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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物价局印发文件,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文件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下调高峰(含7~9月)时段电价上浮幅度2个百分点。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由55%下调为53%,其中7~9月份上浮幅度由65%下调为63%。低谷时段电价下浮幅度保持不变。调整范围包括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