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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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而快速的融资,往往会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现象比比皆是,可以说企业间借贷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民间行为,然而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并未在法律上得到肯定,因此有必要对其合法性问题予以讨论,为该行为提供应有的法律支撑。
  关键词:企业借贷;合法性;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88-01
  根据现行的我国法律法规,企业间的借贷被规定为无效合同,是被明确禁止的。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企业间借贷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和直接借贷两种,因此有必要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合法性予以论证。
  首先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民事法律制度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企业也在民法调整范围之内,这是毋庸置疑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必须满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几个要件;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内心的意志是一致的;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企业间的借贷,只要企业具有相应资格,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建立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不存在《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便可认定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企业借贷必然要签订借款合同,其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于法人而言,即法人作为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可得通过法定代表人对外订立合同,享有和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标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合同之目的性要求。《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目前,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是就上述合同成立生效以及无效合同的要件来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
  再次,从金融法的角度分析,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我国立法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其原因在于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避免出现大规模、大范围的金融动荡,由此控制国家经济的命脉,减少不必要的国民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借款的规定主要有,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借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从上述几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允许同业拆借的,即企业间借款的限于商业银行,即金融机构之间,而没有规定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单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尚且缺乏理论依据。
  最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仅从该条法律规定,不能将其认定为判断企业间借贷行为无效的依据。
  事实上,企业间借贷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民间行为,然而当一种经济行为合理而不合法的时候,立法机构应当重新考虑自己最初立法的本意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而快速的融资,往往会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现象比比皆是,然而其效力却得不到法律的肯定,将企业间的借贷认定为无效合同,无疑会给企业借款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惑,不少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综上所述,我认为,不论从民法、合同法、公司法还是金融法的角度分析,都不可否认企业间借贷行为存在的合法性以及积极意义,所以,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在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认定为有效。
  作者简介:鲍荣荣(1992.10-),女,汉族,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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