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礼法文化的文化性格及其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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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梁先生在其著作《寻其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中,从文化解释的角度出发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了系统的研究,为研究法律提供了新的角度。对梁先生所认为的中国传统文化即礼法文化的文化性格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意义。
  关键词:礼法文化;文化性格;现代意义
  《寻其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是梁治平先生著述的。梁先生从文化解释的角度出发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了系统的研究。这本书的核心章节是《礼法文化》,让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礼法文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用现代人的视角来看待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
  一、中国礼法文化的文化性格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从文化中探求中国古代法的精神,并把重点放在了制度的文化性格上面。梁先生用辨异的方法来探求其文化性格。纵观全书,其文化性格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看出:
  (一)无“私法”
  可以说,作者在最后总结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之前,主要就是围绕着中国古代的“私法”问题,从中国古代法的公法性格和中国不能产生“私法”两方面,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了在中国古代是不会产生私法。从作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性格之一,即无“私法”。
  作者在开篇《家与国》中讲到人与人关系改变造成了“一种浑然无外的社会关系状态,其中,无所谓个人生活,也就是说没有私生活的领域。”〔《个人》和《阶级》两章,作者首先通过对家族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之间的探讨,得出了结论“中国传统文化不外是家的文化,孝的文化,它不承认个人的存在”。其次,通过对商人在历史发展演变的研究,也说明了中国没有产生私法的原因。《义利之辨》讲到中国有着两千年历史的义利之辨,其焦点在于私利与追求天下大公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义利之辨的大前提就是为了要完成去私。
  (二)法律、道德与政治的融合
  作者在《刑法律》中讲述了法的含义的演变,得出结论,即“中国的法是具有暴力色彩的、有‘公’的性格的,法即是刑,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文化特征的。”《治乱之道》中谈到中国古时治乱之道的一贯精神就是人治而非法治。在《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和《礼与法:法律的道德化》两章中,从法律和道德关系角度详细阐述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这是道德的法律化;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这是法律的道德化。”
  (三)以追求自然和谐为最终目标
  作者在第八章《无讼》一章中谈到中国无讼观念,而无讼观念从根源上来看是源于古人崇尚天人合一的和谐观念。“天道本和谐,因此人道亦平和。倘若人涉身于冲突,那便是偏离了人道之所本的天道。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责任,就是要通过教化,通过劝说也通过儆戒,使他们‘反人道之正’,以便维持好整个社会的和谐。这样的态度与作法,不但构成了我們这个民族的文化性格,而且也构成了中国古代法的出发点。”而在第十二章《自然法》一章,作者进一步通过对中国古人“自然”的解读,认为“在中国古代文化里面,礼法以及人类社会所有的一切,最终都归根于‘自然’……所有这一切,都源自于古代中国人独特的宇宙观,源自天道和谐的观念,源自古代中国人对于自然和谐的不懈的追求。”
  综上所述,梁治平先生对中国传统礼法文化的文化性格进行了深度的描绘,从以上的总结来看,礼法文化的文化性格是与我们现在的一心追求的法治文化是格格不入的,但是,我们却不能就此承认中国传统礼法文化对我们今日是毫无意义可言的。
  二、中国传统礼法文化的现代意义
  (一)对中国传统礼法文化中“传统”的理解
  梁先生传统文化研究的范围并不是完美的。他在書中的再版前言中也反思了这个问题,说道自己书中的传统是“‘大传统’,即来自国家的、统治者的和精英的文化传统,而非大众的和民间的各种传统。”也有学者就认为梁先生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对于乡土社会的草氓百姓来说,是否同样秉承这一价值理念呢?”。
  而这个问题可以从梁先生1996年出版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得到会弥补,这本书“乃是对作为‘小传统’的中国清代习惯法所做的研究。”这进一步弥补了《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的遗憾,展现出了不同于国家或者精英社会层面的一种文化“传统”。
  所以说,我们理解传统,不仅要从精英社会层面,也要从乡土社会来看待。古代社会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今日法治的进程。只有全面看待“传统”,现代法治才会在社会各个阶层都有其生存的空间。
  (二)传统礼法文化的现代意义
  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现在正处在这样一个时期,旧的文明秩序已经被打破,新的文明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我们现在所处一个混乱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更要加紧步伐,寻找到合适的出路。
  现在很多学者都在提倡法治与礼治相融合,梁先生认为当前我们处在的这个摸索时期的发展方向就是礼与法的分合,他的出路就是建立一种新的文化秩序。费孝通先生也看到了现在两者的冲突,他认为“法治的秩序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建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么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但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法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这些观点都是建立在对中国传统礼法文化深入详细的研究基础之上。从这个层面上看,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对现代甚至未来中国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古代法文化研究,在今日看来,对我们实行法治都有一定的意义。
  三、结语
  我们现在正处在这样一个如梁先生所说的一个转捩点,只有通过研究中国传统文化,才能对现在的社会有更加深刻的全面的理解。同时,这些在我们看来不相容的传统的文化能够为我们现在寻找出路指明方向。中国传统礼法文化对于我们今天而言,是有着重要的现代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18页。
  [2]徐忠明:《辨异与解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类型研究及其局限—<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读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第2期。
  [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续)———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报),2005年第4期。
  [4]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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