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在中国的背景、现状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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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从QDII定义、出台背景和原因出发。分析了我国QDII发展的各个阶段和目前的现状,指出了当前我国QDII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对此提出严格挑选机构投资者,且加强监管力度、保持独立的货币政策的环境和汇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和引进国外制度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QDII背景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7-035-03
  
  一、ODII定义、出台背景、原因,
  
  (一)QDII的定义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由我国香港特区政府部门于2001年最早提出的,是与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对应的一种投资制度,是指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允许政府所认可的境内金融投资机构到境外资本市场投资的机制。一般指经核准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企业和居民通过本外币兑换,用外汇购买基金,投资于境外资本市场的一种过渡性制度。
  QDII意味着将允许境内居民以外汇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基金可以和境外著名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外汇管理局的严格监管。因此,可以说QDII是资本市场开放的一种过渡性制度。QDII制度和QFII制度是反方向的操作安排。
  
  (二)QDII的出台背景
  1 外汇储备增长迅速,人民币存在较大升值压力。多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一直保持着较大的顺差,外汇储备增长迅速。截至2007年3月末,我国的外汇储备余额高达到12020亿美元,我国居民手中的外汇持有量也在迅速增长。因此,在现行汇率体制下,人民币存在较大的升值压力。针对这一情况,应该放松对外汇需求的限制,适当消化外汇储备。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QDII制度是调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举措之一,它为国内的外汇存款提供了更多的海外投资机会,有利于部分外汇资金的合理流出,有助于缓解甚至扭转中国外汇储备快速增长的现状,并避免因外汇储备增长过快给人民币带来的巨大升值压力。
  2 中国外汇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中国外汇体制改革有两个重要目标:其一,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要更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其二,人民币逐步实现可兑换。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一直坚持稳妥可控的原则,遵循一定的顺序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双向的,有流入就有流出。中国曾经长期外汇短缺,所以是先鼓励流入。然后才是有序流出。这也是先放开QFII,后放开QDII的内在原因。现在中国告别了外汇短缺的时代,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监管部门对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必须实行均衡管理。QDII制度的出台不仅是在有序引导流出方面的政策调整,而且也是一个有序的、渐进的资本项目开放过程的重要步骤。
  3 为“热钱”寻找出口。QDII政策出台是基于有序推进外汇体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长远考虑,它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目前商业银行巨额的存贷差以及有增无减的巨额外汇储备都显得有些烫手,变成了“热钱”,推出QDII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它们“排洪”,还可以帮助实现政府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和“藏汇于民”的目标。此外,对鼓励资金多渠道投资,分散投资风险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4 繁荣我国香港市场的要求。QDII的建议其实最早由我国香港特区政府提出,其目的是绕开人民币不可兑换的障碍,使国内的资金通过一个受控的渠道,以专用的在岸投资基金的形式投资于香港。这项建议如能实施,将为香港市场提供个新的资金来源。由于内地投资者对H股和红筹股比较熟悉,此类股票可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这将有利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繁荣。同时,内地带H股的股票由于比价效应。也会具有良好的市场投资潜力。QDII制度也有利于提升中资企业的国际市场形象。增强其筹资和融资的能力。
  
   二、QDII自出台后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一)QDII制度的发展历程
  1 探索阶段。2001年上半年,香港特区政府向国务院呈交报告,建议设立特许内地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DII制度)。其目的是绕开人民币不可兑换的障碍,使国内的资金通过一个受控的渠道,以专用的在岸投资基金的形式投资于香港。这项建议如能实施,将为香港市场提供一个新的源头活水。2003年3月24日,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的郭树清表示,我国正在研究放宽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研究QDII制度的运作方式。
  2 准备阶段。2004年9月底,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给保险公司打开了一条境外投资通道,使保险公司有条件作为QDII制度的先行金融机构,率先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但是从QDII制度的运作原理来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并非真正实施QDII制度。主要在于保险公司是运用自有的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其投资过程并不涉及用人民币兑换外币再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问题。
  2004年年初,我国政府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促使其进行股份制改造。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展顺利,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QDII的推出创造了条件。
  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因此,在中国开始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之后,QDII制度作为我国外汇体制改革链条中的一环,其实施的条件也逐渐成熟。
  3 全面推行阶段。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对内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的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所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其中的第四、五、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批“合格的境内投资者”。这是我国迈向资本项目开放的一个重大举措。
  2006年4月18日,央行、银监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首批QDII资金只限于投资境外固定收益产品,不得直接投资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随着市场的发展,监管机构不断完善QDII的有关制度,形成一套法律体系。
  
  (二)投资主体和投资额度的扩容
  从现有的法律来看。银行、保险公司或基金公司运作人民币QDII产品,需要向行业监管机构申请投资主体资格,同时向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申请投资额度。自QDII制度实施以来,投资主体和投资额度不断扩容,这使得QDII的规模不断扩大。2007年1月31日之前,监管机构审批通过17家商业银行、1家基金管理公司、3家保险公司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局审批额度总额达179.88亿美元。时隔一年,截止 2008年2月13日,国内共有21家银行,5家基金管理公司(上投摩根、嘉实等)、20家保险公司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获审批的投资额度高达462.7亿美元。其中,基金公司的份额占42.14%,银行系QDII的份额占35.88%,保险系QDII产品在市场所占比例较小。
  
  (三)QDII收益状况:效果并不理想
  1 第一阶段:2006年7月-2007年5月。银行系QDII产品销售遇冷,基金系不受青睐。《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首批QDII资金只限于投资境外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收益吸引力相当有限,预期收益率一般在2.6%~8%之间。适逢当时A股行情火爆,保守定位的QDII产品不被投资者看好。
  QDII产品大都以人民币投资,而人民币升值又可能部分抵消QDII产品的收益,因此,潜在的汇率风险让QDII产品的吸引力进一步降低,并最终导致了首批QDII产品销售遇冷。
  作为一种全新投资渠道,产品获得投资者的了解和认可尚需时日。长期以来我国国内投资者无法投资境外,个人投资者对境外市场和产品的认知度不够,短时间内难以判断境外市场的收益和风险状况,因而对投资产品持谨慎态。
  2 第二阶段:2007年5月-2007年8月。银行产品收益高,基金于此阶段末期建仓。2007年5月10日,银监会终于扩宽商业银行QDII投资范围,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允许其在境外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等产品。银行QDII也因此迎来了一个黄金的发售时期。仅在2007年6月和7月,银行发行的QDII产品多达18只,预期收益率最高达48%。
  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允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公开筹集资金投资海外股市。2007年9月后,基金QDII进入了一个繁荣时期。上投摩根的基金QDII首日募集额度超过了1100亿元人民币,其募集速度之快、额度之大以及配售比例之低创下了历史纪录。
  3 第三阶段:2007年9月至今。QDI[集体遇寒,遭遇海外市场风险,收益难抵汇率风险。由于基金系QDII直接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而且“生不逢时”,大多在2007年9月和10月开始发行,几乎是在海外市场最高点位建仓,此时适逢美国次级债危机发生并且愈演愈烈,QDII几乎全数受挫。随着次级债危机的扩大,投资较为保守的银行系QDII也严重缩水。
  “港股直通车”的消息传出后,恒生指数疯狂上扬,从20000点左右一路突破了30000点。此时QDII大举进人香港股市。其后就遭受重挫。自10月30日创历史新高31958以来,至11月22日的近期低点,最大跌幅曾达19,07%。不少QDII产品净值跌破面值。
  
  三、QDII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1 相关的法律仍待完善。从监管者角度分析,金融机构推出QFII产品必须受到其主管部门和外汇局的双重监管,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流程较长。外汇局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积极支持QFII制度实施,在一开始的半年内批准134亿美元的额度。新规出台之前,银监会基于风险监管考虑,强调审慎经营原则,对旧版QFII产品投资渠道有所限制,在制度推出QDII之初,有关市场准入、产品规范以及投资者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关的新法律法规出台,初步解决了制约QDII发展的限制因素,为QDII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新政策拓宽了投资渠道,放宽了QDII投资资金来源,为推出适合国内需求的多元化QDII产品提供了基础。由此看来,法律的缺失或不完善是QDII发展的一个重大阻力,只有不断完善有关法律、弥补漏缺,才能推动QDII的进一步发展。
  2 行业缺乏约束,监管不力。基金公司在疯狂追求资产规模的利益驱动下,一些基金公司自律、基金行业自律失去效用。而证监会基金部又未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监管职能。例如,证监会基金部未能事先制定规则,对QDII基金的投研流程提出具体要求,对QDII基金的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投研服务也缺乏基本考核和约束手段。而对于管理QDII的基金公司做多大广告进行宣传,有关方面却热心得多,甚至专门打电话要求基金公司把QDII基金的广告做得大一些,以宣传其政绩。这表明,我国证券行业的监管力度不大,相关行业缺乏约束,使得行业发展滞缓。
  
  (二)投资业务层面的问题
  1 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随着我国汇率机制的完善,人民币汇率正逐步走向浮动汇率,汇率浮动将更加频繁,浮动区间会不断扩大。特别是在当前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汇率风险更加突出。QDII制度恰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推出了,因此,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将面临实实在在的汇率风险。如何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无疑成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首先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2)市场风险。中国的QDII业务直接投资的是国外金融市场,就必然要面对来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国外宏观经济基本面的变动直接关系到QDII在国外资本市场投资对象(固定收益证券、股票等)的收益。如果QDII对于投资的境外国家的金融市场及相关投资产品的了解不够深入的话,面临的市场整体系统性风险也就较大。这些都是QDII销售者和投资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3)利率风险。所谓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给资产收益率带来的风险。目前QDII制度对投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的投资对象锁定在了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上。虽然银监会进行如此限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体现出监管部门在此业务推行初期的谨慎态度,但由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对利率的敏感性较高,在利率变化比较大的情况下,市值变化也可能比较剧烈。
  (4)信用风险。主要指投资对象违约的可能性风险。中国QDn产品所投资的债券、票据等发行主体可能存在到期日不能支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从而给银行和投资者带来损失。
  2 产品的设计结构过于复杂且模糊。由于QDH业务的投资对象包括机构和居民个人,过于复杂的设计结构让普通的居民个人投资者无法看懂,甚至一些缺乏专业研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也难以把握。这样的结果要么导致产品的可销售性下降,要么为未来的争议埋下颇多隐患。
  3 产品的信息披露存在欠缺。目前推出QDII业务问题是信息披露不够,这显然有悖于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问题集中在没有明确资产组合中各投资品种资金配置的比例和对象;对相关的费用标准和收益机制没有准确的说明;产品风险保证条款含糊等方面。诚然,提高信息透明度与保守业务秘密之间存在着矛盾,但是在产品设计中对关系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语言不详或是含糊其辞就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至少也是降低产品可销售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4 投资管理能力令人怀疑。从投资对象与投资回报来看,目前我国涉足海外资本市场经验尚浅,投资管理能力不强。   在QDII业务中,商业银行进行产品设计、产品销售、投资管理等一系列的活动,三者是有机的整体,而且对现实的投资者而言,更为看重的是商业银行能够实现的投资回报,即其投资管理能力。但通过跟踪研究现有的QDII产品可以发现,目前已经取得了QDII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并未体现出应有的产品设计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
  5 投资模式落后。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主要依据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模拟基金投资组合(Model Portfolio),进行依葫芦画瓢式的投资,但对于境外投资顾问所提供模拟投资组合的及时性、公正性缺乏考核手段。也就是说,QDH基金的管理人向境外投资顾问购买投资咨询服务,但具体服务的质量却完全掌握在外方手中。这是一种比较失败的模式。
  
  四、解决QDII中问题的对策
  
  1 严格挑选机构投资者,且加强监管力度。对于QDII投资主体的资格认定,应本着稳妥渐进、宁缺勿滥的原则,对不同性质、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业务范围、经营业绩、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人才资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成熟及开放程度的提高,对QDII的资格要求可逐渐放宽,逐步增加QDII的类别,使QDII主体从内资券商、基金管理公司、内资保险公司扩展到内资证券公司拥有控股权的证券商、政府投资机构和养老基金,同时要逐步放松对机构投资者的经营年限和实力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应正确履行其职责,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并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 保持独立的货币政策的环境——进一步深化利率和汇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利率要逐步向市场化方向改革,因为如果利率不放开,利率僵化,则本国市场的利率不能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基本保持一致,这会引起资金在国与国之间持续地和大规模地流动,无法通过利率的上升作用来缓解由于资本大规模的流出引起的货币供应量的减少和通货紧缩压力。在汇率方面,根据蒙代尔一弗来明模型,汇率稳定、独立的货币政策和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三者之间只能实现两个,QDII机制的设立就是一定程度上允许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独立的货币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为了解决这个三难问题,只能是逐步扩大汇率的浮动范围。在汇率改革方面,还必须考虑建立远期外汇市场,因为远期外汇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规避汇率风险,为其提供套期保值的便利,如果在QDII制度建立后不尽快设立远期外汇市场,那么我国的本地机构投资者难以和其国际同行展开竞争,因为一般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都能通过其远期外汇市场规避外汇风险。
  3 引进国外的制度。QDII制度首先应对国际资产管理机构申请成为境外投资顾问,制定出明确的转移投研技术的要求。以避免中国市场沦为外方的一个销售点。在这方面,监管部门不应无所作为。同时,具有较强实力的国内独资基金公司应聘请国际一流基金经理管理QDII资产,或直接到海外收购一些投研实力强的小型资产管理公司,以培养自己的投研团队。基金公司聘请投资顾问受托管理持有人资产,必须尽到专业义务的能力,专业义务不仅体现在个股选择方面,而是首先体现在资产配置能力方面,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区域资产配置等。
  
  (责编:若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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