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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代理权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以意定代理权的范围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阐述了两大法系国家对意定代理权的相关立法,进而分析了我国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结构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认为在大陆法系中,由于将授权视为单方法律行为,因而关于代理权的范围是通过对授权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来确定的。代理权的授权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解释授予代理权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探求相对人所理解的意思。在内部授权时,应以代理人对授权意思表示理解的可能性为准;在外部授权时,则以代理人对之实施代理行为的第三人对授权意思表示理解的可能性为准。如果通过解释授权意思表示仍然不能确定权限范围时,法律通常设一些补充性规定,用以填补授权意思表示的漏洞。第二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代理权的授予是通过双方的合同完成的,因而关于代理权范围的确定,则是通过对合同的解释进行的。不过,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英美法与大陆法一样,在确定授权意思表示时也是以相对人所理解的意思为准,即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受托事务的性质、目的等因素,按照有理性之任何一个第三人若处于相对人之立场对授权意思表示所理解的合理意思为准。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代理权范围的规定并不明确,只是在《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中规定了授权不明的责任,但该规定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第四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认为代理权的授予是授权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授权是否明确只有通过对授权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才能确定。当然,对授权意思表示的解释不是抽象的,只有与具体事例相结合,所得出的解释结论才是有意义的。《民法通则》关于授权不明责任的规定应当取消,需要规定的是授权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代理权之范围,即代理人之权限云者,代理人得于如何范围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及于本人之谓也。确定代理权的范围有两方面的法律意义,一是决定代理人实施何种范围内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才由被代理人承受,二是决定代理人的行为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具有自主决定的空间。代理权依据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权和意定代理权两种。由于法定代理是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因此在确定法定代理权的范围时应遵守“为本人利益计算”的原则。一般而言,法定代理权的范围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根据不同性质的代理权规定了不同的代理权限。而意定代理是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扩张,所以在确定意定代理权的范围时应以本人的意思表示为准。②但如何以本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确定代理权的范围,确有讨论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