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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患双方的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引致的诉讼案件大量涌现。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各项制度尚不健全,不同群体利益冲突激烈,医患关系尤其紧张,解决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和医疗合同的性质是很有必要的。
现今我国处于转型时期,医患关系紧张,医患双方处境艰难。我国目前缺乏医患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医患纠纷责任界定相当困难。在发生了医疗侵权或者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时候,处理起来也相当棘手。文章从医疗侵权和医疗合同违约方面初步探索了相关的问题。
一、医患关系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其中主要的有两种:
1.医疗消费说。认为医方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者,患方式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我国某些省市,例如浙江,就在地方立法中将病患认定为消费者。
2.医疗合同说。该主张认为益华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意思一致,医患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发生医疗纠纷时,各方可以基于合同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目前,该学说已经被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司法实践给予了肯定。
二、医疗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医疗合同的概念。医疗和是发生在医疗服务者与医疗服务需求者之间,以医方的诊疗服务为主要内容,是医患双方意思表示一直所达成的协议。
2.医疗合同的特征。(1)意思自治的限制性: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医疗合同中,医方处于知识和技能的优势地位,因此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抢救,不得拒绝急救处置。(2)医疗给付内容的高度专业性和特殊性:医学治疗要求高度专门性的知识和技能,而病患很少能够懂得相关内容,他们只能基于对医师的信任订立医疗合同,从而在表面上形成一种不对等的状态。医疗合同由于涉及到病患的生命、身体、健康,因此对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苛以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3)医疗合同内容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是针对某个病患或者某类病患,这个过程需要一个特定的时间去完成,对于情况复杂的情况,需要随时进行调整或者变化医疗方案,这就决定了医疗合同具体内容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病患对于合同中的用药、手术等具体内容无法明确约定。医疗合同的内容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也是由医疗行为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决定的。(4)合同履行的延续性和风险性。医疗合同具有延续性。例如对烧烫伤病人进行的植皮和矫正需要多次反复的进行合同义务的履行。另外,即使病患在医疗机构进行完诊治过程的修养等过程,医疗机构仍然需要对之前的诊治后果负责。这是医方的后合同义务。
医疗合同在旅行中具有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有两种:医师因病情发展而产生的并发症,这种风险应该由病患承担,不可归咎于医方;另一种是医疗师傅,是由于医方的过失而导致,医方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承揽合同的相关性。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医疗合同约定了某一疾病的治愈为任务,任务完成时给付报酬,该医疗合同就是承揽合同,但是由于医疗服务的结果具有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医疗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受到质疑。但是根据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方只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完全达到定做人所期待的效果,因为某些疾病(如癌症)很难完全治愈,因此患方对不能完成其所期望能够的工作也是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4.委任合同相关性。委任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和容。医疗合同可以看成是病患委托医疗机构处理其健康事物,然后向医疗机构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被委托人有得到报酬的权利,但是医师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和职业操守进行,因为其所处理的事务关乎到病患的生命健康。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的这种“任意解除权”只适用于患方。因为病患有对自己的身体的自主决定权;但医方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对患方的生命、身体与健康等人格利益负责,若赋予其任意解除权,则可能造成患方利益的重大損失,因此应排除医方的此种权利。
5.雇佣合同相关性。雇佣合同通常是有偿行为,适用报酬后给付主义,受雇用人要按照雇用人的指示完成任务,没有自主独立权和裁量权。但在医疗合同中,医师可以按照自己的专业指示、技能,对疾病的认识以及为病患减轻痛苦祛除疾病的宗旨实施医疗行为,即医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医疗合同与一般雇佣合同相差甚大,只有在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基于意思自治,才有可能成立雇佣合同。
三、意义
对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的特征和性质的探究有利于相关纠纷的解决,在不同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的方面确定其性质,针对其纠纷点做出正确的处理。
参考文献:
[1]董晓飞.医疗合同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0(1).
(作者简介:刘煜(1986.2-),男,河北廊坊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在校研究生。)
现今我国处于转型时期,医患关系紧张,医患双方处境艰难。我国目前缺乏医患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医患纠纷责任界定相当困难。在发生了医疗侵权或者医疗合同违约责任的时候,处理起来也相当棘手。文章从医疗侵权和医疗合同违约方面初步探索了相关的问题。
一、医患关系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其中主要的有两种:
1.医疗消费说。认为医方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者,患方式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我国某些省市,例如浙江,就在地方立法中将病患认定为消费者。
2.医疗合同说。该主张认为益华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意思一致,医患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发生医疗纠纷时,各方可以基于合同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目前,该学说已经被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司法实践给予了肯定。
二、医疗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医疗合同的概念。医疗和是发生在医疗服务者与医疗服务需求者之间,以医方的诊疗服务为主要内容,是医患双方意思表示一直所达成的协议。
2.医疗合同的特征。(1)意思自治的限制性: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医疗合同中,医方处于知识和技能的优势地位,因此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抢救,不得拒绝急救处置。(2)医疗给付内容的高度专业性和特殊性:医学治疗要求高度专门性的知识和技能,而病患很少能够懂得相关内容,他们只能基于对医师的信任订立医疗合同,从而在表面上形成一种不对等的状态。医疗合同由于涉及到病患的生命、身体、健康,因此对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苛以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3)医疗合同内容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是针对某个病患或者某类病患,这个过程需要一个特定的时间去完成,对于情况复杂的情况,需要随时进行调整或者变化医疗方案,这就决定了医疗合同具体内容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病患对于合同中的用药、手术等具体内容无法明确约定。医疗合同的内容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也是由医疗行为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决定的。(4)合同履行的延续性和风险性。医疗合同具有延续性。例如对烧烫伤病人进行的植皮和矫正需要多次反复的进行合同义务的履行。另外,即使病患在医疗机构进行完诊治过程的修养等过程,医疗机构仍然需要对之前的诊治后果负责。这是医方的后合同义务。
医疗合同在旅行中具有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有两种:医师因病情发展而产生的并发症,这种风险应该由病患承担,不可归咎于医方;另一种是医疗师傅,是由于医方的过失而导致,医方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承揽合同的相关性。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医疗合同约定了某一疾病的治愈为任务,任务完成时给付报酬,该医疗合同就是承揽合同,但是由于医疗服务的结果具有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医疗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受到质疑。但是根据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方只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完全达到定做人所期待的效果,因为某些疾病(如癌症)很难完全治愈,因此患方对不能完成其所期望能够的工作也是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4.委任合同相关性。委任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和容。医疗合同可以看成是病患委托医疗机构处理其健康事物,然后向医疗机构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被委托人有得到报酬的权利,但是医师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和职业操守进行,因为其所处理的事务关乎到病患的生命健康。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的这种“任意解除权”只适用于患方。因为病患有对自己的身体的自主决定权;但医方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对患方的生命、身体与健康等人格利益负责,若赋予其任意解除权,则可能造成患方利益的重大損失,因此应排除医方的此种权利。
5.雇佣合同相关性。雇佣合同通常是有偿行为,适用报酬后给付主义,受雇用人要按照雇用人的指示完成任务,没有自主独立权和裁量权。但在医疗合同中,医师可以按照自己的专业指示、技能,对疾病的认识以及为病患减轻痛苦祛除疾病的宗旨实施医疗行为,即医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医疗合同与一般雇佣合同相差甚大,只有在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基于意思自治,才有可能成立雇佣合同。
三、意义
对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的特征和性质的探究有利于相关纠纷的解决,在不同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的方面确定其性质,针对其纠纷点做出正确的处理。
参考文献:
[1]董晓飞.医疗合同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0(1).
(作者简介:刘煜(1986.2-),男,河北廊坊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在校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