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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种国内外资奉和产业互相流动和转移,新一轮招商引资活动日益频繁和恬跃,近年来,各级党政领导都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招商引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承办人员对这些规定又不太清楚,再加之又不聘请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致使签订的一些协议、合同或者有关的章程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些用词不当,易产生歧意。
一、招商引资引发的法律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各地都非常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但是有些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却急于求成,忽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盲目许诺优惠条件,出现了重项目签约、轻法律责任和重引资数量、轻项目质量的不和谐现象,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題和漏洞。归纳起来,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服务难以介入的问题,有些地区认为律师在项目洽谈、签订合同、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中没有太大作用,有关的合同文本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合资合作项目是由政府部门审批的,无需律师参与,从而造成律师为招商引资服务的介入难。有些律师即使能够介入招商引资活动,也是外围性的,不能介入实质性内容,致使法律服务效果不是很明显。
2 协议(合同)主体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各地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跨越发展、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因此,在一些项目的签约中,政府担当了主体角色,成为合同之一方。但从法律角度看,目前所招项目均是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后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作为政府不应是企业的投资者。因此,无论项目是由政府引进还是企业引进,在签订有关协议时,政府不应成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合同主体。
3 合同条款的问题。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比例问题,投资总额应是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投资。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总和。在一项合作协议中,我方以土地使用费1200万元出资,外方出资5000万元,分别占股份的20%、80%,双方认缴的出资额为620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6200万元,而在有关部门的批复中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其中我方为1200万元,外方为2000万元,这样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7.5%和62.5%,就不是协议中所约定的20%和80%,出资期限问题,在有关的协议中,对外方出资期限没有明确的约定,容易使我方投资受损。注册资本与外方实投资本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外商实际投入的资本小于其应缴的注册资本,形成外商注册资本的虚设。
4 产生争议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些地区法治观念仍比较淡薄,一方面忽视自身权益保护,另一方面对开发方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识也较为淡薄,有的协议合同未就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法作出约定,有的既约定提交仲裁又约定向法院起诉,也有的约定由政府协调解决,致使纠纷久拖不决。
二、解决招商引资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地区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法制环境的竞争,法律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招商引资的数量、规模和水平,纵观上述存在问题,拟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 加大招商引资中法律服务的介入力度。
应牢固树立“法制环境是基本竞争力”,“环境出效益”的理念,把改善投资法制环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使其深入人心,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法律介入服务力度。要加大法律服务宣传,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组织、策划招商引资活动。对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作出硬性规定。为保证事关全局和重要经济项目的合作合法有效,在组织招商引资时,可以制订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服务做出硬性规定。
2 准确把握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法律地位,制定法规,界定政府的法律责任。
招商引资应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中介拉动”的原则。政府应从宏观上为投融资各方主体营造投资合作的环境与条件。政府不得直接与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签订具有实质性投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件。招商引资应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要充分利用省级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制定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认真审查现行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无冲突和越权之处。完善各级政府的招商引资奖惩措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3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操作,规范合同内容。
做好项目可行性法律论证,应根据项目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就该项目可行性涉及的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需求、原料供应安排、项目选址及依据、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选择及依据、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保护,卫生设施及其依据、建设方式、进度安排及依据、资金筹措及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查,从综合分析社会、经济、技术,财务等方面,特别是从法律上给予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审查法律文书,在为项目服务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起草、审查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主要包括:协议、合同、章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从法律上把好关。
4、优化招商引资中的法治环境。
完善招商引资法律制度,在WTO规则的框架内,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特别是投资融资等法律法规体系,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依法及时进行清理。健全各种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现代招商引资管理体系。要严格土地、营业执照、环保、安全生产等审批手续,严厉打击招商引资中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既要保护企业和客商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树立文明、效率、公正的执法形象,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法制环境。
一、招商引资引发的法律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各地都非常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但是有些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却急于求成,忽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盲目许诺优惠条件,出现了重项目签约、轻法律责任和重引资数量、轻项目质量的不和谐现象,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題和漏洞。归纳起来,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服务难以介入的问题,有些地区认为律师在项目洽谈、签订合同、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中没有太大作用,有关的合同文本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合资合作项目是由政府部门审批的,无需律师参与,从而造成律师为招商引资服务的介入难。有些律师即使能够介入招商引资活动,也是外围性的,不能介入实质性内容,致使法律服务效果不是很明显。
2 协议(合同)主体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各地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跨越发展、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因此,在一些项目的签约中,政府担当了主体角色,成为合同之一方。但从法律角度看,目前所招项目均是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后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作为政府不应是企业的投资者。因此,无论项目是由政府引进还是企业引进,在签订有关协议时,政府不应成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合同主体。
3 合同条款的问题。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比例问题,投资总额应是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投资。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总和。在一项合作协议中,我方以土地使用费1200万元出资,外方出资5000万元,分别占股份的20%、80%,双方认缴的出资额为620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6200万元,而在有关部门的批复中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其中我方为1200万元,外方为2000万元,这样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7.5%和62.5%,就不是协议中所约定的20%和80%,出资期限问题,在有关的协议中,对外方出资期限没有明确的约定,容易使我方投资受损。注册资本与外方实投资本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外商实际投入的资本小于其应缴的注册资本,形成外商注册资本的虚设。
4 产生争议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些地区法治观念仍比较淡薄,一方面忽视自身权益保护,另一方面对开发方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识也较为淡薄,有的协议合同未就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法作出约定,有的既约定提交仲裁又约定向法院起诉,也有的约定由政府协调解决,致使纠纷久拖不决。
二、解决招商引资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地区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法制环境的竞争,法律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招商引资的数量、规模和水平,纵观上述存在问题,拟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 加大招商引资中法律服务的介入力度。
应牢固树立“法制环境是基本竞争力”,“环境出效益”的理念,把改善投资法制环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使其深入人心,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法律介入服务力度。要加大法律服务宣传,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组织、策划招商引资活动。对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作出硬性规定。为保证事关全局和重要经济项目的合作合法有效,在组织招商引资时,可以制订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服务做出硬性规定。
2 准确把握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法律地位,制定法规,界定政府的法律责任。
招商引资应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中介拉动”的原则。政府应从宏观上为投融资各方主体营造投资合作的环境与条件。政府不得直接与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签订具有实质性投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件。招商引资应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要充分利用省级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制定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认真审查现行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无冲突和越权之处。完善各级政府的招商引资奖惩措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3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操作,规范合同内容。
做好项目可行性法律论证,应根据项目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就该项目可行性涉及的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需求、原料供应安排、项目选址及依据、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选择及依据、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保护,卫生设施及其依据、建设方式、进度安排及依据、资金筹措及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查,从综合分析社会、经济、技术,财务等方面,特别是从法律上给予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审查法律文书,在为项目服务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起草、审查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主要包括:协议、合同、章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从法律上把好关。
4、优化招商引资中的法治环境。
完善招商引资法律制度,在WTO规则的框架内,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特别是投资融资等法律法规体系,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依法及时进行清理。健全各种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现代招商引资管理体系。要严格土地、营业执照、环保、安全生产等审批手续,严厉打击招商引资中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既要保护企业和客商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树立文明、效率、公正的执法形象,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