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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精神,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