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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了<消耗臭氧层(ODS)替代品HFC-125技改工程HCFC-123/CFC-113a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