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包装法律法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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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包装法律,关于包装法律法规,散见于各个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货物包装的条款,实践中,包装法律的分散性严重阻碍了物流行业的顺利发展。笔者结合《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包装相关条款对物流包装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简单论述。
  关键词:物流;销售包装;法律法规
  销售包装属于流通领域的包装又称为商业包装,是指为了方便零售和美化商品而进行的包装。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外面的包装就是销售包装。
  包装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的文字说明和包装使用的负担等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任何一点都不能忽视,否则就会引起纷争;索赔,甚至取消合同。因此,只有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包装,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包装法律指的是一切与包装有关的法律的总称。目前,我国没有规定专门的包装法,有关包装法律规范散见在各类相关法律中。从现有的包装法规看包装法律具有如下特点:
  一;包装法律法规的特点:
  (一)强制性
  包装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随意变更。如《食品安全法》《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等;这些法规标准都是强制性的,是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
  (二)標准化
  标准化是现代化生产和流通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化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包装立法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三)技术性
  包装具有保护物品不受损害的功能,特别是高精尖产品和医药产品,采取何种技术和方法进行包装将对商品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国家颁布的包装法律规范中含有大量以自然科学为基础而建立的技术性规范。
  (四)分散性
  二;有关包装法律法规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包装法律规范以分散的形态分布于各个相关法律规范中。
  (一)销售包装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包装贯穿于物流整个环节,除了物流服务主体与他人订立的以提供货物包装服务为内容的专门合同外,在货物买卖;货物运输;仓储等合同里也会有关于包装的条款,对货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等做出约定。如《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二)销售包装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销售包装设计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保护范畴,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一项最低要求,规定各成员国都必须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加以保护。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有条件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在保护这种权利的同时亦对之进行了条件限制,物流企业在包装设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生产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商品,在商品的包装上还要标明专利号。作为物流企业,在对商品进行包装的时候,不能侵犯他人商品专利权。再有,制作精良的包装也可以申请专利,物流企业在包装过程中也下能侵犯他人包装专利。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专利作为一种资产的价值越来越明显,专利侵权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了。在包装活动中,常见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形主要有: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在包装上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三)销售包装符合《商标法》的要求
  商标是包装的一部分。包装的商标设计中涉及法律问题很多,如国际条约及域外法律,风俗习惯;商品装潢;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禁用条款等。
  商标法对包装的规范与调整主要表现为禁止在包装上发生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一般都会将其置于外包装之上。作为物流服务主体,一是在为他人进行流通加工;特别是包装加工时,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要注意在为他人进行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时出现标的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的问题。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标志等几种情况均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不得擅自制造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志。对于委托包装加工的商品或货物,应严格审查委托方对委托制造的商标是否具有合法权利,积极防范侵权导致的法律风险。
  对于他人运输;仓储;保管;加工或配送的物品或货物,常会出现该物品或货物在这些过程中因侵犯他人权利而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等。物流法律关系主体也可能因此而被他人提起诉讼,从而产生潜在的法律风险。商标法规定,因商标侵权而发生纠纷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以职权主动对侵犯行为或活动进行查处。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封和扣押涉嫌侵权的物品或货物。
  (四)销售包装符合《反不正当竟争法》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装的规范主要体现在禁止经营者利用外包装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利用包装参与市场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段。但包装设计中使用虚假的文字说明,伪造或冒用优质产品的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物流企业在包装环节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销售包装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不仅对产品质量提出统一标准,而且规范了产品的包装,《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志。物流企业在对产品进行包装的时候,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六)国际物流中包装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物流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发展,国际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其中包装应该遵守包装环节所涉及的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已存在不少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同时也有不少有关包装的试验;材料;尺寸和搬运设备标准。
  产品包装是物流活动的重要环节,包装材料对环境的污染不容忽视;随着人们环保;安全;健康意识的日益增强,许多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限制或鼓励包装使用和处理,减少产品包装对环境的影响。具体包括:
  1.以立法的形式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如某些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含有铅;汞;锡等成分的包装材料和没有达到规定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
  2.建立存储返还制度,许多国家规定饮料一律使用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消费者在购买时向商店交付一定保证金,返还容器时再由商店退还保证金,有些国家还将这种制度扩大到洗涤剂和油漆的生产和销售上。
  3.制定再循环或再利用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废弃物处理法”,欧洲各国的“包装废弃物令”等。
  4.税收优惠或处罚。对生产和使用包装材料的厂商根据其产品包装的原材料或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可再循环包装材料;给予免税;低税优惠或征收较高的税赋,以鼓励使用可再回收的资源。
  我国对绿色包装的法律调控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4部专项法和8部资源法规定中,其中30多项环保法规条款明文规定包装废弃物的管理。
  绿色环保型物流是当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注重生态环境;减少物流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成为物流发展的另一大主题。采用绿色环保包装材料,提高包装材利用率,建立包装的回收利用制度将成为物流包装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李爱华主编,《物流法律法规》,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第一版。
  [2] 王芸主编,《物流法律法规与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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