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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人性由法官的动物性与社会性构成。法官的动物性与社会性既有对立性也有统一性。法官的动物性中的不合理生存欲望引起的法官对义务性规范的违反,是法官的人性恶,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出的是司法不公正;法官的社会性表现是法官的人性善,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出的是司法公正。法官享有充裕的物质保障待遇和充足的休息时间是对法官的人性进行调节的基础,加强法官培训、减少诱惑法官的因素和增强刑法立法威慑,是促使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出人性善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