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农村小额保险主要面向农村中低收入群体,具有保额低、保费少、期限短、手续简单等特点,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自2008年我国正式启动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至今已将近四年,在这四年中,小额保险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效,但仍呈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销售渠道单一、产品开发不足、农民保险意识差等,本文对这些相关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农村小额保险 渠道单一 产品开发 法律政策
一、引言
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并颁布了一系列惠农政策,这为商业保险进入农村提供了契机。商业保险的客户往往是有稳定高收入的群体,然而相比之下,属于非高收入群体的农民却往往更需要保险产品,因为他们的收入低、社会保障不完善,面临着更严重的疾病、养老等风险。农村小额保险作为保险业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是一种面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并为其提供某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其特点是保额小、保费低、保险期限短、相应手续简单等。自2008年农村小额保险正式实施以来,在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各试点均运营效果良好,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保险公司实现了保本微利,农民也表现出较好的续保意愿,这证实了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但是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将农村小额保险做进一步的推广,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农村小额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销售渠道单一,业务成本相对较高
我国农村分布广阔、居住分散,部分地区交通不便利,这增大了保险公司在农村的工作难度,直接通过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展业必然会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成本,而目前小额保险销售渠道单一,个人销售仍是小额保险销售的主要途径,这势必制约着小额保险的发展。
(二)产品开发不足
虽然随着小额保险的发展,其险种数量正在逐步增加,但小额保险目前险种数量仍非常有限,像与农民收入息息相关的自然灾害风险这种常见风险和农民很关心的养老风险等都没有涉及,农民可选择的余地小,广大农民的保险需求并未得到满足。
(三)农民风险意识差,保險需求低
我国老龄化的加重和农村劳动力的外流使得农民面对着较大的养老风险,同时,在城市的农民工也面临着意外伤害、医疗等风险保障问题,可见农民是存在很大的保险需求的。然而由于风险意识不足,加之受文化水平限制,农民对保险的认识浅薄,保险需求差。同时保险是一种当年投入可能没有任何回报的商品,这很可能导致农民认为自己白花了钱,产生上当受骗的错觉,使农民的保险需求降低。
(四)相关政策法规的缺乏
小额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支持。目前,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小额保险的发展,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小额保险的发展仍没有详细的法规可以参照。同时,我国相关的政策给与小额保险的支持太小,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小额保险的一种保本微利,重在服务大众的产品,如果政府给与的优惠太少势必会影响保险公司开办小额保险的信心。
(五)与某些扶民政策相重复
近年来 ,政府越来越关注“三农”问题,为了支持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而其中某些政策与小额保险的功能、范围相重复, 如小额医保和新农合在范围、功能上均有重叠,农民往往更相信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小额保险的发展。
三、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建议
(一)拓宽销售渠道,降低销售成本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一种成本低并且高效的小额保险销售方式。如可参考2008年保监会颁布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第五条规定,扩大小额保险的销售渠道,广泛建立小额保险销售队伍,将村委会、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局、供销社、村卫生所等多种机构纳入至销售渠道中,如可通过村卫生所销售小额健康险,通过农产品用品店销售小额农业险等。这些机构的人员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并且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可以使农民更容易接受产品,同时减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但是在扩宽销售渠道时,应注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取得必要的资格,保证其对产品的认知程度,避免在销售时误导消费者。
(二)改善产品设计
加快险种的创新,研发农民真正买得起、用得着的保险产品。在产品研发中,应坚持使产品通俗易懂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化产品设计,增强产品的保障功能,并结合各地的不同风俗文化,做到因地制宜。同时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获得农民的信任。另外,改进定价方式,并适当地运用团体险的销售原理,进一步降低成本。再者,在研发新险种时应考虑政府已出台的惠农政策,做到相互补充,避免相互重复。
(三)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
建议政府增加对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如免收营业税的同时免收所得税,减少或免除监管费,以增加保险公司开办小额保险的积极性,并保证其正常运营。同时,对办理小额保险的农民进行保费补贴,增加其投保的热情,扩大小额保险的覆盖面。
另外,政府应加快相关法律建设,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在小额保险实施中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定位,并明确小额保险的实施及相应监管方式等内容,因地制宜地补充细则,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小额保险的实施和监管有法可依,保证其健康迅速地发展。
(四)积极建立与农民的信任关系,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
保险公司应积极地建立与农民之间的信任关系,在宣传销售时实施监管机制,做到不欺诈、不误导,并且快速理赔。同时,在政府的参与下,通过广播、海报、宣传单、电视等多种途径向农民进行教育宣传,让农民理解保险的意义,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
参考文献:
[1]张权辉.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 经济纵横,2011,(03)
[2]尹成,远史拓.我国农村小额保险:需求、问题与监管【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02)
[3]韩姣.我国实施农村小额保险的可行性分析【J】. 时代金融,2011,(33)
关键词:农村小额保险 渠道单一 产品开发 法律政策
一、引言
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并颁布了一系列惠农政策,这为商业保险进入农村提供了契机。商业保险的客户往往是有稳定高收入的群体,然而相比之下,属于非高收入群体的农民却往往更需要保险产品,因为他们的收入低、社会保障不完善,面临着更严重的疾病、养老等风险。农村小额保险作为保险业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是一种面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并为其提供某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其特点是保额小、保费低、保险期限短、相应手续简单等。自2008年农村小额保险正式实施以来,在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各试点均运营效果良好,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保险公司实现了保本微利,农民也表现出较好的续保意愿,这证实了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但是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将农村小额保险做进一步的推广,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农村小额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销售渠道单一,业务成本相对较高
我国农村分布广阔、居住分散,部分地区交通不便利,这增大了保险公司在农村的工作难度,直接通过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展业必然会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成本,而目前小额保险销售渠道单一,个人销售仍是小额保险销售的主要途径,这势必制约着小额保险的发展。
(二)产品开发不足
虽然随着小额保险的发展,其险种数量正在逐步增加,但小额保险目前险种数量仍非常有限,像与农民收入息息相关的自然灾害风险这种常见风险和农民很关心的养老风险等都没有涉及,农民可选择的余地小,广大农民的保险需求并未得到满足。
(三)农民风险意识差,保險需求低
我国老龄化的加重和农村劳动力的外流使得农民面对着较大的养老风险,同时,在城市的农民工也面临着意外伤害、医疗等风险保障问题,可见农民是存在很大的保险需求的。然而由于风险意识不足,加之受文化水平限制,农民对保险的认识浅薄,保险需求差。同时保险是一种当年投入可能没有任何回报的商品,这很可能导致农民认为自己白花了钱,产生上当受骗的错觉,使农民的保险需求降低。
(四)相关政策法规的缺乏
小额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支持。目前,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小额保险的发展,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小额保险的发展仍没有详细的法规可以参照。同时,我国相关的政策给与小额保险的支持太小,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小额保险的一种保本微利,重在服务大众的产品,如果政府给与的优惠太少势必会影响保险公司开办小额保险的信心。
(五)与某些扶民政策相重复
近年来 ,政府越来越关注“三农”问题,为了支持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而其中某些政策与小额保险的功能、范围相重复, 如小额医保和新农合在范围、功能上均有重叠,农民往往更相信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小额保险的发展。
三、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建议
(一)拓宽销售渠道,降低销售成本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一种成本低并且高效的小额保险销售方式。如可参考2008年保监会颁布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第五条规定,扩大小额保险的销售渠道,广泛建立小额保险销售队伍,将村委会、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局、供销社、村卫生所等多种机构纳入至销售渠道中,如可通过村卫生所销售小额健康险,通过农产品用品店销售小额农业险等。这些机构的人员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并且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可以使农民更容易接受产品,同时减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但是在扩宽销售渠道时,应注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取得必要的资格,保证其对产品的认知程度,避免在销售时误导消费者。
(二)改善产品设计
加快险种的创新,研发农民真正买得起、用得着的保险产品。在产品研发中,应坚持使产品通俗易懂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化产品设计,增强产品的保障功能,并结合各地的不同风俗文化,做到因地制宜。同时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获得农民的信任。另外,改进定价方式,并适当地运用团体险的销售原理,进一步降低成本。再者,在研发新险种时应考虑政府已出台的惠农政策,做到相互补充,避免相互重复。
(三)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
建议政府增加对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如免收营业税的同时免收所得税,减少或免除监管费,以增加保险公司开办小额保险的积极性,并保证其正常运营。同时,对办理小额保险的农民进行保费补贴,增加其投保的热情,扩大小额保险的覆盖面。
另外,政府应加快相关法律建设,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在小额保险实施中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定位,并明确小额保险的实施及相应监管方式等内容,因地制宜地补充细则,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小额保险的实施和监管有法可依,保证其健康迅速地发展。
(四)积极建立与农民的信任关系,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
保险公司应积极地建立与农民之间的信任关系,在宣传销售时实施监管机制,做到不欺诈、不误导,并且快速理赔。同时,在政府的参与下,通过广播、海报、宣传单、电视等多种途径向农民进行教育宣传,让农民理解保险的意义,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
参考文献:
[1]张权辉.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 经济纵横,2011,(03)
[2]尹成,远史拓.我国农村小额保险:需求、问题与监管【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02)
[3]韩姣.我国实施农村小额保险的可行性分析【J】. 时代金融,20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