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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作为金融领域的专有名词出现在2000年以后,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此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欧盟可持续金融行动方案》把绿色金融定义为“可持续金融”以及“环境金融”,主要是考虑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的综合性融资。“可持续金融”旨在促进经济增长中减少对环境的压力、解决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问题,以及减少浪费、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等。
我国官方对绿色金融及其体系内涵也有明确的定义,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体系则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综合上述定义,可以将绿色金融划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传统金融业各部门各业态以绿色环保为导向的金融业务;另一类是由环保政策机制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产品和业态,比如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等。
我国绿色金融的兴起与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早在1995年央行就出台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制定支持环境治理的相关措施。2000年以后,中国经济实现了高速成长,但在这个过程中高能耗、高污染等粗放式发展方式带来的问题不断显现,于是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创新绿色金融业务在金融机构展开。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订首期能效融资合作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并引入绿色信贷机制(即国际通行的《赤道原则》)的银行,拉开了绿色信贷的序幕。2016年8月,央行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行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等,这标志着绿色金融正式纳入监管体系之中。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庞大的绿色金融市场,截至2020年末,中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达到12万亿元,存量规模居世界第一,2013~2020年实现年均复合增长率12.3%。绿色债券存量约为8000亿元,居世界第二,2018~2019年,与绿色金融相关的股权融资规模在500亿元以上。绿色金融规模分布与我国金融结构特征相类似,绿色金融以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为主,虽然总量较大,但与银行业超过300万亿元的总资产相比,绿色金融规模还很小。
绿色金融有别于其他金融类别的重要特征,就是其下游服务对象——绿色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成本和收益不匹配问题。众所周知,包括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在内的各类环境友好行为带有强烈的正外部性特征,虽然由执行主体承担相应成本,但实际收益却是人类共同享有,因此具有比较突出的公共品性质。
绿色金融的正面效益存在“搭便车”行为,若通过市场“无形的手”来调节,必然会导致供给不足,进而产生“市场失灵”现象,无法实现帕累托均衡。为了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除政府采取强制处罚和补偿奖励措施外,更需要引入绿色金融的市场化解决方案,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就是将行为主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生成的结果作为一种经济权利予以确权。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科斯定理,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界
定明确,市场中的主体就可以达成一种协议,通过权利的自由交易使外部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国外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以向污染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方式践行过这一经济原理。通过政府及社会组织建立各种奖惩机制,使得这种抽象权利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现实可见的经济利益。如,碳排放配额限制迫使超标排放企业要购买更多碳排放权配额以规避处罚;而授予主动超额减排的生产企业绿色低碳认证,可使其产品销售获得更多溢价,等等。作为商品或者要素存在的碳排放权,通过金融市场进行交易流通以及衍生出其他金融产品,由此完成生产要素的優化配置,从而使参与减排行为的主体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以及边际单位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最小化。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需要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这项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和金融政策支持,更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据测算,仅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就需要投资100万亿元以上。巨额的资金显然不能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和有识之士的无私奉献,更需要市场导向下的规则机制的顶层设计,其中探索创新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建立服务绿色经济考核机制。在银行信贷体系中探索建立以服务绿色经济、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等为目标导向的考核机制势在必行,如对特定金融机构适度放宽信贷额度、降低资产风险管控权重乃至发放再贷款、公开市场融资等差别化激励措施,调动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提升绿色信贷占信贷资产的比重等。通过发挥银行信贷体系的创新示范作用,可引导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绿色金融的行动之中。
二是制定绿色金融国家标准体系。不同于其他类型金融业务,绿色金融业务的重点是考察标的项目的绿色低碳环保属性,需要涉及生态、能源、环保、工程等领域的相关知识,具有鲜明的专业技术特征。为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调动各方资源,共同研究制定绿色金融国家标准体系,尽快做到全面覆盖绿色金融项目界定、定量测算评估乃至资产定价等多口径业务领域,达到标准统一、结果公开透明。要建立金融机构及市场主体的评价考核机制,严格规范绿色金融的判断识别流程,并严厉打击不合规项目资产鱼目混珠冒充绿色金融项目企图牟取优惠支持的投机套利行为。
三是支持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银行信贷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学习借鉴国外绿色信贷操作经验,针对国内绿色经济各产业部门、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个性化需求,研发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要发挥产业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扩大对绿色产业项目的直接融资规模,特别是对绿色低碳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和初创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保险机构要针对绿色产业新兴领域风险偏高的特征,适时推出相关风险管理产品服务。金融科技企业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根据绿色金融业务底层数据海量、复杂的特殊生态属性,精准挖掘金融市场的空白和盲点,实现绿色金融与绿色实体产业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
四是探索全国性碳排放权市场建设。借鉴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产品服务方面的先进经验,尝试引入包括自愿减排量等多样化交易标的形式,开发除二氧化碳之外其他气体或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品种。在推进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探索包括登记确权机制、资金托管机制和结算清缴机制等系列配套交易机制,建立完善交易方和投资主体纠纷调解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放宽交易主体准入范围,降低交易主体资质门槛,积极引入更多类别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作为做市商,开发应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加快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活跃度。放宽国内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试点范围,加快建立统一交易机制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五是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交流。将拓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交流作为金融领域扩大开放和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可引进境外绿色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促进优化境内金融机构和实体部门的融资结构;另一方面,要支持国内从事绿色金融业务的机构积极“走出去”,为境外有需求的国家或地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提供绿色金融服务。通过搭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充分展示中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与担当。
我国官方对绿色金融及其体系内涵也有明确的定义,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体系则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综合上述定义,可以将绿色金融划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传统金融业各部门各业态以绿色环保为导向的金融业务;另一类是由环保政策机制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产品和业态,比如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等。
我国绿色金融的兴起与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早在1995年央行就出台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制定支持环境治理的相关措施。2000年以后,中国经济实现了高速成长,但在这个过程中高能耗、高污染等粗放式发展方式带来的问题不断显现,于是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创新绿色金融业务在金融机构展开。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订首期能效融资合作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并引入绿色信贷机制(即国际通行的《赤道原则》)的银行,拉开了绿色信贷的序幕。2016年8月,央行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行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等,这标志着绿色金融正式纳入监管体系之中。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庞大的绿色金融市场,截至2020年末,中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达到12万亿元,存量规模居世界第一,2013~2020年实现年均复合增长率12.3%。绿色债券存量约为8000亿元,居世界第二,2018~2019年,与绿色金融相关的股权融资规模在500亿元以上。绿色金融规模分布与我国金融结构特征相类似,绿色金融以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为主,虽然总量较大,但与银行业超过300万亿元的总资产相比,绿色金融规模还很小。
绿色金融有别于其他金融类别的重要特征,就是其下游服务对象——绿色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成本和收益不匹配问题。众所周知,包括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在内的各类环境友好行为带有强烈的正外部性特征,虽然由执行主体承担相应成本,但实际收益却是人类共同享有,因此具有比较突出的公共品性质。
绿色金融的正面效益存在“搭便车”行为,若通过市场“无形的手”来调节,必然会导致供给不足,进而产生“市场失灵”现象,无法实现帕累托均衡。为了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除政府采取强制处罚和补偿奖励措施外,更需要引入绿色金融的市场化解决方案,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就是将行为主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生成的结果作为一种经济权利予以确权。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科斯定理,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界
定明确,市场中的主体就可以达成一种协议,通过权利的自由交易使外部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国外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以向污染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方式践行过这一经济原理。通过政府及社会组织建立各种奖惩机制,使得这种抽象权利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现实可见的经济利益。如,碳排放配额限制迫使超标排放企业要购买更多碳排放权配额以规避处罚;而授予主动超额减排的生产企业绿色低碳认证,可使其产品销售获得更多溢价,等等。作为商品或者要素存在的碳排放权,通过金融市场进行交易流通以及衍生出其他金融产品,由此完成生产要素的優化配置,从而使参与减排行为的主体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以及边际单位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最小化。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需要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这项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和金融政策支持,更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据测算,仅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就需要投资100万亿元以上。巨额的资金显然不能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和有识之士的无私奉献,更需要市场导向下的规则机制的顶层设计,其中探索创新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建立服务绿色经济考核机制。在银行信贷体系中探索建立以服务绿色经济、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等为目标导向的考核机制势在必行,如对特定金融机构适度放宽信贷额度、降低资产风险管控权重乃至发放再贷款、公开市场融资等差别化激励措施,调动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提升绿色信贷占信贷资产的比重等。通过发挥银行信贷体系的创新示范作用,可引导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绿色金融的行动之中。
二是制定绿色金融国家标准体系。不同于其他类型金融业务,绿色金融业务的重点是考察标的项目的绿色低碳环保属性,需要涉及生态、能源、环保、工程等领域的相关知识,具有鲜明的专业技术特征。为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调动各方资源,共同研究制定绿色金融国家标准体系,尽快做到全面覆盖绿色金融项目界定、定量测算评估乃至资产定价等多口径业务领域,达到标准统一、结果公开透明。要建立金融机构及市场主体的评价考核机制,严格规范绿色金融的判断识别流程,并严厉打击不合规项目资产鱼目混珠冒充绿色金融项目企图牟取优惠支持的投机套利行为。
三是支持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银行信贷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学习借鉴国外绿色信贷操作经验,针对国内绿色经济各产业部门、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个性化需求,研发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要发挥产业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扩大对绿色产业项目的直接融资规模,特别是对绿色低碳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和初创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保险机构要针对绿色产业新兴领域风险偏高的特征,适时推出相关风险管理产品服务。金融科技企业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根据绿色金融业务底层数据海量、复杂的特殊生态属性,精准挖掘金融市场的空白和盲点,实现绿色金融与绿色实体产业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
四是探索全国性碳排放权市场建设。借鉴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产品服务方面的先进经验,尝试引入包括自愿减排量等多样化交易标的形式,开发除二氧化碳之外其他气体或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品种。在推进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探索包括登记确权机制、资金托管机制和结算清缴机制等系列配套交易机制,建立完善交易方和投资主体纠纷调解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放宽交易主体准入范围,降低交易主体资质门槛,积极引入更多类别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作为做市商,开发应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加快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活跃度。放宽国内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试点范围,加快建立统一交易机制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五是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交流。将拓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交流作为金融领域扩大开放和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可引进境外绿色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促进优化境内金融机构和实体部门的融资结构;另一方面,要支持国内从事绿色金融业务的机构积极“走出去”,为境外有需求的国家或地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提供绿色金融服务。通过搭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充分展示中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