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5年1月26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