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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是体育赛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就其法律地位而言,各国定位不一,但主要有准行政地位、雇员和独立合同人三种性质。定性不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形式也不相同。但裁判员在体育赛事中执裁不当引发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由于体育赛事中固有风险的存在,裁判所承担的过失责任不应太重,其责任应仅限于因故意和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可预见的损害。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做法,根据裁判的过错比例确定裁判的损害赔偿。随着我国体育的职业化和产业化发展,我国也会逐步形成职业裁判制度,相应地,与之配套的裁判员权利和义务规范、体育仲裁、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亟需加快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