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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的人身损害通常具有缓发性、不可逆等特质。《职业病防治法》第58、59条分别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待遇在本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补偿,如要实现损害之全部填补,职业病病人可以选择从契约关系、侵权行为、保险契约、法律之特别规定等视角,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请求用人单位予以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