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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文件),决定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汽车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