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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双轨制。在商标法模式下,允许地理标志注册成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然而商标法对于将地理标志注册为普通商标并未严格禁止,且由于历史原因,相当部分的地理标志被富有丰富市场嗅觉的经营者注册为普通商品商标,从而在法律意义上独占性地享有了该地理标志。这与地理标志的公共产品属性是相冲突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