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总统立法计划权不具垄断性和排他性,而具竞争性和开放性;不是命令与服从式,而是说服与被说服式;不是总统"完全"拥有对国会的立法计划权,而只是实际"主导"着国会立法。美国总统立法计划权主要通过国情咨文等行使,法源根据有《联邦宪法》授权、国会和总统自身等。非垄断性和非命令式的立法计划权特质决定了美国属于制衡式,不同于英国的(权益)反映式和中国的自主式。美国立法计划权需要总统为之而斗争,结果受制于客观、主观和外围环境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