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译著出版中译编读三便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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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变化与水平提升,离不开法学译著的出版。不可否认,在法学译著出版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尚未引起业界重视。本文尝试提出在法学译著出版中应体现译者、编辑和读者三便利的原则,结合出版实例与编辑具体处理技术,就如何提升译著出版效率、学术质量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探讨。
  四十年来中国法学研究已发生“令人振奋的变化”,不可否认,“法律是中国人从西方学来的,法学翻译是最主要的学习途径”[1]。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对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自不待言。在法学译著出版繁荣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就译著本身的学术问题研究较多,但如何从便利译者、编辑和读者角度,提升译著出版效率、学术质量和社会效益的探讨极少。①本文尝试提出在法学译著出版中应体现译者、编辑和读者三便利的原则(以下简称“译编读三便利原则”,或“三便利原则”)。
  本文不以系统的理论探讨为主,而是以笔者在译著出版中的若干经验为基础,举例说明何为三便利原则以及如何实现,力求生动具体和可操作性。
  一、三便利原则的必要性及基本要求
  国外法学原著的译介出版对提升中国法学研究功不可没。邓正来先生曾指出:“法学著作的翻译一定能够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法学研究中的资源比较少,我们通过法学翻译不断地去讨论它,给法学研究提供了很高的要求,从而法学研究水平上涨了。”②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我国的法学译著出版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原著选择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一些一流著作迟迟未能引进,二流作品充斥市场;译者水平良莠不齐,低级翻译错误频仍;译者对出版规范及要求不甚了解,编校过程中大量返工,耗时耗力;读者在阅读译作时也常常因部分技术问题,费时费力核实或理解原文意义,或者排版设计不合理导致阅读不便,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学术交流和法学发展,对出版者来说也会增添不必要的负担,耽误出版周期,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笔者观察到,关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时有讨论,要么是从译者角度研究翻译原则及方法,提高译者素养;要么从编辑角度讨论编辑方法,提高编辑能力。但从出版角度,统筹考虑译者、编辑和读者三方诉求,如何最大限度地同时为三方提供便利,这是一个浅白但需要认真思考的论题。
  本文提出的譯编读三便利原则卑之无甚高论。基本的考虑是:在法学译著出版中,将译者、编辑和读者视为一个整体、将译著出版视作一个系统工程;在整个过程中统筹安排,相互衔接,每一个环节的安排都要双向、多向考虑,尤其是译者和编辑之间更是密切关联,相互影响,而且两者最终目标一致都是为读者服务。读者的肯定和满意又会反过来扩大出版社的影响力,提升译者和作者的声誉,所以三者休戚相关。
  译著出版中体现和贯彻便利译者、编辑和读者三便利原则的基本意义在于,编辑居于中间环节,是连接译者和读者的桥梁,便利译者是为了确保译者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集中于提高译文质量;便利编辑主要是提前避免编校中大量出现重复性问题,提高出版效能;便利读者是译著出版的最终目的:既要便于国内读者快捷地掌握国外学术前沿和最新成果,也要尽可能满足读者在阅读和查询中译本时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阅读障碍。译著出版中贯穿三便利原则,就有可能实现多赢的理想局面,最终实现著作效益最大化。
  二、实现三便利原则的关键是编辑工作前置
  译著出版与中文个人专著出版的最大不同在于,个人的学术专著交付出版社时多已完成,编辑大都针对作者原稿已经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而译著从启动到完成,编辑均应全程参与。无论是对译者提出预防性质的要求或建议,还是自身应对译著进入出版阶段后所面临的难题,解决可能给读者带来的困扰和不便,即实现译编读三便利,其核心要求是编辑工作应当前置。工作前置的任务和解决的问题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翻译前出版社的准备工作,二是启动翻译时编辑为译者提供服务。
  (一)译前准备工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译著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著作尚未进入翻译阶段,出版社和编辑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选择译本
  法学译著出版首先应选择好原著文本,文本选择主要是看其学术出版价值。作为“一种研究性质的文本……判断学术著作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看其为社会传递了多少新的有用信息、知识与思想”[2]。“唯有那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时代脉搏和社会要求,能产生一定深度和广度的影响,且对他人的研究有积极启发意义的著作,方可称为有一定的学术价值”[3]。除了学术价值之外,作为出版人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出版市场。为此,编辑或出版社工作前置首先须从法律学术文本选择开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出版社主导与策划。出版社根据本单位的选题规划和出版方向,主动引进法学译著,以有一定规模的丛书为主。一般会先确立丛书主题,联系学界共同组织编委会,由编委会专家对书目进行推荐和遴选。比如商务印书馆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策划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江平主编的“外国法律文库”。编辑可以根据专家学者的推荐、出版社合作的版权代理公司推荐,或者自己通过“亚马逊”网站、国外图书销售排行榜、国外出版社网站等途径寻找合适的选题。也有出版社在海外设置书探,比如中信出版社,由研究和跟踪国外图书市场的专职人员推荐书目。这种情况更适合于市场类图书。
  二是译者或其他机构的推荐。由译者自行取得原著中文版权或者委托出版社办理版权也是取得翻译文本的常见方式。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为了公开出版,译者务必先确认能够取得中译本版权之后再启动翻译。译者推荐原版外文书,通常出于自身学术研究的偏好或者专业需要。如果译者在国内享有盛誉,甚至会使得所译著作和作者在国内迅速走红。典型的例子就是朱苏力对理查德·波斯纳著作的大量翻译出版,使得经济分析法学及波斯纳在法学界广为人知。③   国外学术交流机构的推荐和支持的译作,比较典型的是法律出版社1998年开始实施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根据“总序”交代,“初步选题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然后交由编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最后根据我国实际需要确定翻译选题”。扉页上写着:本翻译计划得到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的支持。[4]
  2.选择译者
  作品一旦选定,接下来最重要的环节是寻求合适的译者。译者是翻译工作关键的要素,决定着出版社为读者提供什么品质的作品。法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不同,它和自然科学一样更强调准确性。也就是能做到“信”和“达”,即已是合格的翻译。翻译是一种文字与思想的表述和传达,就是将一种语言转换成另外一种语言及其文化的艺术。要选择恰当的译者,在笔者看来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兼具外语和中文能力。如果译者的外语水平一知半解,那翻译出来的文字就会如同贺卫方戏称读朦胧诗的感受:“每一个字都认识,就是连读后不明白在说什么”,这种情况常见于导师接收翻译任务,分派给研究生完成,研究生的水平良莠不齐,而导师自己也不把关所致。也有译者本人英语水平还有待提高,翻译出完全不知所云的混乱译文:比如林荣远翻译的马克斯·韦伯的《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中有不少令人费解的句子,举一例说明:religious.i.e.,determined by the belief that salvations depends upon obedience to the order ,译文是:宗教的,通过信仰对救赎物的占有取决于对制度的遵守。郑戈教授的翻译无疑是比较恰当的:宗教的,即,取决于这样一种信仰:只有遵从这种秩序,才能获得救赎。[5]强调英文水平只是一方面,汉语文字功底同样重要,有的译文不忍卒读,和译者自身汉语水平能力堪忧相关。
  二是较为深厚的专业知识。笔者曾经责编“西方法律与宗教学术论丛”中的三本书,每一本的主题都涉及法律与宗教。在译者的选择上必须考虑专业特点。比如《俄国的东正教与劝诱改宗》的译者刘洋,哈佛大学神学院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其研究方向为基督教与犹太教思想、政治哲学,对东正教也有所了解,是比较合适的人选。大家知道,一些宗教格言和专业术语,按照字面意思翻译则是难以理解的,比如John can be relied on. He eats no fish and play the game,這句话的后一句按照字面应该译为“他不吃鱼还做游戏”,令人费解,正确的译法是“约翰是可靠的,他忠诚且遵守规则”。这就需要了解这句话背后蕴含的宗教背景。[6]再如基督教中的He译成祂,特指上帝、基督或者神的第三人称。
  三是追求名著名译的佳境。法学领域的名著,建议选择有较高匹配度的译者来完成。本文所说的匹配度包括“除了翻译必须遵循的文字和语法方面的规则以外,还必须把握原文的语境,并尽量使翻译能够传递出这种语境。而语境又是以文本在学术传统或学术脉络上的位置来界定的,这就要求学术翻译必须由对该文本所涉及的理论问题素有研究,或至少是抱有认真研究态度的人士来进行”[7]。笔者责编的《没有上帝的宗教》[8]系世界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生前最后一部著作,由於兴中先生推荐并亲自翻译。於兴中先生是哈佛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康奈尔大学讲座教授,对德沃金著作与思想的研究与关注近三十年,对德沃金所在的法学中自由主义阵营的重量级代表人物均有研究,比如罗尔斯、诺锡克,还非常熟悉德沃金的写作文风。於兴中先生无疑是翻译这本书的最佳人选。不出所料,译本出版后广受好评。
  (二)提供译稿要求
  根据出版社的合同,要求作者交付的稿件达到齐、清、定的标准,才能进入编校出版流程。如果编辑在译稿全部完成后接手,必然会做一些完全可避免的返工。提供译稿要求是编辑工作前置的主要工作之一,不仅可以避免译者可能所做的一些无用功和后补的工作,而且可以与后续编辑出版实现无缝衔接,为译者提供便利化保障。提供译稿要求涉及问题较多,以下先简单讨论三个具体方面。
  1.熟悉出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译著中不能出现政治与导向问题,不能有违反我国政策和法律的内容,对于敏感问题与有争议的人物、观点,均需严格把关,谨慎处理。笔者在编辑译著中常遇到的问题是涉及台湾、宗教和地图,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译著中的地图,除简单的街景示意图之外,绝大多数都需要进行重新绘制并报备。鉴于周期与成本的考虑,实践中处理的原则是尽量做删除处理,同时译者要处理正文中对应的文字。上述处理也需要与原著出版社或者作者致函说明,以免引发纷争。
  2.评价译稿样章
  除了前文中提到编辑可以参与译稿文本的选定工作,初步选定译者后,编辑应要求译者提供译稿的样章,样章可由编辑或者编辑与相关专家共同审读和鉴定。
  对于一般译者的翻译我们倡导直译。法学作品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我们通过翻译所引入的是一套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此中所寓含的不同的法律理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学翻译所要求的严谨性是要高于许多其他领域和其他学科翻译的”[9]。因此,真实准确地表达原作者的意思是最主要的。直译的好处有三点:一是限缩了译者的自由裁量,减少译者的“创作”成分;二是减少译者的“望文生义”;三是便于编辑或读者及时发现误译。[10]对于那些翻译名家和高手,随心所欲不逾矩,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翻译。
  3.提供引注指南
  目前出版界尚未形成统一、细致、合用的学术引注规范,“不但高校学报和多数法学刊物译注体例截然不同,在法学刊物和法学图书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发论文时是一种体例,出书又要换一种体例。因为作者改得不到位,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编辑们不得不再一一改过,大量精力浪费在这项琐细繁重的事务中,如能确立一个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应当是作者、编者和读者三方便利的大好事”,《法学引注手册》[11]主笔人何海波教授的这番话同样适用于法学译著。   为译者提供具体细致的引注指南是交稿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的做法是,对于编译作品,可以视同学术著作,选择业界相对使用较多的或者习惯做法为基础,结合具体著作的特点,添加有针对性的处理细则,比如笔者正在负责的《领土与海洋案例评析精解》系20多人翻译并评析国际性法院及法庭45个判决或者裁定,统一写作格式、注释体例提前详细规定,选择其中的优秀样章作为示范,保证了合作作品的整体性和规范性。如果是译著,主要对不同注释类型如何处理提出要求,后文有详细再叙。让译者尽量按照既定规范的轨道上进行,遇到疑难问题可以随时保持相互沟通和磋商,为译者高效地完成工作助力,同时也为后续的编辑工作提供便利。
  三、三便利原则的核心目标是服务读者
  本文提出的译编读三便利原则,归根结底是以读者便利为最终目的。无论是译者还是编辑,在翻译和出版工作过程中,一定明确本书的潜在读者群体,做到心中有读者,一切为了读者。前文所述的诸多工作究其本质也是为了服务读者,精心挑选翻译文本是为了给读者展示国外优秀的学术成果,编辑工作前置也是让出版流程顺畅合理,保证出版品质和效率。但是,译者和编辑还应考虑到译著出版中不同于一般著作的问题,以下主要讨论五个具体处理方法。
  (一)添加边码
  为方便读者查阅原著,译著应添加特有的边码,即在中译本的切口边空上添加原著页码。中译本对应的原著页码,以原著的每一页首行页码标注在中文译文对应的位置,比如《没有上帝的宗教》第一行译文是“本书的主题是宗教远比上帝深奥。宗教乃是一种博大”,在译文后标注//1,其他页的译文以此类推。在翻译过程中添加编码,也是上述译著交稿要求中需说明的。在译著排版中就直接以边码方式呈现。添加边码便于编辑审稿发现问题时,可以直接快速查阅原文,也便利译者快速核对原文。
  添加边码也方便读者检索原著。边码还对应原文索引,前些年译著出版中常删除的部分是索引。中文学术著作缺乏添加索引的惯例(近几年有少量中文著作已经与国际学术规范接轨,比如北大出版社出版苏力《大国宪制》就附有索引),而且排版软件无法智能处理索引,编辑和译者乃至读者普遍没有认识到索引的功能。我们要求译著必须保留索引并对应边码,主要是为方便读者检索原著,不建议翻译索引。
  (二)采用不同的注释方式
  译著的注释类别一般分为作者注、译者注,有的书还有少量的编者注,即编辑过程中发现的错误或者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一般可以按照原著自身的标注方式进行页下注、篇末注,或者少量也有全书集中单列出注释条目。
  译者注有多种功能,除了纠正原著的错误,还“可以突破原著的时代局限,补充新的材料和研究成果,增加和延长其学术价值”[12],比如,《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第226页,苏力教授针对正文中的“或这是卢梭的强迫服从精英本质的‘众意’(popular will)”这句话添加的译者注为:“当为公意(genearal will),波斯纳在这里可能笔误。卢梭赞美公意,而对‘众意’(popular)持批评态度,因此认为如果一个人不服从公意,则可以强迫其服从。卢梭关于众意与公意的讨论,请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页29。”又如,《规训与惩罚》一书对神裁法添加了一条译者注:“神裁法,古条顿族施行的判罪法,如将疑犯的手浸入沸水或者火中,受神裁决,如手无损伤,则定为无罪。”[13]《国家篇 法律篇》第71页的译者注为纠错,“原文为Marcius,显然有误,当为Martius”。译者注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英文著作多采用篇章页连续编序号或者全书连续编序号的方式。译者注若非原注释文字后直接添加的,建议采用不同于原著注释的形式,也不编入原著注释顺号,惯例采用页下注*表示,译者注较少可以直接括注在正文中,用不同字体区别。
  编者注相对较少,也可以采用字体区别并括注正文中。在实践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情况是由于有时原著需要进行删减,删减部分所带有的注释也会一并删除,这样原著注释编号会出现变化,诸如见前注、同上、见注释第XX条等关联性的内容,译者和编辑一定要认真核查,重新调整,妥善处理,否则会出现注释内容大量错位。同样需要核查的是索引部分,应该将相应内容删除。
  (三)保留部分原文
  译著中是否保留部分原文目前没有统一要求,哪些情况下需要括注原文,哪些情况下保留原文不译,各出版社做法不一。商务印书馆原则上要求全书尽量不要出现外文,比如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的译本通篇没有出现外文。
  笔者认为法学译著视情况保留部分原文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本文提出的三便利原则的。在译著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同样一个词,译者翻译的完全不同,因为无原文反而会给读者带来困惑和不便。在以下情形下建议保留原文。
  第一種情况是特定人名地名等。建议对已经有了固定译法的人名、地名和机构名称应当采纳,相应译文第一次出现时要括注原文,尤其是国内的汉文典籍和文献尚未出现过,或者尚未形成约定俗成的固定译法。譬如哈佛大学汉学家John Fairbanks 的中文名是费正清,如果直译成“费尔班克斯”就不知是谁了;耶鲁大学历史学家Jonathan Spence 的中文名是史景迁,自然没有必要翻译成乔那森·斯宾塞。直译并不等于音译,这个道理就和不应把ChangKai-shek翻译成“常凯申”一样简单。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人名地名还是应当按照词典的标准翻译。集体合作的翻译作品,一定要注意关键词和人名地名译法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人名保留不译,华盛顿、洛克、卢梭等公认的人名除外。[14]建议人名还是应该翻译并且全书保持一致。
  第二种情况中作者“发明”的学术术语,有一些还没有为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译名,甚至存在某些单词很难找到合适的中文与其对应,但是译者应竭尽所能通过理解原文来寻找、变通或者创造适当的对应词语。例如,笔者曾编辑出版“Collateral Knowledge: Legal Reasoning in the Global Financial Markets”一书译本,书名直译成《担保知识: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法律推理》。原文中的“Knowledge”在英文中具有丰富内涵,包括所知、理解、认识、科学等,但是中文中的“知识”则无法承担如此重任。笔者建议书名译成《担保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法律推理》,得到了译者和原书作者的肯定。   第三种情况也需要保留原著的标注同时括注原文。常用词汇往往具有多重含义,根据上下文具有不同译法。原著作者也可能用斜体或者黑体着重表达和突出的词句,为了忠实表达作者的原意,译者需要采用加着重号或者黑体的方式表现出来。不建议全部翻译的部分主要是指注释部分,结合与译者的沟通及读者的反馈,注释部分的处理原则是,解释和说明性的“释”必须译出,不必保留原文;标明资料来源的“注”则应保留原文,以便读者查询注释相关内容更加便捷和准确。
  (四)编写译者序
  为了方便读者全面深入地了解原著及相关情况,译者应撰写译者序或者译后记,展示译著翻译过程,对原著的理解、分析以及其他需要交代的事宜,这是翻译活动和学术研究相结合的行为。笔者对责编的两本译著译者序言留下了深刻印象,一篇是於兴中教授为《没有上帝的宗教》撰写的近两万字的译者序,不仅对本书出版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阐述,更是对德沃金生平、所有的重要著作及法律哲学思想全面梳理、深度阐释和评价,译者序以《宗教是灵魂的牧场》为题,全文发表在《新京报》上,反响很好。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编写的《法官文书写作指南》,译者何帆博士撰写了1.2万字的译者序,结合正值中国法官裁判文书上网的时机,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美法官文书写作进行了对比解读。这两篇长序本身具有独立的学术价值,也极大地帮助读者充分理解原作内容及意义,同时也为中译本极大增值,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
  (五)调整版式设计
  上述便利的做法主要针对译著的内容,在版式处理上也应照顾读者的阅读习惯。对特殊情况的译著需要做相应的灵活处理。
  法律译著常遇到理论与案例结合的写法,比如笔者做过的《法治与宗教:国内、国际与比较法的视角》一书中涉及大量著名案例,但是原著的目录上没有体现,笔者最终将这些案例名称进行提炼并列入目录,25页的详细目录使得读者在翻阅时,很快了解了这本书的特点、结构和主要内容。
  译著中的图表在排版中也应仔细考虑。福柯的名著《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有24页31幅插图,被集中呈现在正文第188-189页,这些图片并不是按照所对应正文内容的前后排列,而是根据节约版面的需要,比如第9幅图对应内容是正文163页,第15幅图对应的内容是第136页。而且在正文中并无对图的信息提及。这种排版不便于读者对照和使用。合理的做法是单列图版/插图目录。如果出于节约成本需要对图片集中排版,应该放置在正文前或者正文后参照文献之前,图片按照对应页码进行前后排列,同时在正文对应处括注。当然最合适的方式是遵循图随文走,既符合出版规范又为读者提供方便。
  五、结语
  法学译著出版是一个前后相继、相互反馈的系统工程,从文本选择,到译者规范,再到编辑规则,并非一个单向进行的过程,需要译者与编辑甚至是与作者反复沟通与交流。在这一过程中,出版人、编辑和出版社应最大限度地使译者和读者感到便利。让译者和读者便利不是增加了编辑或出版社的负担,反而能提高服务质量,节约成本。
  三便利原则主要是一种出版理念和工作方式,也适用于国内作者的其他产品。当代中国法学著作很多都广泛引用、参考和使用外文资料,在本质上也是对外文著述部分翻译。目前,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发展极大地改变了电子图书出版,三便利原则也可体现在新形势下的电子图书和数据库建设中。本文不可能对各类产品、各出版环节如何体现和实现三便利原则做详尽讨论,而是抛砖引玉,期待出版同仁能进一步探讨实现三便利原则的规范、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图书出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注 释:
  ①据笔者在中国知网查询,仅发现1篇关于译著出版的论文。本文所说的法学译著主要指英文著作中译本,相信对其他语种学术译著的出版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②2002年邓正来先生在“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律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上的发言。
  ③参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至2014年出版的“理查德·波斯纳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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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系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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