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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在我国,监狱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也就是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的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作进一步的探索和论证,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