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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曾在1997年修改《刑法》,从“强奸幼女罪”中又分设出了“嫖宿幼女罪”。概据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情况,笔者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建议取消。其理由是:此罪对被害的幼女产生人格贬损,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违背刑法关于幼女行为能力的基本原则,造成刑法内容混乱,挑战公众道德底限,加剧社会阶层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