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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确定对医疗卫生收费实行几项改革措施,具体意见如下:一、凡我省与广东、福建两省毗邻县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县卫生、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与毗邻省衔接,参照邻县(市)的标准确定本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