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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11年第16期刊登了刘聪、刘亚琼的文章《代扣代缴税费账务处理之改进》(以下简称“刘文”)。刘文认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没有负担消费税,却在“应交税费”账户反映了对税务部门的负债,而真正负担了消费税的委托方则是将其缴纳的税费作为一项成本人账,没有在“应交税费”账户反映这项负债,这一账务处理方法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