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女性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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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们应加大普法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手册、女性维权知识讲座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各层面、各地区的女性职工进行宣讲,提高女性职工的特殊权益保障意识与法律意识,确保女性职工有较先进的维权意识,真正促使女性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自身应有利益。
  关键词: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
  女性群体特殊的生理条件、心理特点以及孕育生命的重大责任都注定她们在劳动方面既应该与男性群体享受同等的一般权益,又应该被赋予部分特殊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各项制度体系得到了极大的完善,但是在保护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我们应该不断探索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的具体方法,为她们享受应用社会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一、女性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1、一般权益。一般权益主要是指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不论男女公民都应享有的权益。例如:我国《劳动法》在第二条中提到,社会个体层面劳动者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权、选择职业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接受技能培训权、休假权、获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场所卫生安全保障权、享受保险福利权等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权益。
  2、特殊权益。女性劳动者由于其自身特殊的生理结构、心理特点等,决定了她们应在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一般权益保障以外,额外享受一些特殊状态下的权益保护。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应该大致从“经期”、“孕期”、“育期”和“哺乳期”这4个时期入手提供保障。具体而言,在上述四个时期当中,女性劳动者应该在安全和休息等方面受到特殊照顾,例如:工作单位不能安排处于上述“四期”的女性值夜班,不能安排处于孕育期的女性在严重污染的岗位工作,等等。
  二、女性劳动者相关权益的问题
  1、立法滞后。虽然当前我国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比较多,但是这些法律多是站在男性的角度來制定的,也就是说以生理性别为主要依据,没有充分考虑到女性劳动者的特点。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律多是基于“两性比较”的角度上确立的,在促进两性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将对女性生理特点的保护转移到对社会性别的保护上去。与这部分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的立法理念相对落后。此外,很多企业没有根据女性职工所占全部职工的比例设置女工休息室、哺乳室,相关部门对该方面的监督也很不到位。
  2、特殊权益落实不到位。近现代以来,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因,法规政策很难在企业中得到落实。当今的企业大都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工作总目标,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保护容易被忽略。相关调查统计显示:女性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少含有对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保护的条款;有部分企业在合同中做了不允许女性在工作年限内怀孕的规定;有些企业仍然不顾女性的生理方面的特点要求她们加班加点;有些企业不顾女性处于生育期而派遣她们去污染严重的岗位工作。
  3、职业安全防护不到位。很多企业为了追逐利益,尽可能地减少在职业安全防护上的资金投入,不愿为女性提供额外的身体健康体检,更没有为女性职工报销特殊时期的身体检查费用。此外,保护女性特殊权益的硬件设施严重不足,有些企业甚至不设置,这严重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三、女性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障策略
  1、完善立法保障体系。我们应积极参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优秀的立法理念,从社会性别视角完善立法,逐步实现将单纯的对女性的生理“保护”转变为对女性正当权利的保护。在法律中明确男女职工的育儿假、陪产假等,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在瑞典,法律规定了父母每生育一个子女能够享受480天的带薪产假;在挪威,法律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我们国家可以在税收上建立特殊机制为女性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按企业中女性职工的比例在税收方面进行优惠,激励企业专门设立机制,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2、提高女性维权意识。如果女性劳动者缺乏自身维权意识,不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不可能真正落实特殊权益保护。提高女性职工的维权意识是改变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维护困境的根本措施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条明确指出:国家应鼓励妇女自强、自信、自立,并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所有措施中,女性劳动者本身的法律意识可居于首位。因此,我们应加大普法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手册、女性维权知识讲座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各层面、各地区的女性职工进行宣讲,提高女性职工的特殊权益保障意识与法律意识,确保女性职工有较先进的维权意识,真正促使女性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自身应有利益。
  3、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只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缺乏适当的刑事法律责任惩罚制度,也无法控制或改变行为现状。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太轻。例如:但凡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女性劳动者从事禁忌劳动的单位仅仅受到1000到5000元的罚款;侵犯孕期、产期的行为处罚5万元到30万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单位的侵权惩罚太过局限,多集中在政治制裁和资金赔偿上,对企业单位的威慑力远远不够。我们应借鉴他国的先进处罚办法,对侵权行为处以适当的监禁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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