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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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作均带来深远影响。本文从内河航道枢纽工程财务核算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建设工程的影响。通过分析研究,提出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内河航电枢纽工程调整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内河航电枢纽;“营改增”;建设单位;影响;对策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建筑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财务核算以及工程竣工决算等各方面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在新旧政策的交替过程中,对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的各方面实务工作也带来诸多挑战,本文希望通过梳理“营改增”相关的各项政策规定并分析实务工作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为相关行业实务人员带来益处。
  一、“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的影响
  内河航电枢纽工程作为以航运为主,兼有交通、灌溉和供水等功能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具有航电结合、以电养航、综合效益高等特点。同时,航电枢纽一般投资数额较大,计划建设周期一般在3~5年。航电枢纽建设完成后,会形成包括提升内河航道等级、保证通航、发电、保障饮用水等诸多方面的功能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兼具公益性职能,一般主要通过水利发电来获取收益来维持枢纽的日常运营。“营改增”后,对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将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2.“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税负影响
  由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水力发电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为17%。“营改增”前航电枢纽工程建设中相当一部分工程建设成本属于营业税征缴范围,不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而“营改增”后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购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工程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进行抵扣。因此,“营改增”对于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的建设及运营单位而言,其税负是相应降低的。
  3.“营改增”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财务核算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后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购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发票认证完成后分时段进行抵扣。因此,对于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单独按项目设立基建财务账套进行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而言,需在基建财务帐套中单独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以便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3.“营改增”对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竣工决算的影响
  整体而言,“营改增”后航電枢纽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日后需要进行抵扣而不应纳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这就产生了“营改增”后工程整体造价应如何确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住建部于2016年2月19日发布了建办标[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营改增后需重新调整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对于2016年4月30日后新建设开工的航电枢纽项目目前已有比较明晰的工程造价执行方案,即按照建办标[2016]4号文及财税[2016]36号文的要求,调整概预算工程造价,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竣工决算时分开列示税前工程造价和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而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工在建且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则面临较复杂的局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而“建筑工程老项目”主要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政策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证“营改增”政策的平稳过渡实施,避免纳税人的税负前后波动过大。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符合这一政策的绝大部分建筑服务提供商也均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由于作为简易计税项目不涉及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航电枢纽工程的建设方应按建筑服务提供商提交的发票结算金额全部列入工程成本。而在2016年4月30日后新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服务提供商则需按一般计税方法的11%税率向建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同一个航电枢纽建设项目,可能同时存在按两种不同增值税计税方法进行结算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此种情况下,在进行竣工决算时就变得相对比较复杂。
  二、全面“营改增”背景下对内河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议及应对措施
  1.审慎选择建筑服务供应商,完善相关合同条款
  在航电枢纽建设过程中,能否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影响到工程投入运营后企业税负的高低。因此,在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与工程、合同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进行项目招标时,对供应商是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应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同时,完成招标后,建设单位在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也需要将相应的发票条款列入合同中予以明确。
  2.提升建设单位基建财务核算水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在航电枢纽建设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日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基建财务核算水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管理:
  (1)对于开发内河航电枢纽的国有建设单位,需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单独按项目设立基建财务账套进行核算,因此应将发生的工程建设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单独列示出来,并在核算工程成本时分合同列示对应的工程成本金额以及进项税额,为日后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及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会计核算基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对于建设单位而言,航电枢纽建设过程中涉及到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所发生的工程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前述比例分别作为进项税额和待抵扣进项税额列示。同时,由于税法规定上有“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时间性要求,因此还需进一步对不同时点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行备查登记,准确把握抵扣时点,避免税务风险。
  (3)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在航电枢纽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税法要求及时进行归集和抵扣。每月将账面上的进项税额金额与税务部门报税系统的进项税额金额进行核对,保证两者在各自所对应的明细项目、金额上一致,防止由于人为因素,不及时进行发票认证而导致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
  3.妥善处理由于“营改增”政策变化对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影响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的背景下,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由于可能同时存在按两种不同增值税计税方法进行结算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因此在进行竣工决算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以保证概算、预算与竣工决算数据口径的前后一致、可比性。
  (1)对于符合税法上“建筑工程老项目”条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简易计税项目不涉及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尽管是进行了“营改增”,但无论是从工程造价与税金的实质关系上讲,还是从二者的税率来讲,增值税与营业税基本相同。对于此类合同,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时,无需将税金单列,也无需重新调整计算工程概预算造价。
  (2)对于2016年4月30日后签订的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此类合同进行结算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工程完工转固定资产后也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对于此类合同,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时,则需按照建办标[2016]4号文及财税[2016]36号文的要求,相应调整调整概预算工程造价,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竣工决算时分开列示税前工程造价和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结论
  随着“营改增”在我国全面实施,作为内河航电枢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根据“营改增”的具体措施、法规,结合自身航电枢纽项目建设、运营的实际情況和企业的业务特点,充分利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这一政策红利,从企业管理模式、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基建财务核算、增值税发票管理、基建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等多环节下手,做出积极调整,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3]财政部.财建[2016]503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标[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5]李玲芳.营改增后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税负变化和应对[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25-27.
  [6]石琦.解析建筑业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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