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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卫生部办公厅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了《关于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5个方面对医疗机构间开展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互认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并明确阐述了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通知》指出:“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