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诉讼中的时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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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胜利化工厂(下简称化工厂)向本地法院起诉,状告邻县光明制药厂(下简称制药厂)树脂货款8万元纠纷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制药厂厂长李林答辩说:1989年10月我厂收到化工厂树脂5吨,还收到了一张8万元的发票。但时至今日,化工厂从未催讨过,已整整3年了,按照《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债务人有权拒绝;《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化工厂已过了两年,我们当然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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