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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地税分局于2004年4月28日,依法对个体业主肖某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肖某认为其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因此对税务机关的“过罚”处理不服,于当天以书面形式向县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5月12日县地税局通知申请人肖某“应复”。复议前肖某查阅了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落款时间为5月11日,肖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