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钉子户”的多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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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初,《物权法》的酝酿接近尾声,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成了人们热议的对象。正逢此时,网上曝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各地媒体和网民的追踪,令“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远远超出了一组网络图片所能及的影响力,发展成“全国瞩目”的大事件,甚至有人将其称之为“一个伟大的标志性事件”。
  尽管事件双方最终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了这场纷争,但“最牛的钉子户”扑朔迷离、一波三折的故事情节仍耐人寻味。
  
  事件:由对峙走向和解
  
  “一个已经被挖成大坑的工地中间,孤零零地伫立着一幢两层小楼,它的四周被挖成了悬崖峭壁,犹如一个大海中的孤岛……”最初现身于2月26日的“最牛的钉子户”,起源于互联网上的一组图片,重庆网友将标题定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几天后,网络图片走出虚拟的电子世界,踏进了现实的门槛。图片中的原形,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被拆迁户,成了国内甚至是海外媒体议论的热点,“岛主”杨武、吴苹夫妇,也随之成了新闻背后的焦点人物。
  事实上,这起房屋的拆迁僵局持续了已有数年,直至今年3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经过听证会,发出一纸强制拆迁的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3月22日以前拆除该房屋。各地媒体及当地百姓纷纷赶往“孤岛”,共同关注这个深坑之上二层小楼的命运。
  然而,裁定生效后,杨武不但没有搬迁,反而在3月21日戏剧性地住进了“孤岛”,站在楼顶平台挥动着国旗,张贴标有“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表示他们保卫房子的决心。而此时,吴苹也在楼下表示,“我们是有备而来的。我们绝对不搬,我们要与房子共存亡!”
  一方是国企开发商,一方是捍卫财产权的平民,至此,对峙进入白热化。最终“斗争”如何收场,恐怕连“孤岛”主人也难以预测。
  3月23日,该案移送区法院执行局。三天后,杨武夫妇收到法院通知,责令杨家在3月29日前自行搬迁。然而,杨武夫妇似乎已经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执着地守护着“孤岛”。事件如此拖延着,就连围观的百姓也慢慢地失去了兴趣。31日,重庆九龙坡区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区长黄云通报称,九龙坡区法院已于前日下午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否则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仍然希望拆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
  最后期限已经敲定,“钉子户”杨武抬眼即能望到的方向,始终矗立着一块标示“彼岸就是幸福”的楼盘巨幅广告,静静地站在他的对面,似乎在无声地做着说服工作。
  不管是出自楼盘广告的说服力,还是有关部门的工作效果,4月2日事件终于圆满的划上了句号,杨武走出“孤岛”,达到“幸福的彼岸”。随即,“最牛钉子户”建筑物在一片轰然声中倒塌,结束了“高处不胜寒”的孤独。
  
  分歧:由纷争走向双赢
  
  “钉子户”成功拆迁之后,有人做了这样的计算,从2004年9月吴苹夫妇被通知拆迁开始,“钉子户”已坚持了将近900天。在这900天里,是什么让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呢?
  房子要拆迁,“最牛钉子户”吴苹夫妇说他们当初并没有反对,让他们不满的是拆迂后的安置问题。
  吴苹曾表示:“我要求把我重新安置到一处面积相同、地理位置相似的房子中,或按照市場价格给予补偿,这些要求符合中国法律。开发商只是想拆了我的房子,尽可能少地给予补偿。”吴苹认为,她的房子位于将要兴建的商贸大厦的大门,因此她要求换房时仍安置在新商贸大厦大门两侧的位置。
  而该项目的开发商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表示,给吴苹安置的位置在鹤兴路新房负一层。对于这样的安排,吴苹坚决不能接受。
  双方各持己见,矛盾一发不可收拾。
  开发商方面曾表示,“作为国企,我们在拆迁中是非常克制和讲规矩的。” 事实上,在整个拉锯过程中,开发商方面确实是一直在避免矛盾的激化,不断作出让步。按照评估价格,吴苹家楼房价值247万多元,开发商最高愿意出到350万;但吴苹没有理睬货币补偿这个茬,始终坚持自己的意见。
  从去年9月14日到今年2月9日,吴苹和开发商进行了三次协商,均以不欢而散告终。就是开发商“特地为她的要求调整了设计,将来她可以把自己的门面独立出来”这样的诚意,也没有能够打动吴苹夫妇。
  有人把吴苹看作是物权法实施的一个标志性人物,然而,开发商却觉得自己更像是弱势群体。“这两年里我把大部分时间都给她了”,开发商负责拆迁工作的项目经理王伟自嘲说,“从公司老总到普通工作人员都跟她谈过了。媒体把她看成是弱势群体,但我觉得我们才像弱势群体。”如果从该处工程2004年8、9月开始拆迁、动工算起,时至今日已过去两年半了,王伟告诉记者,这工程损失就是从去年9月算起也至少在1000万元以上,公司巨大的投入,仅利息每天也要6万元。
  拉锯战的继续,开发商的损失不言而喻,对于吴苹夫妇而言,“安居乐业”的愿望更是遥不可及。
  戏剧性的是,在众人还在为冲突的激烈程度捏着一把汗的时候,“和解”的消息传了出来。
  在有关部门的调节下,吴苹选择了异地实物安置的方案,开发商将在沙坪坝开发的一处门面房,按同样面积交付吴苹。4月3日上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举行了重庆“钉子户”拆迁案新闻发布会,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协议,选择实物商品房安置,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至此,一场纷纷扰扰的拉据战,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物权法》:由稚嫩走向成熟
  
  酝酿了13年,跨越了九、十两届人大,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审议了七次,公开向社会征集了一万多条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过社会各界的“千呼万唤”,终于在今年的“两会”期间高票通过。《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这无异于给私有财产赐予了一把坚固的“保护伞”。几个月来,有关《物权法》的议论不绝于耳,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更是成为热点中的热点。即便是寻常百姓,也对这部法律给予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一视同仁的作法寄予了厚望。最有意思的说法,莫过于“该法是将穷人的打狗棍与富人的宝马别墅一样保护”的言论。
  而诸多媒体对号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的关注与热议,更是将《物权法》推到了风口浪尖。
  “《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物权法》起草者、民法学泰斗梁慧星教授如此断言。梁慧星的论据是,《物权法》对土地征收制度有明确规定: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 签约。
  而重庆九龙坡区的“钉子户”,拒绝拆除房屋,高高挂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还升起了国旗,这一举动,似乎是向《物权法》抛出的第一块试金石。
  针对拆迁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距离《物权法》正式实施还有五个月的时间,但吴苹夫妇的举动,给《物权法》的正式登台提供了一个预演的平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也曾指出,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然而,虽然有《物权法》作为武器,“钉子户”建筑物还是收到法院“强制拆迁”的通知,作此裁决,法院依据的是有关“公共利益”条款。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但是,综观整个《物权法》,除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字样外,再没有对公共利益作进一步的解释。因此,到底什么才是公共利益,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
  “钉子户”吴苹说:开发商要把那里建成大型商场,这是商业操作,与公共利益无关。可《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却认为这理由不成立,并支持强制拆迁。重庆市长也认为,“钉子户”已经涉及到百姓的公共利益,因为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条件。
  更有人坚持说,土地开发建设征;用一般是为了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以及商品房建设,虽然不能说是直接地为公共利益服务,但是这些活动小范围地解决了社会生产、居民就业以及国家税收等问题,最终也是实现了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也认为,商业拆迁和公益拆迁是相对应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通过商品房开发,旧城改造,危改,实现公共利益;被拆迁户实现改善生活条件;开发商实现商业价值。在三方利益均衡的条件下,拆迁征地才有可能实现。
  而另有众多反对的声音认为,商业开发不能归属公共利益,如果可以如此划分,商业利益将永远是赢家,寻常百姓将始终是弱势群体。
  是商业拆迁,还是为了公共利益?在“钉子户”与开发商的对峙过程中,众多法律界人士参与其中,纷纷在媒体上发表看法。不同观点的律师、专家各持己见,使得这场纷争更加是“雾里看花”。纷纷扰扰的争论,也给《物权法》敲出了一记强音,要想真正做到“刚正不阿”,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不可规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指出,《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也表示,这个拆迁条款是《物权法》的一个缺憾,“公共利益”没有清晰界定,属于模糊条款,急需司法解释的细化,重庆“钉子户”恰好凸显了这个问题。
  可见,《物权法》这个刚刚出台的法律,在诞生之初便面临很多的考验。如何真正做到捍卫公民的私有财产,如何在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之间取得一个平衡,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定义,诸如此类的问题,已经实实在在地摆在了《物权法》面前。
  如此说来,“最牛钉子户”的出现,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因为此案着实为《物权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其意义已经超出了个人的恩恩怨怨,不管是谁输谁赢,都将在《物权法》走向成熟的道路上有所益处。同样可以预见的是,在《物权法》出台后的实施过程中,该法要想真正走向成熟,也注定要在各个方面的质疑和非难声中经受磨练。
  
  解药:制度完善和法律跟进
  
  在“钉子户事件”的过程中,最扣人心弦的,莫过于法院要对“孤岛”进行强拆。人们在担心,如果强拆,会不会发生暴力事件?会不会发生流血冲突?会不会打破和谐社会的本意?法院每发出一次限期强制拆迁的通知,民众的心弦便绷紧一分。尽管最终结果让人大松一口气,然而,在对峙过程中,却始终弥漫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味道。
  “钉子户”吴苹一方,捧《宪法》、《物权法》为“护身符”,而拆迁一方却又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后盾。仔细分析两者的立场,似乎都有理有据。
  重庆楊武、吴苹夫妇坚持开发商和安置办必须在原地按照自家房屋的原来面貌进行重新安置。而开发商和当地安置办绝对不可能拆迁后在原地重新建起矮小的两层小楼。开发商和安置办的意见是:一、异地安置补偿;二、原地安置,但是只能是地下室;三、现金补偿。
  杨武、吴苹夫妇的意思是,既然你们不能满足我的要求,凭什么拆我的房子?
  开发商的理由是拆迁经过了政府的审批,更是依据了土地管理法和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做出的合法行为,杨武、吴苹夫妇坚持不拆迁损害了开发商的合法权利,也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理上讲,物权具有绝对性,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有绝对的处分权。如此说来,有什么理由来强制公民放弃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呢?否则,《物权法》规定的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物权受法律同等保护的原则又有什么意义呢?
  但是,从传统上追溯,根据《宪法》原则,财产所有权原则是国家和集体利益优先,个人服从于国家需要,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还没有变化。《物权法》实施之前,这样的格局还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然而,《物权法》被人们普遍推崇的一大突破就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同等重要。有人便提出疑问,在《宪法》还没有修改的前提下,国家财产所有权优先的原则还没有根本动摇,《物权法》只能是针对一般物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其手脚自然受到相应的束缚。
  当然,《物权法》还没有实施,按照现行的法律,政府部门只要履行了法定的征地程序,被拆迁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有权强制拆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司法解释称,凡是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所以,虽然“最牛的钉子户”手中有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产权证等,但对“孤岛”进行拆迁,是必然的趋势。2007年1月11日,开发方向拆迁主管部门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定。这次行政裁定的结果是要求“被拆迁方在15日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屋交由开发方拆除。如果被拆迁方不服本裁决,可在3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60天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复议期间,并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
  可见,《宪法》、《物权法》中凸现的法律规范偏差,《宪法》和《土地法》中国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冲突,以及《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等问题,都将是将来法治进程所面临的尴尬。
  而且,在“孤岛”风雨飘摇的过程中,事件已经突破了拆迁问题的范。围。“从法院做出强制拆迁的裁定之日起,这一事件就不再是简单的拆迁纠纷,而演变成了司法权威与民权保.护之间的法治两难选择。”北京大学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姜明安说。
  不可否认的是,杨武、吴苹夫妇是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如果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拆迁,很有可能造成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嫌疑,公众也会怀疑司法裁定的公正性。
  但是,如果法院的裁定不执行,司法的权威又何处寻?“如果司法判决、裁定都因为被质疑不公正而面临不被服从和抵制的危险,建立法治社会的基础就将荡然无存了”,姜明安如是说。
  然而,值得欣慰的,不单单是事件的结果,在事件中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和基层法院都表现出了非同寻常的理性,他们没有利用手中的强制权一硬到底,而是以积极斡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软”方式对社会的关注进行正面回应。
  尽管如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民权和司法权威依然处在了两难的抉择境地。这两种权利之中的任何一个都是不可忽略的。因此,制度的跟进和完善,也将是中国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
  “钉子户”事件圆满地划上了句号,有人称之为理性的“和谐之路”。然而,这个典型的个案,却成了一个推动社会进步的契机。事件中折射出来的制度与法律建设的空缺与不足,将促使我们在很长时间内不忘“前车之鉴”。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理性处置,不但是一次意味深长的演习,而且也使各界在事件中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才是最终走向多方赢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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