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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爱萍 李林清:代表会前讨论法案彰显民主科学立法理念 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做准备,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前讨论法律草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选派专家组成多支讲解队伍分赴各地,向代表具体讲解,参加代表讨论,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协助代表了解和把握这两部法律草案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对于代表会前讨论法案时提出的修改意见,派往各地的讲解人员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都认真地、一条不漏地整理出来,在大会前交由立法机关认真吸收,修改完善法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丁爱萍、李林清撰文说,全国人大代表会前讨论法案并非今朝首创,最近几年,在每次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依法将重要议案发到代表手里,并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做好审议准备。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都采取了这一做法,效果明显,代表们给予了充分肯定。此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物权法草案的七次审议中,每次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其中不少意见已经吸收到法律草案中。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还特别邀请了8名港澳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其实,全国人大代表会前讨论法律案是法律的要求。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中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是本届全国人大的最后一次会议,将审议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是基本法律,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这两部法律的顺利出台和有效实施,将使我们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将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因此,代表会前讨论法案意义深远,有益于依法治国及和谐社会的构建。现代文明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需要良法之治。而良法的诞生必须立法理念正确、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亦认为,法治的要义两个方面不可或缺: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遵从;公众所遵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立法过程其实质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不同利益群体通过博弈、让步、妥协,最终寻求到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达成共识,通过法定形式,形成公共决策,让公众共同遵守。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博弈应体现在立法的每一个环节,如此方能显现法律公平公正的精髓。近年来,以人为本的科学立法观得以确立,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众望所归,听取专家意见,公开征集社会对法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将法案预交人大代表学习、讨论,等等,使立法质量得到了极大提高,更好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而尤其是将法案交由全国人大代表会前学习和讨论,最终对立法效果直接产生决定意义。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案会前交由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学习、讨论,有利于代表准确全面理解欲立之法的精神、目的、依据和所要创立的公共决策的内容与含义,达成认识上的一致,进行审议时有的放矢地发表意见、表达观点,可以极大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还有,正如法学权威徐显明教授所言,“法的民主性,解决的是法反映多数人意志的问题,而法的科学性,解决的是法所反映的社会规律性问题。”人大代表会前学习和讨论法律,可以将学习的法律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予以思考,审议时所发表的意见必然会丰富法的科学性。全国人大代表会前讨论法案这一举措,还有利于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国人翘首以盼,委托人大代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在赴会前,有义务在原选区听取选民对拟通过的法案的各种意见,梳理后将之带到会议中,不同群体即便是个别人的利益诉求,也必须得到充分表达和主张,这个过程,是实现公民参与立法意见表达和知悉国家立法情况的过程,也是选民监督人大代表的过程,相得益彰。总而言之,全国人大代表会前讨论法案,不失为开门立法的一种重要形式,彰显民主科学立法理念,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大有裨益,同时有益于培植公民真诚坚定的法律信仰。
周建军 陈锦丽:让民意成为罢免启动的主导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周建军、陈锦丽撰文说,罢免是相对选举的一种免职方式,是对违法或不能很好地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去职措施。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或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也就是说,只要人民群众不信任、不满意,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启动罢免程序。2004年1月,谭明松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镇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当选为副镇长,此后,因赌博多次借款没有偿还,且从10月初以来一直未上班,人大代表和群众对谭明松的信任指数已下跌到较低点。此时,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对谭明松向村民借款不还的问题进行调查。如果是区纪委对他进行处分,有一个无法逾越的程序: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并签字。但谭明松音信全无,纪律处分根本无法启动。2005年3月31日,鸭嘴岩镇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如期举行,曾宪金等16名镇人大代表将联名提出对副镇长谭明松的罢免案郑重提交大会主席团。罢免理由为:谭明松副镇长存在借钱不还的经济问题,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鸭嘴岩镇42名镇人大代表投票罢免了谭明松的副镇长职务。这起罢免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鹤城建区8年来的“第一罢免案”,而且更具有标本意义的是它打破了“纪检、司法部门先处置,人大后履行罢免手续”的习惯模式,人大代表充分采集民意,在纪检监察部门尚未作出定性和处理,党委组织部门也没有拿出组织意见之前先行出手,成为罢免案的主体,体现了人大罢免权的深层价值。当然,如果把人大的罢免权仅仅指向那些品行低劣并且已经受党纪国法制裁的干部,那就会陷入另一种误区,那就是干部没有违法犯罪就不能罢免他,就是庸庸碌碌,无所作为,也可以做个安稳官。事实上,一旦发现自己选出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疏于职守,平庸无能,人大依然可以依法罢免其职务。作为一种民主程序,人大选举并不能保证优秀者一定胜出,也不能保证庸者一定不会胜出,所以一个完整的民主程序就应该能够保证人大如果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行职务的表现不满意,就有权依法对其启动罢免程序,通过罢免将胜出的庸者及时淘汰出局。只有充分地行使罢免权,能够将自己选上去的人发现不合格后再拉下来,民主才是完整的。人大发展史上就有过这样的生动案例。1989年初,中央要求清理整顿公司,湖南省副省长杨汇泉担任了省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组长。在1995年5月中旬召开的湖南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就清理整顿公司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质询案,副省长杨汇泉在回答代表质询时,对涉及省政府负责人子女、亲戚在公司任职等相关情况支支吾吾,甚至一问三不知。代表对他的态度很不满意,随即提出了罢免案,随后对罢免案进行投票表决,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对他的罢免。“请神容易送神也易”,生动体现了民主的价值。两起罢免案无疑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只有当民意和代表真正成为罢免的主导力量,人大的罢免权才能真正落实,对权力的民主监督和制约也才能真正到位。无疑,这是人大行使罢免权的未来方向。
邓清波:代表可随时约见官员,百姓也可随时约见代表 湖南省娄底市委宣传部邓清波撰文说,《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据悉,该《办法》在四川省各地人大中尚属首创(2007年2月6日《华西都市报》报道)。这有利于彰显人大的监督职能,有利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然而,比这更重要的,百姓是否也能够随时约见人大代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平时都忙于自己的其他工作,甚至不少人大代表本身就是党政官员,百姓一年到头,难得见到他们的影子,自然也就难以让他们代表自己去行使民主权利。许多人大代表根本就缺乏履行职责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例如,就在同一天,另一则新闻报道: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近日特别指示海南有关方面给人大代表们念“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大代表不得随意请假缺席有关会议。因为,在5日下午召开的海南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预备会议上,缺勤率比较高,应到代表389人,而实到只有315人,缺席代表多达74人。然而,即使是发布了“紧急通知”,6日上午海南省人大的开幕式,仍然有23名代表缺席(2007年2月6日《海南日报》)。显然,许多人大代表连人大会议都不积极参加,更不用指望他们会主动到基层去察访民意社情了。所以,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可约见官员,以利于对政府部门官员的督促监督,这是个好办法;但与此同时,更要保障百姓可以约见自己的“代表”的权利,百姓遇到问题,也可以随时约见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和回避,而必须认真帮助百姓解决问题,“代表”百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显然,强化百姓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约束,增强人大代表自身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更具有意义。
杨 涛:广州警方能否成为 “公处大会”的终结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杨涛撰文说,2007年1月10日上午,在广州市先烈东路沙河宾馆喝茶集会,意欲强行收购某服装市场档口的86名男子被天河警方一锅端。2月14日,广州天河警方在沙河濂泉路召开公开处理大会,首犯沈某等43名涉案人员被送劳教一年半至一年不等。令人奇怪的是,公处现场涉案人员集体缺席,这在广州还是首次(2007年2月15日《新快报》)。公开处理大会涉案人员集体缺席,这种情形在国内极为罕见,开了全国的先河。然而,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将涉案人员带到现场,有利于违法人员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广州警方的这一举动,比起前不久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违法人员后,在媒体的一片批评声中,有关方面还声称公开处理涉黄人员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做法显得明智的多。因此,这一事件反映了广州警方对违法人员权利保障的重视,体现了他们在细微处推动法治进步的努力。不过,我们仍然注意到公开处理大会现场一名警官的话,他说,此次公开处理大会因涉案人员太多,故没有安排将他们带到大会现场。而且,对于此举是否有“人性化操作”之意,警方也没有明确表态。联想到在2007年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曾提出“警方在广场或商业繁华地区对违法犯罪人员举行公开处理大会是否恰当”的质疑,我们有理由相信,广州警方此次举动应当是在委员与代表压力下做出的。所以,我们希望广州警方能真正形成不把违法犯罪人员游街示众、公开处理的内在意识,一劳永逸地废除将违法犯罪人员游街示众、公开处理的做法,因为,废除游街示众、公开处理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值得每个执法者理直气壮去说、去做。说废除游街示众、公开处理是“合情、合理”,是因为违法犯罪人员尽管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他们的人格尊严仍然应当得到尊重,他们享有基本的人身权利仍然应当得到保障。在古代,对于犯人的羞辱是一种刑罚,中国古代就有髡刑、耐刑等耻辱刑,但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随着文明与法治的进步,人们已经认识到 “人只能作为目的,不能作为手段”(康德语);人们也意识到违法犯罪人员也是我们当中的一员,是我们的同类,我们如何对待他们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如何对待自己。因此,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在任何时候,他们的人身都不能成为国家为治理社会而进行威慑的工具。说废除游街示众、公开处理是“合法”,是因为从国际相关条约和我国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来看,从来就反对将违法犯罪人员游街示众和进行“公开处理”。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这充分说明尊重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是国际刑事司法惯例。而198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这也充分说明,最高司法机关反对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游街示众和公开处理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从根本上讲,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游街示众和公开处理的做法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不过,在这个常识需要普及的时代,我们希望广州警方能拿出“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断然地对“公处大会”说“不”,从而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公处大会”。如此,广州警方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贡献功莫大焉。
韩正明:县乡党委应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中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委书记韩正明撰文说,县、乡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人大工作,把它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部分,在工作安排上有位置,在解决问题上有措施,在领导力量上有保证,在经费条件上有保障。要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全面了解人大工作情况,并认真研究人大工作,及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凡是应当由人大依法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本级人大讨论决定;凡是事关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向人大通报。要积极适应乡镇撤并改革后的新形势,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新路子。要支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参政议政。正确对待来自人大代表的批评与意见,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切实维护代表的权利。要重视和加强人大自身建设,逐步改善人大工作条件和人大工作者的生活条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为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与此同时,人大也要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一条根本原则,积极主动地接受和依靠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贯彻执行。
庞 博:当前新农村建设值得注意的问题 宁县瓦斜乡人大主席庞博撰文说,最近,对泾川县党原乡丁寨村、樊家村、王村镇和宁县焦村乡、早胜镇等新农村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新农村建设成绩显著,形势喜人。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没有抓主抓重——生产发展,而是重于新屋舍建设——村容整洁。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的地方政府过于功利化,不是发动群众在增收上下工夫,而是为了“政绩”和“利益”及“考核”在新屋舍上下工夫,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拆迁建设小康楼,每座小康楼花费在12万元左右,本来收入不高的农民因住宅建设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生产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发展。二是建设新农村不是由农民说了算,而是由政府说了算,从规划、图纸设计、施工由政府一包到底,没有群众参与权,形成住宅模式一样化,没有特色。且由于群众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异,经济条件好的觉得没有达到自己的心愿,经济条件差的觉得要达到这个标准就要负债建设,两者都不满意。三是土地承包制度制约了公共服务设施、新屋舍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但当前土地承包到户,承包制度30年不变,由农民分散经营,且村组集体经济薄弱,没有预留公用地,也无力支付建设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用地征用补偿费。四是科技培训力度不强,资金投入分散。由于科技培训是一项软指标,考核不好操作,因此科技培训有走过场、得过且过现象。在资金投入方面存在撒胡椒面现象,不利于集中办一两件实实在在的事。建设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全面提升农村生产水平的战略举措,应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新农村建设全过程,确保新农村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推进。从实际情况看,我们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一是重点抓好农民增收问题;二是各级政府要准确进行角色定位,切实尊重和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民主投票的决策机制,防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政府不尊重农民意愿而统揽一切,包办一切;三是要充分利用各村组的公用地、闲散土地及“四荒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加强对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种植、养殖技术。
魏永成:公仆接受监督要摆正关系积极主动 皋兰县人大常委会魏永成撰文说,掌握权力的人如果没有监督制约,随时都有被权力腐蚀的可能性;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仆接受监督,有很多方面,重要的是做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关系要摆正,就是要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这是人民公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前提条件。人民群众作为生产方式主体,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我们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宗旨决定了干部必须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干部无论职位多高,都是人民的公仆。另外,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也有一个摆正“公仆”与“主人”关系的问题。从理论上弄清这一问题,就会把接受监督变为自觉行动,把群众对干部的监督看成是“主人”对“公仆”的监督。其次,态度要主动,就是接受监督要有主动精神。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修养,增强公仆意识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摒弃闻过则怒的错误观念,要为人民群众监督提供条件,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对自己监督。
王玉斌:对当前人大工作宣传的几点思考 瓜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王玉斌撰文说,人大工作者应通过互联网、媒体把人大工作宣传出去。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的宣传媒体,虽然它存在的时间已经很长,但对于它真正意义上的使用,尤其是作为一块宣传阵地来使用,却是近几年来人们才真正意识到的。各级人大应开辟自己的网站,宣传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全面、翔实、准确地展示人大的各项工作,树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良好形象。它的建立,将更加密切人大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人们可以直接通过人大网站,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又可以与常委会领导进行零距离交流,减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由于层层过滤造成的失真。另外,通过与各地人大的友情链接,也可以使人大工作者了解最新的人大工作经验和做法,加强与各地人大之间的交流,互相借鉴,互相探讨,为人大工作向新的台阶迈进提供保障。
周建军 陈锦丽:让民意成为罢免启动的主导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周建军、陈锦丽撰文说,罢免是相对选举的一种免职方式,是对违法或不能很好地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去职措施。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或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也就是说,只要人民群众不信任、不满意,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启动罢免程序。2004年1月,谭明松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镇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当选为副镇长,此后,因赌博多次借款没有偿还,且从10月初以来一直未上班,人大代表和群众对谭明松的信任指数已下跌到较低点。此时,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对谭明松向村民借款不还的问题进行调查。如果是区纪委对他进行处分,有一个无法逾越的程序: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并签字。但谭明松音信全无,纪律处分根本无法启动。2005年3月31日,鸭嘴岩镇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如期举行,曾宪金等16名镇人大代表将联名提出对副镇长谭明松的罢免案郑重提交大会主席团。罢免理由为:谭明松副镇长存在借钱不还的经济问题,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鸭嘴岩镇42名镇人大代表投票罢免了谭明松的副镇长职务。这起罢免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鹤城建区8年来的“第一罢免案”,而且更具有标本意义的是它打破了“纪检、司法部门先处置,人大后履行罢免手续”的习惯模式,人大代表充分采集民意,在纪检监察部门尚未作出定性和处理,党委组织部门也没有拿出组织意见之前先行出手,成为罢免案的主体,体现了人大罢免权的深层价值。当然,如果把人大的罢免权仅仅指向那些品行低劣并且已经受党纪国法制裁的干部,那就会陷入另一种误区,那就是干部没有违法犯罪就不能罢免他,就是庸庸碌碌,无所作为,也可以做个安稳官。事实上,一旦发现自己选出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疏于职守,平庸无能,人大依然可以依法罢免其职务。作为一种民主程序,人大选举并不能保证优秀者一定胜出,也不能保证庸者一定不会胜出,所以一个完整的民主程序就应该能够保证人大如果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行职务的表现不满意,就有权依法对其启动罢免程序,通过罢免将胜出的庸者及时淘汰出局。只有充分地行使罢免权,能够将自己选上去的人发现不合格后再拉下来,民主才是完整的。人大发展史上就有过这样的生动案例。1989年初,中央要求清理整顿公司,湖南省副省长杨汇泉担任了省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组长。在1995年5月中旬召开的湖南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就清理整顿公司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质询案,副省长杨汇泉在回答代表质询时,对涉及省政府负责人子女、亲戚在公司任职等相关情况支支吾吾,甚至一问三不知。代表对他的态度很不满意,随即提出了罢免案,随后对罢免案进行投票表决,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对他的罢免。“请神容易送神也易”,生动体现了民主的价值。两起罢免案无疑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只有当民意和代表真正成为罢免的主导力量,人大的罢免权才能真正落实,对权力的民主监督和制约也才能真正到位。无疑,这是人大行使罢免权的未来方向。
邓清波:代表可随时约见官员,百姓也可随时约见代表 湖南省娄底市委宣传部邓清波撰文说,《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据悉,该《办法》在四川省各地人大中尚属首创(2007年2月6日《华西都市报》报道)。这有利于彰显人大的监督职能,有利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然而,比这更重要的,百姓是否也能够随时约见人大代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平时都忙于自己的其他工作,甚至不少人大代表本身就是党政官员,百姓一年到头,难得见到他们的影子,自然也就难以让他们代表自己去行使民主权利。许多人大代表根本就缺乏履行职责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例如,就在同一天,另一则新闻报道: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近日特别指示海南有关方面给人大代表们念“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大代表不得随意请假缺席有关会议。因为,在5日下午召开的海南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预备会议上,缺勤率比较高,应到代表389人,而实到只有315人,缺席代表多达74人。然而,即使是发布了“紧急通知”,6日上午海南省人大的开幕式,仍然有23名代表缺席(2007年2月6日《海南日报》)。显然,许多人大代表连人大会议都不积极参加,更不用指望他们会主动到基层去察访民意社情了。所以,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可约见官员,以利于对政府部门官员的督促监督,这是个好办法;但与此同时,更要保障百姓可以约见自己的“代表”的权利,百姓遇到问题,也可以随时约见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和回避,而必须认真帮助百姓解决问题,“代表”百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显然,强化百姓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约束,增强人大代表自身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更具有意义。
杨 涛:广州警方能否成为 “公处大会”的终结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杨涛撰文说,2007年1月10日上午,在广州市先烈东路沙河宾馆喝茶集会,意欲强行收购某服装市场档口的86名男子被天河警方一锅端。2月14日,广州天河警方在沙河濂泉路召开公开处理大会,首犯沈某等43名涉案人员被送劳教一年半至一年不等。令人奇怪的是,公处现场涉案人员集体缺席,这在广州还是首次(2007年2月15日《新快报》)。公开处理大会涉案人员集体缺席,这种情形在国内极为罕见,开了全国的先河。然而,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将涉案人员带到现场,有利于违法人员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广州警方的这一举动,比起前不久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违法人员后,在媒体的一片批评声中,有关方面还声称公开处理涉黄人员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做法显得明智的多。因此,这一事件反映了广州警方对违法人员权利保障的重视,体现了他们在细微处推动法治进步的努力。不过,我们仍然注意到公开处理大会现场一名警官的话,他说,此次公开处理大会因涉案人员太多,故没有安排将他们带到大会现场。而且,对于此举是否有“人性化操作”之意,警方也没有明确表态。联想到在2007年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曾提出“警方在广场或商业繁华地区对违法犯罪人员举行公开处理大会是否恰当”的质疑,我们有理由相信,广州警方此次举动应当是在委员与代表压力下做出的。所以,我们希望广州警方能真正形成不把违法犯罪人员游街示众、公开处理的内在意识,一劳永逸地废除将违法犯罪人员游街示众、公开处理的做法,因为,废除游街示众、公开处理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值得每个执法者理直气壮去说、去做。说废除游街示众、公开处理是“合情、合理”,是因为违法犯罪人员尽管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他们的人格尊严仍然应当得到尊重,他们享有基本的人身权利仍然应当得到保障。在古代,对于犯人的羞辱是一种刑罚,中国古代就有髡刑、耐刑等耻辱刑,但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随着文明与法治的进步,人们已经认识到 “人只能作为目的,不能作为手段”(康德语);人们也意识到违法犯罪人员也是我们当中的一员,是我们的同类,我们如何对待他们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如何对待自己。因此,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在任何时候,他们的人身都不能成为国家为治理社会而进行威慑的工具。说废除游街示众、公开处理是“合法”,是因为从国际相关条约和我国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来看,从来就反对将违法犯罪人员游街示众和进行“公开处理”。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这充分说明尊重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是国际刑事司法惯例。而198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这也充分说明,最高司法机关反对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游街示众和公开处理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从根本上讲,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游街示众和公开处理的做法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不过,在这个常识需要普及的时代,我们希望广州警方能拿出“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断然地对“公处大会”说“不”,从而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公处大会”。如此,广州警方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贡献功莫大焉。
韩正明:县乡党委应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中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委书记韩正明撰文说,县、乡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人大工作,把它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部分,在工作安排上有位置,在解决问题上有措施,在领导力量上有保证,在经费条件上有保障。要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全面了解人大工作情况,并认真研究人大工作,及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凡是应当由人大依法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本级人大讨论决定;凡是事关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向人大通报。要积极适应乡镇撤并改革后的新形势,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新路子。要支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参政议政。正确对待来自人大代表的批评与意见,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切实维护代表的权利。要重视和加强人大自身建设,逐步改善人大工作条件和人大工作者的生活条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为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与此同时,人大也要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一条根本原则,积极主动地接受和依靠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向县委请示汇报工作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贯彻执行。
庞 博:当前新农村建设值得注意的问题 宁县瓦斜乡人大主席庞博撰文说,最近,对泾川县党原乡丁寨村、樊家村、王村镇和宁县焦村乡、早胜镇等新农村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新农村建设成绩显著,形势喜人。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没有抓主抓重——生产发展,而是重于新屋舍建设——村容整洁。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的地方政府过于功利化,不是发动群众在增收上下工夫,而是为了“政绩”和“利益”及“考核”在新屋舍上下工夫,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拆迁建设小康楼,每座小康楼花费在12万元左右,本来收入不高的农民因住宅建设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生产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发展。二是建设新农村不是由农民说了算,而是由政府说了算,从规划、图纸设计、施工由政府一包到底,没有群众参与权,形成住宅模式一样化,没有特色。且由于群众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异,经济条件好的觉得没有达到自己的心愿,经济条件差的觉得要达到这个标准就要负债建设,两者都不满意。三是土地承包制度制约了公共服务设施、新屋舍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但当前土地承包到户,承包制度30年不变,由农民分散经营,且村组集体经济薄弱,没有预留公用地,也无力支付建设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用地征用补偿费。四是科技培训力度不强,资金投入分散。由于科技培训是一项软指标,考核不好操作,因此科技培训有走过场、得过且过现象。在资金投入方面存在撒胡椒面现象,不利于集中办一两件实实在在的事。建设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全面提升农村生产水平的战略举措,应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新农村建设全过程,确保新农村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推进。从实际情况看,我们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一是重点抓好农民增收问题;二是各级政府要准确进行角色定位,切实尊重和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民主投票的决策机制,防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政府不尊重农民意愿而统揽一切,包办一切;三是要充分利用各村组的公用地、闲散土地及“四荒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加强对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种植、养殖技术。
魏永成:公仆接受监督要摆正关系积极主动 皋兰县人大常委会魏永成撰文说,掌握权力的人如果没有监督制约,随时都有被权力腐蚀的可能性;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仆接受监督,有很多方面,重要的是做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关系要摆正,就是要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这是人民公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前提条件。人民群众作为生产方式主体,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我们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宗旨决定了干部必须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干部无论职位多高,都是人民的公仆。另外,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也有一个摆正“公仆”与“主人”关系的问题。从理论上弄清这一问题,就会把接受监督变为自觉行动,把群众对干部的监督看成是“主人”对“公仆”的监督。其次,态度要主动,就是接受监督要有主动精神。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修养,增强公仆意识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摒弃闻过则怒的错误观念,要为人民群众监督提供条件,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对自己监督。
王玉斌:对当前人大工作宣传的几点思考 瓜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王玉斌撰文说,人大工作者应通过互联网、媒体把人大工作宣传出去。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的宣传媒体,虽然它存在的时间已经很长,但对于它真正意义上的使用,尤其是作为一块宣传阵地来使用,却是近几年来人们才真正意识到的。各级人大应开辟自己的网站,宣传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全面、翔实、准确地展示人大的各项工作,树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良好形象。它的建立,将更加密切人大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人们可以直接通过人大网站,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又可以与常委会领导进行零距离交流,减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由于层层过滤造成的失真。另外,通过与各地人大的友情链接,也可以使人大工作者了解最新的人大工作经验和做法,加强与各地人大之间的交流,互相借鉴,互相探讨,为人大工作向新的台阶迈进提供保障。