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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筱是湖南省益阳市某工厂的一名普通女工,2002年,27岁的她经介绍和男青年胡洪涛相识。胡洪涛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上班,人长得高大帅气,收入也不错。二人从相识到结婚,前后只用了不到5个月的时间。
结婚还没到半年,吵架就开始频繁地发生,二人不停地用语言刺激对方,最终,两个人准备离婚。
就在这个时候,刘筱怀孕了,夫妻俩决定先把离婚的事放在一边,说不定在迎接孩子出生的日子里,他们会像大多数夫妻一样,重新找到婚姻生活的支点。
但是不久,两人又发生了分歧。胡洪涛喜欢男孩,而刘筱喜欢女孩,好不容易达成不管男孩女孩都一样疼爱的意见,在规划孩子未来的教育时又出现了争议。为了这些还是未知数的事情,夫妻二人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争吵到最后,两人都对婚姻绝望了。因为不希望孩子将来生活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里,夫妻俩决定将孩子“做”掉,并郑重其事地签署了一份协议。
协议规定,在两人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刘筱自行通过人流手术把孩子打掉;离婚后。双方不能以这件事为借口骚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然而就在二人忙于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刘筱的母亲生了病,想到母亲一心巴望自己结婚后能幸福地生活,刘筱觉得很对不起母亲,那些日子她跑前跑后地照顾母亲,结果把拿掉孩子的事情抛到了脑后。等母亲的身体康复后,刘筱立即赶往医院,医生检查完后告诉她,孩子已经长大成形,如果硬要把孩子打掉,怕是大人的生命也会受到威胁。万般无奈之下,刘筱只能把孩子生下来。
女人天生都是有母性的,刘筱舍不得把孩人送给别人,她想自己一个人把孩子拉扯大,不花胡洪涛一分钱,也不算违反协议。
2004年12月份,儿子小鹏来到了这个世界。刘筱独自照顾孩子的起居,工作忙时就把孩子送到母亲家。3年的时间里,抚养孩子的艰辛不是语言可以表达的。然而,在小鹏还不到3岁的时候,刘筱成了单位第一批下岗工人。工作没有了,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举步维艰。无奈之下,刘筱想到了孩子的父亲。
刘筱告诉胡洪涛自己现在的艰难境况。希望他每个月给孩子450元的抚养费用,好让孩子可以健康成长。
胡洪涛听说当初协议“做”掉的孩子居然被刘筱生了下来,他异常气愤:“亏你想得出来!”
胡洪涛并不否认刘筱的孩子是他的亲生子,但不承认自己对这个孩子应尽抚养义务,他指责刘筱违反了协议,所以后果理应由刘筱负责,刘筱不能以此为由来干扰他现在平静的生活。
刘筱承认自己违反了当初的协议,但是把孩子生下来也是迫于无奈,胡洪涛作为孩子的生父理当尽到抚养义务。胡洪涛把刘筱从家里轰了出来。
2006年11月20日,刘筱以胡洪涛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为由,将前夫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胡洪涛认为,当初和刘筱所签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有效的意愿表述,这份协议在双方离婚之后已经生效,并且保持协议的效力至今,刘筱没有遵守协议的规定,私自将孩子生下来,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刘筱的诉讼请求。
焦点
一、二人自愿签定了协议,胡洪涛认为前妻刘筱违约,是否成立?
二、刘筱在离婚3年后才找上门来,她是否有过错,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说法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签定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述,那么就可以产生有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是,任何协议的签订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就本案来说,离婚前,刘筱和胡洪涛签定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妇女自行决定,这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限制。再有。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刘筱和胡洪涛已经离婚并且孩子的出生情况很特殊,但是胡洪涛与孩子之间的父子关系不能发生改变。所以,在孩子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时,作为父亲的胡洪涛没有理由拒绝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
(2007年4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支持刘筱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洪涛每月承担儿子450)元抚养费。)
结婚还没到半年,吵架就开始频繁地发生,二人不停地用语言刺激对方,最终,两个人准备离婚。
就在这个时候,刘筱怀孕了,夫妻俩决定先把离婚的事放在一边,说不定在迎接孩子出生的日子里,他们会像大多数夫妻一样,重新找到婚姻生活的支点。
但是不久,两人又发生了分歧。胡洪涛喜欢男孩,而刘筱喜欢女孩,好不容易达成不管男孩女孩都一样疼爱的意见,在规划孩子未来的教育时又出现了争议。为了这些还是未知数的事情,夫妻二人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争吵到最后,两人都对婚姻绝望了。因为不希望孩子将来生活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里,夫妻俩决定将孩子“做”掉,并郑重其事地签署了一份协议。
协议规定,在两人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刘筱自行通过人流手术把孩子打掉;离婚后。双方不能以这件事为借口骚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然而就在二人忙于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刘筱的母亲生了病,想到母亲一心巴望自己结婚后能幸福地生活,刘筱觉得很对不起母亲,那些日子她跑前跑后地照顾母亲,结果把拿掉孩子的事情抛到了脑后。等母亲的身体康复后,刘筱立即赶往医院,医生检查完后告诉她,孩子已经长大成形,如果硬要把孩子打掉,怕是大人的生命也会受到威胁。万般无奈之下,刘筱只能把孩子生下来。
女人天生都是有母性的,刘筱舍不得把孩人送给别人,她想自己一个人把孩子拉扯大,不花胡洪涛一分钱,也不算违反协议。
2004年12月份,儿子小鹏来到了这个世界。刘筱独自照顾孩子的起居,工作忙时就把孩子送到母亲家。3年的时间里,抚养孩子的艰辛不是语言可以表达的。然而,在小鹏还不到3岁的时候,刘筱成了单位第一批下岗工人。工作没有了,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举步维艰。无奈之下,刘筱想到了孩子的父亲。
刘筱告诉胡洪涛自己现在的艰难境况。希望他每个月给孩子450元的抚养费用,好让孩子可以健康成长。
胡洪涛听说当初协议“做”掉的孩子居然被刘筱生了下来,他异常气愤:“亏你想得出来!”
胡洪涛并不否认刘筱的孩子是他的亲生子,但不承认自己对这个孩子应尽抚养义务,他指责刘筱违反了协议,所以后果理应由刘筱负责,刘筱不能以此为由来干扰他现在平静的生活。
刘筱承认自己违反了当初的协议,但是把孩子生下来也是迫于无奈,胡洪涛作为孩子的生父理当尽到抚养义务。胡洪涛把刘筱从家里轰了出来。
2006年11月20日,刘筱以胡洪涛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为由,将前夫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胡洪涛认为,当初和刘筱所签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有效的意愿表述,这份协议在双方离婚之后已经生效,并且保持协议的效力至今,刘筱没有遵守协议的规定,私自将孩子生下来,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刘筱的诉讼请求。
焦点
一、二人自愿签定了协议,胡洪涛认为前妻刘筱违约,是否成立?
二、刘筱在离婚3年后才找上门来,她是否有过错,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说法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签定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述,那么就可以产生有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是,任何协议的签订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就本案来说,离婚前,刘筱和胡洪涛签定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妇女自行决定,这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限制。再有。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刘筱和胡洪涛已经离婚并且孩子的出生情况很特殊,但是胡洪涛与孩子之间的父子关系不能发生改变。所以,在孩子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时,作为父亲的胡洪涛没有理由拒绝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
(2007年4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支持刘筱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洪涛每月承担儿子450)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