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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人们的实际需要、认识源泉以及实践和认识活动的关系看,认识源泉所产生的只能是作为活动结果的认识,即有关客观事物的信息,而非作为活动过程的认识。
【关键词】认识源泉活动过程
很多辞书和词典都对“认识”一词的词义和词性作出了大同小异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 ?偊b 哲学卷》“认识”辞条指出,认识是“在人的意识中反映或观念的再现现实的过程和结果”。这是把认识理解为既是活动,也是结果。冯契主编的《哲学大辞典》认为,认识是“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简明社会科学词典》认为,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感觉、知觉、表象、思维的总称。包括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这里是把认识理解为结果。由此可见,“认识”一词既是动词,也是名词。作动词理解时,就是指一种活动或活动过程,作名词理解时,就是指活动的结果。
由于“认识”一词的不同词性,而在有关认识源泉与认识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经常说:“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就是说,认识来源于认识对象,即客观事物”;“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出真知,实践是一切科学知识的源泉”。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认识源泉产生的究竟是作为活动或过程的认识,还是作为活动结果的认识,即有关客观事物的经验、知识等信息。从而形成了认识论上的误区。
笔者认为,认识源泉所产生的认识内容都是对客观事物的属性、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即作为活动结果的客观事物的信息,而不是作为活动的认识过程本身,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原因如下:
一、从人们的目的和實际需要看,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和认识,是由于人们的生活、生产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绝非为了进行认识活动而去认识客观事物;而作为活动或过程的认识,只是为我们的目的和需要服务的,并不是我们的认识活动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非最终目的----实践),我们的直接目的是要获取有关客观事物的属性、本质和规律的信息,以便利用和改造客观事物(最终目的)。另外,判断一种具体活动是认识活动还是实践活动是根据我们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在变革客观事物的各种实践活动中形成了对变革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活动也就是一种认识活动,具有认识的意义;而以认识客观事物为目的的认识活动,则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践,如科学试验等,因为只有通过实践活动才能获得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此时认识活动也就是一种实践活动。而无论是实践活动还是认识活动,我们所获取的都是认识对象----有关客观事物属性、本质和规律的信息,而不是实践活动或认识活动本身。
二、从认识源泉看,我们知道,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这种反映只有通过实践,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才能完成。人们在变革客观事物时,客观事物作用于人脑、反映到人脑中才形成了认识。因此,认识来源于实践,很显然,这种源自实践的认识,是作为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结果的有关客观事物的信息,而非认识活动或认识过程本身。
认识都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能动的反映,而反映的内容都来自于客观事物。人们在变革客观事物的过程中,只有同客观事物发生作用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也就是说,存在于我们头脑中的认识,既不是从天生掉下来的,也不是人脑固有的,它只能来自外界客观事物,即只能来自认识对象。在认识过程中,认识对象,即客观事物能够提供给我们的只能是有关它的信息。人类的知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就其形式而言是主观的,就其内容来说却是客观的,即知识的内容不是来自认识主体自身,而是来自认识主体意外的客体。很明显,这种源于认识客体的认识内容是认识活动的结果,即认识对象的信息,而非认识活动或认识过程本身。
三、从实践和认识活动及其构成要素的关系来看,在现实生活中,任何具体的认识过程都是发生在实践活动中的认识过程,同样,任何具体的实践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认识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认识活动就是实践活动,反之亦然。而认识活动是由认识主体、认识手段和认识对象构成的统一体;实践是由实践主体、实践手段和实践对象构成的统一体,因此,二者在构成要素上是重叠的。
据此,如果笼统的说,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就会得出两种结论:通过实践,我们既获得了作为经验、知识等有关客观事物信息的认识,也获得了作为过程的认识活动或实践活动,也就是说实践既是作为有关客观事物信息的认识的来源,同时也是作为过程的认识活动或实践活动的来源。显而易见,前者既符合实际情况,也是我们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后者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违反了逻辑关系。
综上所述,在理解把握“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和“客观事物是认识的源泉”这些认识论原理时,我们只能把“认识”一词作名词,即作为活动的结果理解,而不能作动词,即不能作为活动或过程理解。这就是既坚持了认识论上的唯物论,又坚持了认识论上的辩证法,对于更合理、准确的理解、把握认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认识源泉活动过程
很多辞书和词典都对“认识”一词的词义和词性作出了大同小异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 ?偊b 哲学卷》“认识”辞条指出,认识是“在人的意识中反映或观念的再现现实的过程和结果”。这是把认识理解为既是活动,也是结果。冯契主编的《哲学大辞典》认为,认识是“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简明社会科学词典》认为,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感觉、知觉、表象、思维的总称。包括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这里是把认识理解为结果。由此可见,“认识”一词既是动词,也是名词。作动词理解时,就是指一种活动或活动过程,作名词理解时,就是指活动的结果。
由于“认识”一词的不同词性,而在有关认识源泉与认识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经常说:“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就是说,认识来源于认识对象,即客观事物”;“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出真知,实践是一切科学知识的源泉”。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认识源泉产生的究竟是作为活动或过程的认识,还是作为活动结果的认识,即有关客观事物的经验、知识等信息。从而形成了认识论上的误区。
笔者认为,认识源泉所产生的认识内容都是对客观事物的属性、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即作为活动结果的客观事物的信息,而不是作为活动的认识过程本身,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原因如下:
一、从人们的目的和實际需要看,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和认识,是由于人们的生活、生产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绝非为了进行认识活动而去认识客观事物;而作为活动或过程的认识,只是为我们的目的和需要服务的,并不是我们的认识活动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非最终目的----实践),我们的直接目的是要获取有关客观事物的属性、本质和规律的信息,以便利用和改造客观事物(最终目的)。另外,判断一种具体活动是认识活动还是实践活动是根据我们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在变革客观事物的各种实践活动中形成了对变革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活动也就是一种认识活动,具有认识的意义;而以认识客观事物为目的的认识活动,则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践,如科学试验等,因为只有通过实践活动才能获得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此时认识活动也就是一种实践活动。而无论是实践活动还是认识活动,我们所获取的都是认识对象----有关客观事物属性、本质和规律的信息,而不是实践活动或认识活动本身。
二、从认识源泉看,我们知道,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这种反映只有通过实践,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才能完成。人们在变革客观事物时,客观事物作用于人脑、反映到人脑中才形成了认识。因此,认识来源于实践,很显然,这种源自实践的认识,是作为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结果的有关客观事物的信息,而非认识活动或认识过程本身。
认识都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能动的反映,而反映的内容都来自于客观事物。人们在变革客观事物的过程中,只有同客观事物发生作用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也就是说,存在于我们头脑中的认识,既不是从天生掉下来的,也不是人脑固有的,它只能来自外界客观事物,即只能来自认识对象。在认识过程中,认识对象,即客观事物能够提供给我们的只能是有关它的信息。人类的知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就其形式而言是主观的,就其内容来说却是客观的,即知识的内容不是来自认识主体自身,而是来自认识主体意外的客体。很明显,这种源于认识客体的认识内容是认识活动的结果,即认识对象的信息,而非认识活动或认识过程本身。
三、从实践和认识活动及其构成要素的关系来看,在现实生活中,任何具体的认识过程都是发生在实践活动中的认识过程,同样,任何具体的实践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认识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认识活动就是实践活动,反之亦然。而认识活动是由认识主体、认识手段和认识对象构成的统一体;实践是由实践主体、实践手段和实践对象构成的统一体,因此,二者在构成要素上是重叠的。
据此,如果笼统的说,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就会得出两种结论:通过实践,我们既获得了作为经验、知识等有关客观事物信息的认识,也获得了作为过程的认识活动或实践活动,也就是说实践既是作为有关客观事物信息的认识的来源,同时也是作为过程的认识活动或实践活动的来源。显而易见,前者既符合实际情况,也是我们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后者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违反了逻辑关系。
综上所述,在理解把握“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和“客观事物是认识的源泉”这些认识论原理时,我们只能把“认识”一词作名词,即作为活动的结果理解,而不能作动词,即不能作为活动或过程理解。这就是既坚持了认识论上的唯物论,又坚持了认识论上的辩证法,对于更合理、准确的理解、把握认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