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词贬用——淡“爱国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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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出现一个新词语,先是在网上流行,后来进入一般的纸质媒体,它就是“爱国贼”。笔者第一次看到这个词时,在感觉新颖之余,曾为之一愣。因为“爱国”是令人尊崇且值得大力提倡的一种高尚品行,“贼”是人人痛恨的卑鄙小人,犹如过街老鼠。在一般意义上,它们是对立的,水火不相容。可是现在它们竟然合到一起,组成一个指称语,这里面有什么玄机?
  从语法方面来看,“爱国”既可用为动词,也可用于表示指称(即指称该动作行为本身或它所表示的这种品质等):“贼”主要用作名词。从语义方面来看,“爱国”和“贼”都是通过对人的某种言行举止进行主观评价后概括出来的一种语义范畴,前者是褒义词,后者是贬义词。一般情况下,褒义词是不能用作贬义词的内涵限定语的,这里却超常规地拿“爱国”来修饰“贼”,可以说它是一种创造性的“褒词贬用”。
  “爱国”除了用于评价他人的言语行为之外,也可以用于评价自己,即人们不仅可以说他人“爱国”,也可以宣称自己“爱国”。由于“爱国”之举有正面、积极的意义,所以人们可以大张旗鼓地宣传。“贼”则不同,人们通常都说他人为“贼”,而不会宣称自己是“贼”,即使某个人真的在从事“贼”的勾当,他也不敢公开说自己在“做贼”,相反,他要竭力掩饰和伪装。
  现实社会中,有的人宣称自己爱国,也的确有爱国的善举:有的人宜称自己爱国,实际上所作所为却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以上这两类人,我们该如何称谓呢?对于实际上在做(或做了)爱国之事的人,我们自然可以称之为“爱_国人士”(或“爱国者”等)。对于后一类人,如果用现成的指称语“卖国贼”来称谓,则不免显得过于老套,更重要的是不能尽显其语义细节,表达效果也不突出。面对此种困境,睿智者通过语言的类推机制;由“卖国贼”仿造出“爱国贼”,可谓曲尽其妙。
  现实社会中,某些“爱国”行为所产生的客观后果与“卖国”几乎不相b-F。在此情况下,将“卖国贼”中的“卖国”置换成“爱国”,内在语义不会发生龃龉。从这个意义上讲,“爱国”与“贼”是可以搭配的,而且形式上还令人耳目一新。“爱国贼”产生之初,主要是指这么一种人:他们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在地区冲突(或摩擦)发生的时候,以一种非理性的方式、手段来表现或宣泄自己的感情,并且声称这是一种爱国行为,但他们所作所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害。
  比如,2003年元月29EI晚,上千名柬埔寨人冲进泰国驻柬大使馆,放火焚烧泰国国旗和车辆,并点燃了使馆大楼。事发后,泰国总理立即决定将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次日,泰国军方出动4架军用运输机前往金边,接回约500多名泰国侨民。柬政府和洪森首相对焚烧泰国使馆事件表示痛心和谴责,并要求尽快查清真相,同时决定无条件赔偿这次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从主观动机方面看,这上千名柬埔寨人无疑是爱国的。但事实上,他们给自己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了空前的国际性耻辱。有鉴于此,有^称他们为“爱国贼”。
  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于“卖国贼”,感情上是绝对排斥的,恨不得诛杀之。“卖国贼”永远都是民族的败类、国家的罪人。可是对T-_V_面这种“爱国贼”,人们的感情却是复杂的,可谓爱恨交织。—方面不能不肯定他们的爱国热情,另—方面又无法原谅其非理性的鲁莽行为,并且还要予以严厉的谴责,必要时甚至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警示他人,确保整个社会的爱国行为不偏离正确的轨道。
  “爱国贼”产生之后,也像有些词语一样,随着频繁的使用而语义发生变化。它现在已不仅仅局限于指上文提到的那类因实施某种爱国行为而在客观上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特定人群,它还时常被用来指以下这类人:他们打着爱国的旗号,专门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勾当。比如那些以招商引资为幌子,与外商勾结而牟取私利者;比如那些借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机中饱私囊的贪腐者:比如那些以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为名,游山玩水、肆意挥霍公款者。凡此种种,都被称为“爱国贼”。当然,对这一类“爱国贼”,人们的感情并不复杂——只有恨,没有爱,而且对他们的恨丝毫不亚于对“卖国贼”的恨。
  如果说最初以“爱国贼”称前面第一类人,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一种恨铁不成钢的复杂心态,那么后来对这第二类人以“爱国贼”相称,则完全是在以调侃、嘲讽的口吻表达一种深恶痛绝之情。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正是这第二种语用功能使得该词赢得“人缘”,广受“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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