)传统宗教中的万物畏敬观的约束变弱
原始的图腾崇拜和蒙古族宗教的基本观点,在生态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然界的现象有了更科学的解释,对万物的恐惧感减弱,超自然的力量的神秘感也变弱,因此产生的对自然万物的敬畏观发生了变化。现代生活节奏变快,传统宗教仪式不再举行,或者宗教仪式和地方经济联系起来,变得世俗化和娱乐化。对万物神的敬畏的减弱,也反映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草地、动植物、森林、河流等自然的神圣感变弱甚至消失,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在观念上有所变化。
(二)生产方式的改变对传统生态观念造成冲击
蒙古族传统的游牧生活在大部分的地区已经改变,固定草场放牧代替了“转场”的流动放牧。牧业发展引进了现代化的生产技术,生产力的提高使得畜牧业的发展对自然环境的依赖变弱。被夸大了人的能力强化了对自然的改造,忽略了对自然的保护,人们在放牧、砍树、采草药、狩猎、建房修理等活动中,传统蒙古族的民间法中的习惯、习俗、禁忌等规范的约束力变弱。
(三)生活方式的改变对传统生态观念造成冲击
现代蒙古族的居住方式产生了由随季节迁移到定居的变化,固定砖瓦房代替了节约资源的环保蒙古包,建房对草场破坏,远远高于柳条毛毡的蒙古包,随着人口的增加,定居或半定居聚居的趋势明显,城镇化进程加速。过去生产力低下让蒙古族养成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资源循环利用(最明显的是水资源),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外来补给充分,因此传统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情形改变明显。
(四)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对生态观念造成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蒙古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牲畜,绒毛,野生草药材,野生动植物,树木等都成了商品,商品化后的利益驱使,让生态民间法保护的有节制使用的物品被肆意开发。部分人(包括外来人)在利益驱使下,开始过度放牧,过度采集,过度狩猎,超越环境自净能力,生态恶化加剧。传统生态民间法因为约束力相对较弱,强制力不够,使得生态环境民间法的活力降低。
三、蒙古族生态环境民间法的传承的突破
(一)生态主义的价值观的重塑
建立在宗教信仰和民间禁忌基础上的对自然的敬畏感,长期以来是维护草原生态平衡的重要价值观,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现代畜牧业科技的发展,敬畏感的消失,必须用能被广泛接受的生态价值观做补充或替代。新的价值观应该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发展,以传统尊重自然的精神为基础,明确人与自然的相互依存关系,“万物有灵”的观点强化为“万物平等”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获取有度,给自然自我恢复的时间和空间,以保证生态资源的世代永续利用,将宗教中因果报应的观点,发展为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正的观念。
(二)政策导向引导牧民建立符合草原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游牧的生产方式在大部分地区已经改变,固定牧场如何继承传统民间法中循环利用资源,少量拥有生活资料,草场的有限使用的做法,需要政策引导。引导在固定牧场的生产的牧民,限制牲畜数量,政策上给予符合科学牲畜数量的草场以补贴。将生态移民的政策继续实行,补贴金额提高的情况下,重点把移民后的生产技能的培训放在首位。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加大休牧禁牧力度和监管力度,退牧还草,草原保植、围封转移、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结合。引导牧民掌握新的畜牧生产技术,改变粗放型发展,在家畜育种、优质饲料、饲养方式、动物防疫、畜牧经营等方面进行指导,用科学技术提高产值,把牧民生活质量改善,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
(三)将蒙古族传统民间法和国家制定法相结合
蒙古族传统民间法的生态观点对草原生态的保护起到一定作用,在新时期如何让民间法依然起到规范作用,就要将民间法和国家法律结合起来,在国家环境立法时,尤其是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时,将蒙古族民间法中的法理念吸收进去,将蒙古族生态文化,价值追求加入其中,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价值观传承下去。
蒙古族民间法是蒙古族文化的宝贵财富,也形成了符合草原环境发展的生态价值观,继承和发展蒙古族民间法中优秀的生态理念,对蒙古族民族文化的传承和草原生态环境的改善是有益处的,结合国家成文法的发展,结合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发展蒙古族民间法,可以增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民族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民族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作者单位为河套学院)
基金项目:河套学院校级项目《生态主义视域下的蒙古族生态法律价值观现代化研究 》 编号: HYSY201605 。
蒙古族在长期生活在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蒙古高原上,游牧生活要依赖良好的自然环境,在与自然环境的适应过程中产生了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风俗,禁忌,习惯,惯例,“约孙”,祖训,图腾、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古代法律等等,长期的经验积累,让蒙古族共同遵守的这些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在民族内部产生强烈的约束力,人们矢志遵从,世代口口相传,形成共同的环境保护方面民族心理意识。
“不同的社会组织,每个人类共同体都有一定的社会规范和规章制度(或为风俗、习惯、惯例、祖训族规)来调整成员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着一定的社会秩序。在各民族中,即使是最原始的、人员不多的少数民族也有其特定的规范维护着本民族的共同利益,确定本民族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本民族与外族的关系。这种特定规范(或风俗、习惯、惯例、祖训族规)就是民族习惯。蒙古族民间法是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源于蒙古族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没有国家制定法的形式,但却又制定法的约束力。因为蒙古族生产方式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及其紧密,人畜草的平衡关系决定这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所以在蒙古族民间法中有着丰富的生态环境法律观念。
一、蒙古族生态民间法是草原人们的生存智慧
蒙古族在生产实践所创造的草原游牧文化是适应草原生态环境的经验总结,是草原牧民对草原生态的深入探索,掌握自然规律的生存智慧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一)蒙古族草原保护民间法体现了“人畜草”天人合一的生態价值观
蒙古族牧民的衣食之源是草原,在蒙古族的民间谚语中“草原是牧民的母亲”认为“没有草埸就没有畜牧,没有畜牧就没有吃喝”,草原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是在牧民心目中非常重要的。蒙古族习俗中有严禁草原纵火,草原失火,随意开垦草原,转场时不拆灶火,超越草场放牧,不按季节割草等行为。这是蒙古族人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禁忌,这就是蒙古族人世代严格遵守的“约孙”。“约孙”中有着丰富的生态观念,如体现万物有灵,不随意破坏任何物体,认为他们神圣。比如草原发生火灾,是不吉利的事,是“长生天”在发怒,所以草原纵火和失火都是要避免发生的。这样的思想在成吉思汗《大扎撒》里有所体现,其 第五十六条规定:要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黑鞑事略》也曾提到“遗火而炙草者,诛其家”。《喀尔喀七旗法典》将处罚和奖励结合到一起,规定草原纵火和失火要罚一匹马、一头牛和三只羊,发现的人奖励这些牲畜。在其后的法律《卫拉特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而且处罚就更细化和严格。
蒙古族的畜牧生产是按季节,气候,草场状况等开展游牧生活。游牧生活包含着生态环境保护价值观和基本的行为方式。转场轮牧的畜牧业发展,是自古形成的世代传承,是牧民高超的生产技巧的集中体现。从春天开始转场,主要有一年四次转场和两次转场两种,除了春营地相对固定,其他季节的牧场要随牧草和水源调整,秋季为牲畜“贴膘”,冬季“保膘”,春季“保崽”,夏季“收获”。游牧生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产物,按自然变化安排生产,给草场自我恢复的时间,生态环境在动态中保持着平衡。游牧生活看是简单,实际上游牧是要考虑季节变换,气候情况,草场质量,水资源补给,牲畜的品种和数量等综合因素,来决定牧场转移的次数,间隔时间和距离远近,这是蒙古族智慧的体现,是符合遵循生态保护原则的,可以促进草原再生能力,提高游牧业的产值,保证草原可持续发展,游牧的生产方式是适应有着脆弱生态环境的蒙古高原的实际,在开展生产时,真正考虑到人畜草的平衡和协调。长期的游牧生活,蒙古族基本保持人口100万左右,牲畜保持在人均11-19头左右,随自然环境的优劣而变化,基本保持动态平衡。
(二)蒙古族民间法中的动植物保护体现对动植物怀恻隐之心的生态伦理观
在蒙古族传统宗教萨满教“万物有灵”的价值观影响下,蒙古牧民对待动物带有很强的情感,在蒙古族“约孙”也有体现,对待动物的恻隐之心、怜爱之心也反映在传统法典中。
蒙古族的生存要依赖于牲畜,牛羊的肥壮程度决定着族群的生活状态,因此蒙古族注重牲畜的生长规律,爱护牲畜,精心照料家畜。元朝法令明确禁止杀母羊和羊羔,对私自宰杀的进行处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年老的雌羊不得不宰杀需要官府证明。以此保证羊群的正常繁殖。人们行走在草原上,路遇家养牲畜要绕开,不惊吓牲畜,这样会引起牲畜快跑会掉肉膘。《元史·刑法志》中有有这样的规定:“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羊者,禁之”。(出自《元史·刑法志》105卷)。蒙古族是“马背上的民族”,认为马是最神圣的动物,将马视为是太阳和月亮,是蒙古族离不开的动物。成吉思汗《大扎撒》第五十七条规定:要保护马匹。春天的时候,战争一停止就将战马放到好的草场上,不得骑乘,不得使马乱跑。打马的头和眼部的,处死刑。“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出自《元史·刑法志》105卷)。
按民间习惯法的约束,蒙古族在游牧生活中的狩猎是要有节制,要按动物的生长规律安排狩猎的时间、区域、种类和数量。在动物繁殖和动物失膘的时候,是禁猎的,只准许在秋末冬初时围猎。不狩猎怀孕动物,围猎结束以后,要放生伤残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猎物,在一些地方还会放生一对雌雄动物,以保持野生动物的繁殖,当狩猎时捕获十个以上的同种类动物,必须放生几只。在法律中规定禁止捕猎的动物种类,禁止打捕野鹿、野猪、麂、麝、狍子、野鸭、鹰、天鹅、秃鹫,百灵鸟等等野生动物,蒙古族传统的狩猎对象是对畜牧生产造成威胁的大型动物,如狼、老虎,狐狸等。蒙古族“约孙”习俗中,有破坏燕子窝,手上会长脓疮。戏耍蝴蝶和蛤蟆的人家,母牛不产仔,奶牛会停止产奶。蒙古族忌讳在敖包附近打井,挖坑,采集和打猎,要尊重神灵圣地。 蒙古族注重保护林木。传统禁忌中有采集野果时不得折断树枝,幼小的树木禁止砍伐,生活用火中尽量减少树木的使用,用干燥牛粪做燃料,或用落叶,干树枝。采集草药时,不得连根挖掘。草原新草萌生时,禁止动土。“约孙”中甚至提到:在草原上挖坑掏洞,父母就会债台高筑。随意乱摘野花,长大会越变越丑。在固定区域不得砍树,《喀尔喀法典》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在库伦辖地外一箭之地内的活树不许砍伐。谁砍伐没收工具及随身所带全部财产。没收之物给看见之人。”
蒙古族民间法中的动植物保护有些带着原始性和宗教性,但在规范人们行为上起了重要的作用,反映了蒙古族对动植物怀恻隐之心、怜爱之心的生态伦理观。
(三)蒙古族民间法中的水禁忌体现了珍惜资源的生态伦理观
因为居住的草原的特殊的地理环境,蒙古族有严格的“约孙”水禁忌,不得向河流、湖泊、水井中扔污秽物、洗手、溺尿,避免污染水源,在河水中取水不能直接用手,要用清洁器皿,取水后要避免到处滴洒。不得河水附近砍柴、挖石,取土等。病死牲畜要远离河流湖泊,奶桶等奶制品器具不得直接在江河湖泊使用,不能将牛羊马奶倒入水中,以避免瘟疫。牲畜饮水时禁止牲畜践踏水源。不再自然水源里洗衣服、不在草原上晾晒衣服,否者水神动怒。蒙古族认为水是神圣的,水是地的血脉,海水是万物繁衍的源头,认为先有水才有人,牧民定期会在周围重要的河流进行祭祀,鄂嫩河、达赉湖、土兀剌河等都是蒙古族的祭祀要地,认为这些地方是生命之源。
传统蒙古族的水禁忌习俗,源于宗教图腾,看起来及其原始,但这些习俗习惯是蒙古族在长期生活中避免水资源污染和浪费的基本规范,事实上起到了保护珍贵+水资源的作用,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念。
(四)蒙古族民间法中居住、丧葬等风俗习惯中的生态观
游牧的蒙古族在选择蒙古包的安置地点时,是要充分考虑草场优劣和水源远近的,这是将畜牧发展首位,而非人的舒适放于首位的选择。嘎查的安排也是3-5户聚居,每个嘎查相距一两公里。相对分散居住有利于牧草的合理利用,是符合草原生态环境的发展规律的,这是牧民对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发展的策略性选择。蒙古包在搭建时,努力避免用到土,而是用柳条和毛毡搭建,包括牲畜的棚圈也减少用土,而是用牛粪搭建。尽量少用土也是保护草场的选择。蒙古包安装时要在秃草之地,不久住随时迁移,生活中不得不破壞的草皮,离开时要尽量将草皮盖好。蒙古族的居住是与自然融合,注重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典范。
蒙古族传统丧葬形式主要为天葬,把尸体驮在马背上,按一定规矩在草原某地自然安放,不用土掩埋,任其风化或被鸟兽叼食。后来增加土葬和火葬,但土葬也不留墓碑,深埋后,草地恢复原样,这也是蒙古族传统宗教的体现,大地是万物母亲,只有和大地母亲融为一体,返本还原,才能得到永世的安宁。这样的习俗也起到了保护草场植被的作用。
二、蒙古族生态环境民间法传承的困境
(一)传统宗教中的万物畏敬观的约束变弱
原始的图腾崇拜和蒙古族宗教的基本观点,在生态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然界的现象有了更科学的解释,对万物的恐惧感减弱,超自然的力量的神秘感也变弱,因此产生的对自然万物的敬畏观发生了变化。现代生活节奏变快,传统宗教仪式不再举行,或者宗教仪式和地方经济联系起来,变得世俗化和娱乐化。对万物神的敬畏的减弱,也反映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草地、动植物、森林、河流等自然的神圣感变弱甚至消失,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在观念上有所变化。
(二)生产方式的改变对传统生态观念造成冲击
蒙古族传统的游牧生活在大部分的地区已经改变,固定草场放牧代替了“转场”的流动放牧。牧业发展引进了现代化的生产技术,生产力的提高使得畜牧业的发展对自然环境的依赖变弱。被夸大了人的能力强化了对自然的改造,忽略了对自然的保护,人们在放牧、砍树、采草药、狩猎、建房修理等活动中,传统蒙古族的民间法中的习惯、习俗、禁忌等规范的约束力变弱。
(三)生活方式的改变对传统生态观念造成冲击
现代蒙古族的居住方式产生了由随季节迁移到定居的变化,固定砖瓦房代替了节约资源的环保蒙古包,建房对草场破坏,远远高于柳条毛毡的蒙古包,随着人口的增加,定居或半定居聚居的趋势明显,城镇化进程加速。过去生产力低下让蒙古族养成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资源循环利用(最明显的是水资源),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外来补给充分,因此传统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情形改变明显。
(四)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对生态观念造成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蒙古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牲畜,绒毛,野生草药材,野生动植物,树木等都成了商品,商品化后的利益驱使,让生态民间法保护的有节制使用的物品被肆意开发。部分人(包括外来人)在利益驱使下,开始过度放牧,过度采集,过度狩猎,超越环境自净能力,生态恶化加剧。传统生态民间法因为约束力相对较弱,强制力不够,使得生态环境民间法的活力降低。
三、蒙古族生态环境民间法的传承的突破
(一)生态主义的价值观的重塑
建立在宗教信仰和民间禁忌基础上的对自然的敬畏感,长期以来是维护草原生态平衡的重要价值观,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现代畜牧业科技的发展,敬畏感的消失,必须用能被广泛接受的生态价值观做补充或替代。新的价值观应该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发展,以传统尊重自然的精神为基础,明确人与自然的相互依存关系,“万物有灵”的观点强化为“万物平等”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获取有度,给自然自我恢复的时间和空间,以保证生态资源的世代永续利用,将宗教中因果报应的观点,发展为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正的观念。
(二)政策导向引导牧民建立符合草原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游牧的生产方式在大部分地区已经改变,固定牧场如何继承传统民间法中循环利用资源,少量拥有生活资料,草场的有限使用的做法,需要政策引导。引导在固定牧场的生产的牧民,限制牲畜数量,政策上给予符合科学牲畜数量的草场以补贴。将生态移民的政策继续实行,补贴金额提高的情况下,重点把移民后的生产技能的培训放在首位。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加大休牧禁牧力度和监管力度,退牧还草,草原保植、围封转移、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结合。引导牧民掌握新的畜牧生产技术,改变粗放型发展,在家畜育种、优质饲料、饲养方式、动物防疫、畜牧经营等方面进行指导,用科学技术提高产值,把牧民生活质量改善,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
(三)将蒙古族传统民间法和国家制定法相结合
蒙古族传统民间法的生态观点对草原生态的保护起到一定作用,在新时期如何让民间法依然起到规范作用,就要将民间法和国家法律结合起来,在国家环境立法时,尤其是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时,将蒙古族民间法中的法理念吸收进去,将蒙古族生态文化,价值追求加入其中,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价值观传承下去。
蒙古族民间法是蒙古族文化的宝贵财富,也形成了符合草原环境发展的生态价值观,继承和发展蒙古族民间法中优秀的生态理念,对蒙古族民族文化的传承和草原生态环境的改善是有益处的,结合国家成文法的发展,结合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发展蒙古族民间法,可以增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民族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民族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作者单位为河套学院)
基金项目:河套学院校级项目《生态主义视域下的蒙古族生态法律价值观现代化研究 》 编号: HYSY201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